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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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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会月刊》2008,(5):74-74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相似文献   

2.
政策     
正6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相似文献   

3.
汤兴江 《企业研究》2013,(10):156-157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主要指的是房地产企业中完工产品竣工清算过程中,实际销售收入减掉计税成本的金额。其的预计毛利额主要指的是房地产企业销售中没有完工的开发产品实际获得的销售收入乘以预计计税毛利率而得出的金额。本文首先指出了和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有关的财税政策,其次,对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间的差异进行了一番研究和探析。  相似文献   

4.
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以下简称《办法》)。囿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正武实施,《办法》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程序、核算方法上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明确,并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反避税条款以及非货币性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税成本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订。  相似文献   

5.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相似文献   

6.
一、预售收入也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取得的预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  相似文献   

7.
《北京房地产》2009,(4):68-69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为了便于关注房地产行业税收的同仁及时深入学习此文,笔者下面试结合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做简要解读。  相似文献   

8.
付春 《财会月刊》2013,(9):40-41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施行之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财税处理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文以企业所得税为主线,联系房地产企业的其他税种,通过案例详细阐述其税务及会计处理过程。  相似文献   

9.
国家税务总局5月21日公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开始办理房屋交付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应视为开发产品完工,并按规定及时结算企业所得税。税务专家认为,《通知》出台意在堵塞房地产开发企业逃避所得税的漏洞。  相似文献   

10.
本文通过实务案例,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重点关注的两项内容:一是正确划分成本对象和成本计算,二是开发产品完工确认条件,从而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规避税务风险.  相似文献   

11.
2011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作出修订和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预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这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较为复杂。本文以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进行分析。[例]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有东方家园一期、二期、三期项目。(1)东方家园一期项目已经于20×2年第1季度完工,完工后当期销售10000万元,符合会计确认销售收入条件,会计上已确认为销售  相似文献   

12.
《房地产评估》2009,(10):15-19,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3.
<正>一、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  相似文献   

14.
一、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税费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税费主要有:1.以经营收入为计税依据的营业税及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2.代收代缴的契税;3.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4 以利.润为计税依据的企业所得税;5. 以新  相似文献   

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已经于2009年3月份发布,自2008年1月1日实施。由于此前内外资房地产企业适用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文件不同,内资房地产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而外资房地产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  相似文献   

16.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纳税行为.2009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9]31号发布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作为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配套文件,并规定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17.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其纳税行为,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2009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  相似文献   

18.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为所得税征管,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3月6目制定并下发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新31号文”),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以下简称“原31号文”)相比,政策有了较大的变化。“新31号文”将有助于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降低企业税负,提升企业经营利润,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9.
金秋萍 《上海房地》2009,(12):43-45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3月6日制定并下发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新31号文“).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   

20.
《财会通讯》2006,(5):I0009-I0014
为了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现就房地产开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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