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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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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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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与衔接
1.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和销售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等产品和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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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2013,(3):80-8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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