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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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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窗     
云帅 《商业会计》2003,(10):62-62
内资企业外贸经营资格政策统一 为了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商务部日前发出《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对在中国关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  相似文献   

2.
郑功 《新商务》2003,(10):58-59
进出口资格门槛过高,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因素。2003年9月1日,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正式实施,也就是自这一天起,《浙江省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实行。  相似文献   

3.
乐之 《中国市场》2003,(10):30-30
<正> 从今年9月1日起,中国将大幅度放宽非外商投资企业即内资企业,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的标准,并把有关核准登记的权限下放到地方。 中国商务部已经为此正式发出了《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通知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政策。  相似文献   

4.
为了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商务部日前发出《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对在中国关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通知说,自2003年9月1日起,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3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50万元),并取消原来成立时间须1年以上的要求;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2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相似文献   

5.
新规     
9月1日 中国企业都可从事进出口业务 从9月1日开始,中国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政策,这意味着所有内资企业都可获得外贸经营权。 根据中国商务部日前发出的《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3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50万元),并取消原来成立时间须1年以上的要求;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 300万  相似文献   

6.
国家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指出,自2003年9月1日起,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地区不低于3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中西地区不低于50万元),并取消原来成立时间须1年以上的要求;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相似文献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内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商务部决定再次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对注册在中西部地区(本规定所指的中西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含长春)、黑龙江(含哈尔滨)、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含武汉)、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包括成都)、贵州、云南、西藏、陕西(含西安)、甘  相似文献   

8.
8月28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刊登新华社题目为《内资企业进出口资格标准放宽》的消息,消息说:"从今年9月1日起,中国将大幅度放宽非外商投资企业,即内资企业,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的标准,并把有关核准登记的权限下放到地方".  相似文献   

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工商、安全监管部门及爱卫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犤2003犦63号)精神,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局和全国爱卫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犤2003犦14号)。为切实简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手续,保证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定点工作顺利完成,现补充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杀鼠剂经营单位的数量并合理布局农区原则上每个乡镇核准1—2个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如确实需要,部分乡镇可适当增加杀鼠剂定点经…  相似文献   

10.
政策新闻     
《大经贸》2001,(9)
海关明确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涉及海关管理的有关问题最近外经贸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370号),对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资格予以明确和规范,海关日前就文中涉及海关管理方面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内容如下:一、对"外贸流通"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类型的企业,海关按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凭外经贸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二、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海关比照法人企业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分署办)  相似文献   

11.
<正>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监管针对性、有效性,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现就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依法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本通知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六部委)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  相似文献   

12.
商务部日前发布通知称,自9月1日起降低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门槛”,并对中国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按照加入WTO有关经营权放开的时间表,我国此次降“槛”是提前履行了相关承诺。  相似文献   

13.
商务部最近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与现行规定相比,这个办法仅保留了商务部对少数重大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同时,对外投资的核准程序也大为简化。  相似文献   

14.
卢远宁 《大经贸》2009,(4):85-85
3月16日,商务部颁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5月1目起施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16号令)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同时废止。该《办法》规定,地方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据权威人士介绍,以2008年核准申请件数估算,将有85%左右的境外投资核准事项今后将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相似文献   

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爱卫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精神,确保在2003年9月1日以前完成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国办文件明确提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禁疏并举的原则,在取缔非法经营单位和摊点的同时,建立完善的杀鼠剂经营体系,疏通流通渠道。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的关键环节。各地要从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  相似文献   

16.
早在2004年4月,商务部颁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已经取消了外商经营分销服务的股权和地域限制。为了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稳步推进分销业的对外开放,2005年12月9日,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17.
《国际市场》2011,(4):79-80
38.中国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有哪些?根据商务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关于鼓励科技型企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商技发〔2005)139号〕、《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  相似文献   

18.
《国际贸易》2006,(2):64-64
1日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5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决定对摩托车产品生产企业暂实行出口资质管理,并对摩托车出口经营企业暂实行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管理。  相似文献   

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局):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工作,加快推动有条件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支持国有外贸企业改革,我部对现行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类内资企业(不包括商业物资供销企业)申请流通领域进出口经营资格,须按规定填报《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及其附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  相似文献   

20.
《国际商务财会》2009,(7):56-56
根据《商务部、中信银行关于为重点联系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支持的通知》(商财函[2009]63号)及《商务部、中国银行关于为重点进出口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支持的通知》(商贸函[2009]27号)精神,商务部将根据企业进出口实绩、在手订单情况及融资需求,每月向中信银行与中国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推荐名单.并根据企业填报情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5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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