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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起重机离合器有异响,挂挡困难;大、小吊钩微动性差,小钩更明显;四条腿水平支腿出、收腿时,悬挂支座经常撕裂……客户投诉称离合器在出厂时安装就有问题,厂家售后服务问题严重。生产厂家答复:产品已超过“三包期”,为其免费维修已属做好事,客户不该倒打一耙。第三方对争议双方不做置评。有关专家称:真正意义上的汽车“三包”尚未出台,目前相关产品的“三包”规定系厂家自己所定,购车者要掌握好相关证据[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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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小丽 《标准计量与质量(广西)》2003,(4):8-9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信息产业部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委共同签发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个人电恼“三包”规定)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据了解“三包”规定的电脑产品包括主机、外设、选购件和软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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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是质量的依据”,处理消费者投诉。尤其是标的额较大、疑难,而且没有纳入”三包”规定的产品质量投诉,标准所起到的作用不可替代。1995年.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委联合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也就是俗称的“三包”规定。随后。相关部门又陆续出台了电动自行车、移动电话机等消费争议的纠纷解决办法。这些规定和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调解消费纠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三包”规定并不能覆盖所有的产品领域.尤其是家庭装潢、汽车、地板、油漆等近年来的消费热点,在这些纠纷的调解中。合理运用标准来调解往往能事半功倍。取得满意的结果,真正做到经营者服气。消费者放心。[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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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消费者都知道经营者对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包修理.包更换、包退货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往往利用消费者法律知识的欠缺进行误导。规避自己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一些消费者也因维权意识的淡薄而相信了商家的说法。从而无法真正享受到“三包”的权利。本栏目为消费者刊登一些不法经营者在这方面惯用的伎俩,帮助消费者走出认识误区,维护好法律赋予的“三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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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卯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7,(5)
为了切实保护摩托车商品购买者(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摩托车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即“三包”)责任和义务,机械工业部制定印发了《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共22条,适用于国内销售的两轮摩托车、轻便两轮摩托车及残疾人三轮摩托车商品。摩托车“三包”有效期为一年或行驶6000千米,超过其中一项,则“三包”失效。摩托车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细则规定的“三包”责任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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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日.争论和猜测了12年之久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终于开始正式实施,这是中国汽车消费维权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12年蹉跎迈出的第一步.或许并不完美,甚至仍存在瑕疵和争议,但却不失为政府部门对汽车消费维权领域日益升温的社会关切的一种回应。从近期看.“汽车三包”让消费者从此维权有法可依;从长远看,“汽车三包”对于我国汽车产业的规范和升级.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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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军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9):32-35
一、问题的提出 工商机关或者消协组织在受理消费者申投诉过程中,遇到超过“三包”期限的商品质量申投诉,往往以销售者对于超过“三包”期限的商品不负有保修责任为由,告知消费者应当自费修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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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初,距离“汽车三包”正式实施还有一个月,多数主流车企一包括上汽集团、大众集团、东风标致、广汽三菱、北京奔驰等相继宣布提前执行规定,消费者购车可提前享受“三包”政策。而且,部分车企甚至实施了严于国家“三包”政策的质保标准,把整车质保延长至3年或1027公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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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子 《标准计量与质量(广西)》2003,(7):22-22
近期,手机、计算机等家用电子电器类消费申诉成为广西首府消费申诉热点,并比去年同期略有上升。投诉集中反映在此类商品“三包”凭证过于简化,“三包”登记流于形式及管理上缺乏严谨的工作流程,让不法经营者钻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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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中毓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1,(4)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消费者由于不太了解商品实施“三包”的有关时间规定,往往无意中错过了最佳的交涉时机,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部分商品实施“三包”在时间上有如下规定: 一、“7日”的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挽货或修理。 二.“15日”的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三、“三包”有效期的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吕中,门彩申、黑白电观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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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禄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06,(5):47-49
作为一种快速普及的消费品,手机已经走进千家万户,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方便。据相关统计,目前我国手机的拥有量已超过4亿部,而且还在成几何级数增长。但是,手机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手机质量投诉却面临着”高烧”不退的尴尬。据中消协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受理手机投诉77945件,占总投诉量的11.7%,投诉量净增11.1%。投诉主要集中在手机质量问题、手机维修服务不满意、“三包”承诺不落实等方面。特别是售后服务问题多多,更是投诉的焦点。虽然手机“三包”规定已出台四年多,对规范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三包”规定还有不够完善,其中某些条款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些脱节,成为个别厂商逃避责任的借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