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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质权的概念股权作为一种典型的财产性权利,具有资本性和流通性特点,同时具有易变现的便利,其担保的性能正日渐受到重视,因此各国立法例中都有关于股权质押的规定,股权质权作为权利质权的一种,其以股权作为质押的标的。简单而言股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用自己享有的股东权作为担保债务履行的财产,如果债务人不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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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制度是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利益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合同保全制度的引入弥补了保障措施的不足,由于保全效力为合同的固有效力,不用当事人约定。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约束效力,免去担保方式约定,还可有效防备债务人抛弃债权或恶意处分财产,为合同责任制度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保全了承担合同责任基础的财产。合同保全作为实现合同的第一防线,符合人们的利益趋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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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企业之间经济交往的增多,对外担保的事项也越来越多,总量和总额呈上升趋势.担保活动通过财产保证确保了资金的筹集,方便了企业的资金融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也要看到,近年来也发生了不少因对外担保决策失误,导致担保企业被债务人拖累拖垮的事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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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弥补债务人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的不足,以及对市场主体的充分保护,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一项新的制度,即债的保全制度。其中的代位权制度,是从防止债务人消极的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角度,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我国合同法第73条及其解释(一)第11条至22条,确立了代位权制度。几年来,代位权诉讼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困惑,笔者亦就此提出自己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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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0,(4)
<正> 在经济交往中,出于共同的利益考虑,企业有时需替别人担保,担保就要承担风险,有时不慎,还会使自己卷入纠纷,甚至破产。那么,如何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呢?一、争做一般保证人。担保有两种,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在债务纠纷未得审判仲裁之前不需承担担保责任。二、替被担保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有时债务人疏忽或出于别的原因对债权纠纷是否存在或是否有差错未与细究抗辩。此时担保人可挺身而出,替债务人抗辩,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保证责任。三、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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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弥补债务人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的不足,以及对市场主体的充分保护,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一项新的制度,即债的保全制度.其中的代位权制度,是从防止债务人消极的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角度,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我国合同法第73条及其解释(一)第11条至22条,确立了代位权制度.几年来,代位权诉讼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困惑,笔者亦就此提出自己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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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票据保证与贷款保证的异同孟昭稳在金融活动中,保证人为债务人担保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为票据的债务人担保,另一种是为贷款的债务人担保。为使保证人明确票据担保和贷款担保的责任,依法履行担保义务,笔者结合《票据法》和《担保法》的有关条款就票据保证与贷款保证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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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上的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在被担保的债务人(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负有代为履行或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保证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主合同(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在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保证权人和保证人)之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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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破产财产清偿制度——以英国破产制度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偿制度是破产法最核心、最根本的制度,旨在将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合法拥有的财产在所有债权人之间,按照一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是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最后一个环节,关系到所有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我国新破产法在起草过程中就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谁应优先受偿的问题曾产生过激烈的争论,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新破产法出台的进程,而新破产法最终选择了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通过了解英国破产法对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确立,将为解决上述矛盾提供新的视角,为我国建立一个更能充分保护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更为公平合理的清偿顺序提供新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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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害及债权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是债权的保全措施之一。设立撤销权制度,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撤销权制度能够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处分自由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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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已经处分的财产,关系到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目前我国撤销权为形成权的性质使其仅仅成为请求返还已交付财产的前提。已处分财产的返还还必须依据债务人对该财产享有的物上请求权和完善撤销权诉讼之后的强制执行程序予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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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查事或经理以公司资产作抵押的效力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或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214条底款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法》没有对董事或经理以公司资产为非股东的其他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利用职权合法地通过决议,以本公司的资产为非股东的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而该查事或经理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