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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简称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丧失请求劳动争议机构保护其权利实现之权利的制度。(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29页。)1995年的《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1993年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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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制度的法律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书面签订率起到了正向引导作用。二倍工资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责任;二倍工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应当明确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及起止点;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适用一年时效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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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张小姐于2006年5月入职深圳某公司,未签定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薪为4000元。2009年6月1日,公司以张小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了张小姐。张小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08年1月1日-2009年5月31日),公司认为,未签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最多要求11个月,而且张小姐的部分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案例二:李先生于2006年5月1日入职深圳某公司任培训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5月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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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2-64,83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指出买卖双方对价款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即时效起算点始于交付货物之时,该时点也是形成请求权之时。该规定在理论上有争议,在实践中存有明显缺陷,导致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计算错误。法释(2008)11号规定亦没有解决此不足。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定于始于形成请求权,则圆满解决了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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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即工资,这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是一种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劳资矛盾,首行,要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其次,要对劳动者进行普法教育,使他们学会依法维护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第三,要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使其增强执行劳动法的自觉隆;第四,各级劳动部门部门和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担当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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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的工资优先权是属于一般优先权,工资优先权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旨在打破债权平等原则而优先受偿的特权。职工因从事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报酬请求权,就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资优先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工资优先权与其他权利冲突时的顺位上。本文对工资优先权制度做出了初步地探讨,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对于解决我国现实问题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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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萍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6):35-36
基于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为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产生的请求权,原则上财产性的请求权应当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非财产性质的请求权不适宜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实务中要注意把握单行法规定的侵权责任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可以直接适用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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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派遣是一种新型的劳动用工形式,最大的特点就是雇佣与使用的分离,被派遣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员工,由用人单位负责招收录用;在用工单位处提供劳动,由用工单位负责管理使用.这必然带来一个问题,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劳动者对第三方造成伤害,又应当谁来负责?这需要解决劳动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谁是雇主问题,再分析被派遣劳动者在受到伤害或在派遣期间、在工作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有关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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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肯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合法性,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针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做出了有别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特别立法规制.本文认为,《劳动合同法》在调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方面,在有关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惩罚性民事责任主体的范围、被派遣劳动者单方面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应当进行补充立法完善,以更好地规制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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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途径之一。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作出了一定的变革,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总体上是比较盲目的,制度建设缺乏针对性的缜密安排。现行的处理机制仅能处理现实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的一小部分,劳动仲裁制度存在不足。应通过实现劳动仲裁社会化,变革仲裁前置原则为仲裁自愿原则,完善劳动争议的时效制度,建立集体法判制度,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机制,实现对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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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的工资优先权是属于一般优先权,工资优先权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旨在打破债权平等原则而优先受偿的特权.职工因从事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报酬请求权,就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资优先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工资优先权与其他权利冲突时的顺位上.本文对工资优先权制度做出了初步地探讨,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对于解决我国现实问题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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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伟 《新疆财经学院学报》2010,(2):49-54
劳动争议仲裁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有其特殊地位,这要求它必须贯彻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原则。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首先应该扩大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把因利益争议而产生的纠纷纳入到仲裁的受理范围中来;其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摆脱行政化的色彩,实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的“三方代表性”;最后,在劳动争议仲裁人员的选拔和任命方面应该提高其专业水平和选拔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我国现阶段频发的劳动争议,从而实现劳动关系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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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劳动法律立法的不足对劳动者的利益损害较大,而近年来大量的劳动立法如《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弥补了其诸多不足。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未能解决,如仲裁时效制度、“一裁二审”制等均存在缺陷.本文对此进行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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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一般认为.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根据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也同样具有诉讼时效。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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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调整机制、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制度化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现代西方国家规范与调整劳动关系十分奏效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法,被认为是使劳资冲突规范化的一项伟大的“社会发明”,是现代民主社会中每一位劳动者都拥有或应当拥有的特定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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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法律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维护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以实现劳动力价值最大化。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制度体现了自由择业的精神,但也存在诸多缺陷。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劳动法》相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31条和第32条,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只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行使的情形和法律责任作了些补充,其余都散见于劳动部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性立法中,立法层次较低,条文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实践中纠纷不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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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合法、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重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应当在现代司法为民和公正效率理念指引下,进行相关制度创新,主要是建立“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双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来审理劳动案件;对现行法律程序进行合理调整和完善;扩大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完善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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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类劳动的性质起了根本的变化。从原始公社崩溃以后,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劳动者不再为剥削者而是为自己劳动。劳动的性质改变了,工资的性质也改变了。工资本来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是商品,工资是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价格,它反映了剥削者同被剥削者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因而工资亦不再是劳动力的价格,它反映着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整个社会同为自己和自己的社会工作的各个工作者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