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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享受物业管理服务所支付的费用俗称为“物业费”。由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一般约定这一费用由物业公司直接向业主收取,而且.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67条也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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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实行及《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将对我国物业管理中业主、物业公司、业主大会(物委会)的行为模式带来重大变革。那么,在《物权法》视野下,物业管理领域中的业主、物业公司、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三方主体行为模式应当如何变革和构建呢?本文拟从案例解读角度,作些粗浅的分析和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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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从《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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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从法律上规范了物业管理行为,对我国的物业管理实践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但随着《物权法》的出台,该条例与《物权法》的规定有多处不一致的地方。现在看,以前在物业管理制度设计上存在一定缺陷,导致物业群体性纠纷不断,致使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到损害。比如,小区内道路交通被堵塞,甚至酿成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其主要表现在物业管理服务不符合要求;开发商遗留的问题未妥善解决;物业公司乱收费,财务收支不透明;物业企业占用业主共有财产,侵害业主共同权益;业主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消极维权;业主大会选聘与解聘物业公司难以操作等方面。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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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管理委员会简称业管会 ,它是由业主或使用人代表组成 ,代表业主或使用人的利益 ,向各方反映其意愿和要求 ,并监督物业公司管理行为的一个民间性组织。由于各种原因 ,目前我国的业管会大多还没有发挥其应该具有的作用 ,而是走入了误区。分析业管会作用发挥的误区及其原因 ,并找出其矫正措施 ,对于业管会的成长和我国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业管会在物业管理市场中作用发挥的误区 误区一 ,不能发挥作用。也就是形同虚设。这是我国绝大多数城市业管会的普遍现象 ,甚至连首都北京也不例外。根据北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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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管理的概念,《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指出“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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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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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以及业主的公共利益等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自治规范。业主公约是维系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的重要纽带,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途径。2003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条例》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我国物业管理业主公约制度。《条例》第17条、第22条、第23条对业主公约的内容和效力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比较概括,而业主公约在物业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比较复杂,本文将结合《条例》的有关内容作以细致的探讨与解析,以期有益于我国物业管理的法律理论与实务。一、业主公约的必要内窖根据国内外有关法规的规定,业主公约一般应有以下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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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的服务意识
这个观点相信物业人都会认同。就工作本身而言,我们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是在为业主提供服务;从立法来说,《物权法》颁布后,《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修订中已经明确将“物业管理企业”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从我们与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来看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从管理内容看,是“物的管理、人的服务”,但对物的管理最终还是为“人”服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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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全体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是物业公司的主要工作内容,小区和大厦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管理以及维护所潜存的隐患也是物业管理风险的主要方面。为防范上述风险,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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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过程曲折而又漫长,历时四年在众人的翘首以盼中诞生。《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轨道。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实,如何让《条例》走向实践,落在实处,收到实效,是我们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中心工作。《条例》突出建章立制的作用,确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业主大会、业主公约、物业承接验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等七项物业管理基本制度。除此之外,《条例》在建设单位责任、物业服务收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等方面也做了不少创设性的规定。受体例和内容的限制,《条例》确立的一些制度和内容需要另行制定配套办法予以明确。过去的一年,《条例》配套制度建设的总体情况是不错的,建设部先后出台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业主大会规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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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如是定义。那么,业主委员会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呢?这不仅关系到它的法律地位,而且决定它的规范运作。一、业主委员会的特征与性质香港的多层建筑物业主立案法团是业主按照政府制定的《多层建筑(业主法团)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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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3年9月1日,对于中国物业管理行业来说,是一个特别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历经4年铸就打磨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正式施行。用一年的时间来准确评说一部新法的功过与得失是很难的,因为在达么短的时间内,还难以积累起足够深入研究的现实资源。不过,放眼过去20多年中国物业管理行业所走过的道路,这一年显得尤为光彩飞扬。《条例》的出台结束了地方物业管理的法规与政策“诸侯割据”的“战国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伴随着《条例》的宣传、贯彻和执行,业主的民主权利意识开始增强,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意识开始增加,政府的强制管理色彩开始淡化。就笔者所在的一个新建物业小区来看,前不久,业主们参照《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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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出台后,广大业主的权利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在不断增强,但很多业主在拥有强烈维权意识的同时并不清楚到底该如何维权。近几年来但凡因为物业费纠纷而诉至公堂的案件,其结果大都是业主败诉。这其中主要的原因是,业主在诉讼过程中,对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举证不足。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个独立于物业和业主之外的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就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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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具有“安全防范义务”。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由于物业管理企业疏于管理,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非业主责任造成的业主房屋被盗、业主人身遭到伤害等恶性事件,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有义务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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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新旧物业管理公司在某个物业项目中的交接是物业管理行业中的“棘手”问题。《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后,随着业主自治权利意识的增强,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管理公司,而解聘原来由开发商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形不断增多,由此新旧物业管理公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