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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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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利技术监督》2005,13(2):21-23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河道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可采区采砂现场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长江防洪和通航安全,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以下简称《采砂规划报告》)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长江河道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各可采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2.
《水利技术监督》2005,13(2):32-33
第一条 为规范采砂许可申请审批行为,根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水利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部办法》)和《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  相似文献   

4.
《中华商标》2010,(5):54-5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亚洲运动会标志(以下简称亚运会标志)的保护,维护亚运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5.
该不该向中央直属发电企业征收水资源费?来自湘电的声音认为,这是——2003年4月23日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66号令“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简称“湖南办法”),规定“发电企业按发电量和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依据此令,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核定水资源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第五条规定“火力发电循环冷却取水及水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计收”,每千瓦小时0.001元。据此,湖南省水利系统先后到省内各中央直属发电企业收取水资源费。据不完全统计,从2003年8月起至2004年,总计收费3148万元,其中: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相似文献   

6.
第一条为加强对承担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工作的质量体系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以下简称检查员,评审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员和评审员进行统一管理。  相似文献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并于2011年6月10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7月6日,交通部网站发布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8月1日,《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涉及面广泛《办法》分6章,共41条,涵盖超限检测站的规范管理、超限检测站如何规划建设、建成后如何运行、驻站执法人员如何开展工作等方面。在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方面,《办法》将公路超限检测站定位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专职从事路面治超工作。在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布局规划方面,《办法》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按  相似文献   

8.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的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或由建设部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对其资质进行审查,颁发《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并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承包活动的外国企业,在从事承包工程活动前,必须到审查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审查,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  相似文献   

9.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的管理,维护我国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2号《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批准。 《办法》中的经济特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三个经济特区。 《办法》中的沿海开放城市是指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  相似文献   

10.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口机电产品的标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口列入《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以下简称《标准化管理目录》的机电产品,必须符合我国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化管理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以下统称强制标准)制定。 第三条 用于参加展览会、演示会、交易会和其他类似活动的展示样机不在管理范围,如需留购或销售的,按本办法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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