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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仙游县盖尾公社莲井大队李金耀承包荒山办场的事例,在仙游县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一年多来,全县又相继出现了许多承包荒山造林的林业专业户、专业组(合股)。目前,全县已有山林承包户5,739个、承包面积83,689亩,占承包总面积的25%;有山林承包组635个、4,587户,承包面积243,344亩,占承包总面积的75%;合计10,326户、承包面积达327,033亩,其中承包荒山160,871亩,占荒山面积40.2%。承包规模多数在一百亩以上,据统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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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造林速度,尽快绿化荒山,对搞活山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两年来,遵义县开发荒山的实践证明,承包大户植树造林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遵义县农村的新事物层出不穷。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大户承包开发荒山的经济联合体(以下简称承包大户)的出现。到1984年6月,全县已有承包大户19个,共联合4,252户,承包荒山31万亩,占全县荒山总面积的11.4%;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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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可以流转吗?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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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仙游县盖尾公社莲井大队李金耀承包荒山办场的事迹在全国宣传以后,在仙游县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一年多来,全县又相继出现了许多承包荒山造林的林业专业户、专业组(合股)。目前,全县已有山林承包户5739个、承包面积83689亩,占承包总面积25%;有山林承包组635个、4587户,承包面积243344亩,占承包总面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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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务会计》编辑部 《农村财务会计》2007,(8):22-23
龚汉仁同志: 您来信咨询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村集体耕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可以继续承包吗?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就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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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的尝试,不妥的做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看了贵刊今年第三辑上林庆发同志的文章,谈两点看法。一、马山未包前景象凄惨,差不多成了荒山,但是李金耀承包三年时间,面貌起了很大变化。从革命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放生产力这个意义上说,李金耀的尝试是成功的,他总比邻近大队“仍是荒山如故”要好。应该说李金耀的尝试是对吃“大锅饭”经营方法的挑战,是大胆的尝试,于林业建设亦是大有益处的。二、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象李金耀那样较多的雇工是否允许呢?他的收入虽然是大部分归大队集体所有,但剩下的那部分就进了李金耀的口袋。他虽然发给雇工每月工资40余元,但受雇者所创造的价值却不止这么多,余下的钱,是不是被剥削去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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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年来贯彻中央1985年1号文件,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实行包字上山,各地出现了“包山热”,社员争相承包荒山造林,一些荒山面积大,劳力少,过去认为长期难以实现全面绿化的山区县份,承包后造林面积成倍增加。应该肯定,这是林业生产很好的经营形式,这种经营形式在各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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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木咱镇新加村苗族农民李昌国,承包荒山植树造林,经过十个春秋的奋斗,现已拥有经济林木1140多亩,价格近500万元。 十年前,李昌国联合12户村民承包了750亩荒山植树造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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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两年,面对养猪事业"不得志",而牛肉价格却一路"飘红"的市场现状,博白县的许多养殖户纷纷另谋出路,利用当地气候温和,草山草坡多的优势养起了肉牛。这些养牛户的"牛事业"做得怎么样?听说在外经商的刘陆文回家承包荒山养牛,"牛事业"做得红红火火,笔者慕名来到刘陆文在龙潭镇白树村的肉牛养殖基地采访,只见山坡上绿树掩映,百亩翠绿的牧草随风摇曳,依山而建的牛舍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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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1998年复兴乡关上村4组村民侯某与所在村村委会签订了承包一座面积达80亩荒山的合同,承包期限为20年。合同签订以后,侯某一家根据合同的规定开垦荒山,在荒山上种植桉树,在其精心照料下,三年后,整个荒山已郁郁葱葱。2001年6月,县里一家公司向冯某协商购买100株桉树,随后侯某便雇佣了几个村民开始在其承包的荒山上砍树。村委会得知此事后,立即派人前去阻止,但侯某认为按树是自己所种,砍与不砍是自己的权利,村委会无权干涉。此事后来闹到县林业局,林业局责令侯某补种已砍桉树5倍的同类树种,并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请问:承包的荒山上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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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转让,是指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把承包集体的耕地、荒山、林地、果园、草地、水面等土地委托他人经营,即所谓土地转包。据铁岭县调查,截止1983年6月末,全县转包土地的农户已有2,000多户,约占农户总数3%左右,并有继续发展扩大的趋势。土地转包是否违反土地公有制?有偿转包是否就是地租?应当采取什么对策?目前认识很不一致。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谈点个人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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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流转的主体、形式等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承包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而不是集体。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制度。土地流转要以农民为主体,让农民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承包地,而不是由集体去流转承包地。怎么判断是不是强制流转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看农民流转土地是不是自愿的,是不是自主作出这样的决定。比如说在选择是不是流转承包地,以什么样的方式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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