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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纳税企业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0]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国税发[2000]19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0]19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15号)等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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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2003,(7)
为解决部分经营规模较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置、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存在的实际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由税务机关或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人提供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服务(以下简称集中开票方式),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集中开票方式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机关不得强制。二、集中开票方式由税务代理机构提供开票服务,其收取的开票费用每张发票最高不超过5元;税务代理机构未能覆盖的地区,由税务机关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三、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只购买金税卡(1303元)、IC卡(105元),无需购买读卡器(173元)。四、采用集中开票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最高限额为十万元(不含十万元)。五、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须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办理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抄税报税和专用设备的缴销等业务;并自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不得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管。六、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无需缴纳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培训费,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维护费问题另行通知。2003年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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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使用防伪税控企业频繁出现微机故障、金税卡损坏等严重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数据采集和金税工程运行质量的情况,邹平县国税局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调查发现其主要原因是违章操作和管理不善。如多数单位防伪税控设备存在多人操作、病毒感染、打游戏等现象,且屡禁不止,部分单位毫无安全防范意识。为了进一步规范防伪税控装置的管理和使用,该局对所辖企业强化督促检查,并进一步强化落实了有关制度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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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纳税企业中,企业税务会计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申请,在开票系统中开具发票,销售会计则根据发票信息在财务软件中编制记账凭证。在这个过程中,税务会计需要将开票信息输入开票系统,销售会计需要将发票信息输入财务软件,原始数据的反复输入,既重复了工作,又降低了准确性。本文采用EXCELVBA技术,以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V7.23.10版本和用友U8软件为例,设计开发了一款将开票系统数据转换为财务系统数据的接口(以下简称数据转换接口),实现了开票系统数据向用友软件自动导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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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的,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如果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的,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存根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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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控管增值税,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防止税收流失而研制的。它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目前,防伪税控系统在增值税—般纳税人中进行了全面推广应用,在加强了增值税管理的同时,对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也起到了积圾的促进作用。企业应充分发挥防伪税控系统的功能,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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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工程是一个不断丰富,完善的系统工程。目前,金税工程主要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含开票系统,认证系统),增值税计机稽核系统,增值税发票协查系统和税控装置工程(含税控加油机,税控收银机)等内容。其目的是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尤其是信息化技术,为税收管理提供现代化手段,并从管理观念,管理体制,管理方法上实现创新,使之与现代化手段相适应,真正建立起一个以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为核心,以信息为特征,高效,优质的现代化税务管理体系,因此金税工程建设是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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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些地区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向纳税人强行推销计算机等设备的行为,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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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新税制以来,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正确使用和管理,直接影响新税制改革的正常进行。为了打击伪造、倒卖、盗窃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防止税款流失。1996年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开具百万元以上的大额专用发票的企业推行“防伪税控”系统。该系统使用一年多来,我区的多数企业运行基本正常,但有些企业仍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开票子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企业销售行为的发生。现将“开票子系统”运行中出现不正常现象的排除介绍给企业开票操作人员,以便正确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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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