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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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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适用于其他企业法人破产)(以下合称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破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获知纳税人破产,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2.
与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2006年8月制定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了明显的不同,其中之一就是将金融机构正式纳入了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但由于业务特点所导致的社会影响程度相差较大,因此,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破产与一般企业法人的破产亦应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本文对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适用、破产申请人及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等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3.
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以新破产法草案的出台为背景,对其中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加以论述,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及职能,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及责任承担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中国破产法的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破产法仅承认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在个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日益频繁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面对更多的经济风险的今天,这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主要就一些具体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建议。主要涉及个人破产的原因、自由财产、破产免责、失权和复权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2008年经济危机中金融机构"前赴后继"地卷入暴风眼,引发了各学界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相关机制的思考.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首次专门就金融机构破产作出规定.但金融机构毕竟不是一般的企业法人,破产程序必有其特殊性.新<企业破产法>仅对其破产程序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如何具体实施,将有赖于一系列具体措施的支撑,如个人债权的清偿顺序及保障问题、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和破产金融机构资产的变现问题、存款保险制度问题.  相似文献   

6.
债权人申请破产与债务人申请破产是现代破产申请中的两种形式.我国针对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集中在破产法,但破产法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仅做了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对债权人破产申请的必要限制,如此容易造成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的现象,不仅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也违背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初衷.因此,应当参考域外破产的相关法律,从债权人所代表债权额的限定、债权人人数的限定及增加债权人破产申请权行使的前置程序方面对债权人破产申请进行必要限制,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利益寻求到一个平衡点.  相似文献   

7.
刁玉英 《活力》2012,(13):40-40
众所周知,企业破产法是投资失败的企业退出市场或者进行重整的保障法,也是有关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法。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中基本的法律规范,但先进的破产法必须有与之配套和完善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部先进的破产法,同时也是一部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法。  相似文献   

8.
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依法介入破产事务,能有效地揭露并防止破产财产处置中的舞弊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破产法的正常施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国家审计主体及职能 国家审计机关的主体地位在《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均已明确。《破产法(试行)》第2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相似文献   

9.
当前我国的企业破产,已由原18个试点城市扩大为50个大中城市。对破产企业资产的评估,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极强,运作极为复杂又缺乏实践经验的新型业务。其中,有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急待研究解决。破产财产范围界定破产企业资产评估,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准确与合理确定“破产财产范围”。这是一项前提性的工作,究竟哪些财产应列入“破产财产范围”,对此必须依据法律与政策加以界定。破产财产是法律用语,它是指破产企业所有财产中法定供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试行》有关条文…  相似文献   

10.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以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之后,现行企业破产法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如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主题范围狭小;破产界限模糊,难于操作;破产法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保护不够;政府机关参与、干预破产程序的成分过多等等.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为此,笔者将对如何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新《破产法》对破产会计的影响及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竹 《财会通讯》2008,(3):86-87
破产会计是在破产法的直接指引下,以会计基本原理和方式为主线所形成的融合性学科,破产会计是指在对破产企业进行和解、整顿、清算的过程中进行管理、监督、会计核算与控制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破产会计是随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形成的。相对传统会计而言,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2.
新的《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破产法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借鉴国际惯例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确定了管理人和债务人两种管理模式,为面临破产企业摆脱困境、偿还债务并重获新生提供了法律保障。两种管理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重整期间经营控制  相似文献   

13.
<正>,如何启动破产程序,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即《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解决的就是哪些企业、组织或个人可以进行破产并适用《破产法》的问题。依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可以适用破产程序,非企业法人负债不能清偿的,不能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人更不能依照破产程序清理其债务。对于这个问题,在我国新的《破产法》的起草与修订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正因为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有较大的分歧,所以研究此问题才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下面就从两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以期为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尽微薄之力,从而推动我国《破产法》的立法过程。  相似文献   

14.
论破产重整中担保物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庞志莹 《企业导报》2009,(2):150-151
首次确立破产重整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的亮点之一。破产法的立法目标由破产清算转向破产重整是社会经济对法律提出的要求。破产重整更多地考虑了债务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牺牲一定程度的债权人利益为代价,尤其是担保物权人利益,但重整程序在限制担保物权的同时,应当提供适当的保护机制,以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我国新破产法在这方面仍有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2 0 0 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出台,为我国企业市场退出提供了法律的保障,这是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重大发展和进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破产法》将所有企业破产适用相同的破产事由、创设破产管理人制度、将破产从现代企业现实出发分为清算、重整和和解,这些规定很好地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对企业的市场退出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但是,《破产法》在立法技术和司法适用方面仍存在不足,本文从破产原因的明确界定、管理人制度的完善、职工债权的保障切入分析现行立法的不足,并从实际需求和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16.
《企业破产法辞解》书号ISBN978-7-80197-630-7作者徐永前开本16开《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管理人与破产重整制度,对我国企业破产程序进行了完善。本书对企业破产所涉及的相关辞汇和与《企业破产法》有关的法律文件、基本名词辞汇作了详尽解释,对有关概念作了简要阐释,适于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学习参考。  相似文献   

17.
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戛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破产立法上的一大创新,新破产法建立的破产重整制度在法律实践中已经显示出巨大效力,为挽救危机上市公司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可行路圣。宝硕股份、沧州化二先后通过破产重整化解风险,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债权人、投资者实现了共赢。本文拟结合宝硕股份、沧州化工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和实施,着重就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8.
1994年,全国人大委托四川和辽宁两省人大财经委为新的《破产法》提供草稿。四川起草组的专家认为:制定新破产法要解决:1、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大到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2、破产企业职工的善后处理问题要求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完善。3、有的专家建议在新破产法中增设关于破产预警和破产保护的内容。4、新破产法要尽量减轻政府干预的行政色彩,还权于企业.扩大人民法院的权限。5、完善关于规避债务恶意破产的界定与处罚条款。除此而外,还有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限、财产的认定、破产案件诉讼的级别管辖、法院的某些裁定可否上诉等。  相似文献   

19.
破产是维护债权,优化市场竞争机制,培育市场运行环境的有效手段。破产的适用范围,是各国破产立法的重要议题。我国现行破产法主要适用于企业法人,未创设个人破产制度,其适用范围显得过窄。合伙企业虽可参照适用,但由于缺少相应的制度设计,实践操作困难。而对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限制性规定,与其企业定性不符,存在着主体的不平权性,有悖市场竞争规律。  相似文献   

20.
和解制度是现代各国破产法律制度体系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原破产立法对和解制度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专章规定了破产和解制度,笔者考察了国外关于破产和解制度的立法,结合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对和解制度的功能、立法模式与主要内容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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