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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2004年5月,普安物流公司与城郊的虎岭乡食品厂签订《场地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虎岭乡食品厂租赁给安普物流公司使用,租赁期30年。2005年3月,普安物流公司又将场地租赁给第三人金城公司。另外,普安公司因经营困难未参加2005年度企业年检,其营业执照于2005年12月被工商局吊销。2007年10月,虎岭乡食品厂以普安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擅自转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租赁场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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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对车损险“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也就不赔偿”的“无责不赔”处理方式产生了较大争议。为此,我们特别选取了其中一个代表性的案例,对理赔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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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有关交通事故的赔偿诉讼中,随着《道路交通安拿法》、《道路变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施行,涉及保险公司的案件日益增多,由于诉讼理论上以及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认识存有差异,因而.各地法院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无论是在程序还是实体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在有些方面甚至还存在较大的差异。为此.有必要从法律规定以及诉讼法理的角度,对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与保险公司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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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今年第9期《新法规不上岗老办法不下台如今处理交通事故难上加难》现有了部分结果。2004年6月18日,山东省博兴县司机张士栋驾驶大货车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与对向行驶的河北省曲阳县司机赵会杰驾驶的大货车及山东省惠民县王井华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撞,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农用三轮车驾驶人王井华和三轮车乘车人薛立山当场死亡。滨城区交警大队认定张士栋、赵会杰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两名死者无责任。赵所驾车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唐县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后,车主齐志刚通过95518电话及时报案。唐县支公司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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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4日.王某与江西省永丰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为他的大货车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保费11307万元。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只是提醒王某认真阅读保险条款。2004年3月24日.王某的大货车发生了特大事故.造成26万元的损失.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王某雇实习司机在高速公路酿成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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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焕茹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02,4(3):18-20
笔者认为 ,我国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存在时效期间太短、中断方式太少且不可行等缺陷 ,不利于债权的保护。提出应从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出发并借鉴外国的立法例对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进行多方面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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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的小轿车停在小区内,被小偷盯上,在撬坏了两边车门及方向盘后,因解码器烧坏盗窃未遂。事后,高先生到保险公司索赔,却被告知全车未被盗走,不能适用全车盗抢险条款理赔;而车辆损失险条款则约定,因他人的故意行为致使车辆损坏的,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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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铁路货物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对法律理解存在着歧义和认识偏差,导致处理结果截然不同,亟需通过完善相关法规,构建铁路货物损害赔偿的新机制,提高铁路运输企业法制意识,以促进铁路运输企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的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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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死亡,保险公司认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广西宜州市法院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否定了保险公司的主张,判定无证驾驶的违法情形下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仍要赔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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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肇事逃逸,赔偿责任谁承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11月4日,某保险公司承保的某出租车将迎面骑自行车的苗某、候某撞伤,出租车司机驾车逃逸。苗某和侯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侯某因抢救无效于十五天后死亡。经认定,肇事出租车司机王某承担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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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日11时左右,雷某驾驶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均为重庆某运输公司的牵引车由沙坪坝沙中路驶往杨公,车行至重庆大学B区后门路段时,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陈某(无驾驶证)驾驶的无牌照嘉陵50型摩托车相撞,陈某被弹离摩托车后落人牵引车后轮下,不幸被碾压致死。陈某于3月15日火化。3月3日至20日,陈某之子分三次到该运输公司领取了53000元赔偿款,并最后在领款单上承诺:“在交警队没有下达认定书之前,不再到公司以任何理由闹事”。后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4月3日交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认定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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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王某就所购已使用3年的家庭自用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与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11月3日至2011年11月2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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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7日,孙某租乘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行驶中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孙某受伤。经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某残疾赔偿金10930元;刘某赔偿孙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其计78048元;张某赔偿孙某停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512元。张某不服提出十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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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驾校为其教练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附加教练车特约条款。该校学员王某驾驶一辆教练车在规定线路上学习驾驶技术,并由教练员张某随车指导。当该车行至一路口时,不慎将村民赵某撞死。接报案后,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保险标的车辆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并附加教练车特约条款,因此可在商业三者项下赔付。但现行交强险保险条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不构成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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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机动车辆尤其是营运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极易带来间接损失。那么在发生此种情况下,保险人是否要对事故带来的间接损失进行赔偿呢?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一个有代表性的案例,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案例】刘某于2011年3月购买了一辆家庭自用车,并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10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12年3月16日止。2011年6月14日,刘某驾驶自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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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初,四川省雷波县马湖乡村民吉尔在雷波县人民法院领取了当事人支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至此,发生在5年前的两车相撞,致车上人受伤的索赔案有了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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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专为读者发表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体会而设的栏目。面对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论是学有所长的专家、学者,还是战斗在一线的执勤民警,一定都有自己的理解和认识。我们认为,个人的观点可能有对有错,各种看法可能会产生认识上的分歧,而不同观点的交流和争鸣,更能加深认识和理解,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深入学习和贯彻。诚恳希望大家都拿起笔来参加讨论。言之有物、观点鲜明、短小精悍的文章最受欢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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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2年9月12日,王某驾驶摩托车与陈某驾驶的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随即送往医院救治,并于当年10月15日出院。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在交管部门处理过程中,王某与陈某均未申请调解。2014年3月12日王某向法院首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陈某依法赔偿其因事故所致多次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5.9万元。被告陈某答辩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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