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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办理按揭手续并缴纳首付款,无论婚前还是婚后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也无论双方是否共同还贷或共同还贷的多少,许多人都主张应一概归属于房产登记簿上登记姓名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这种主张获得了一些地方法院司法解释的支持。笔者认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没有考虑我国目前夫妻住房普遍是登记一方名下而推定共有的现实状况以及家庭生活需要和实际偿债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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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5,(6):43-43
我于2000年结婚,婚后感情不太好,我决定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对财产侵害问题想咨询一下,我丈夫在婚前购买的房屋,但没有拿到房产证,房产证是在我们结婚后第三个月才拿到的,在我们离婚时,这栋房产能否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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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婚后进行产权登记、共同按揭还贷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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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的登记一直困扰着登记机构,其原因主要是尚未出台一部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法来规范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标准。笔者现将个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情形进行归纳,主要为以下几种: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首次申请登记;婚前购买并已登记的房屋婚后申请转让;婚前的合法建房婚后首次申请登记;丧偶后再婚的一方继承了前配偶的房产申请登记;离婚后再婚的一方申请转让前次婚姻中所分得的房产;婚后通过购买、建设、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房屋申请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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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护女性权益已成时代大势的背景下,居然有司法解释与之唱反调,自然引来舆论围观——最高法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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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王先生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商品房作为投资。2006年4月份王先生好不容易等到了2年期满,于是将房产委托中介机构出售。很快中介公司就给王先生联系好了买家李小姐,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因为王先生的房屋是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的,房产证放在银行里,王先生就将合同和有关材料交给银行进行审批。按照惯例,通常银行会在一个月时间内审批完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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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2003年,张先生采用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住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为60万元,其中60%采用银行按揭支付。2004年开发商向张先生交付了房屋,同年开发商办理了房屋的权属证书并按照三方协议将权属证书抵押给了商业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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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表示,新《婚姻法》是“乐了开发商,苦了丈母娘”。不过我倒是觉得挺公平的,男方父母方给儿子买房,不管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如果不做特殊约定就属于男方个人财产,这个事情其实很合理,因为女方父母方给女儿买房,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所以法律在这一点上是公平的。至于说苦了丈母娘,那就不对了,你凭什么认为房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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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产市场》2014,(5):73-73
正案例刘先生与李女士经自由恋爱,于2002年结婚,2006年女儿出生,现就读于A市巢小学。为女儿上学方便,夫妻共同出资,在学校附近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然而,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开发商一直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由于不影响使用,一家人搬迁入住,房产证一事也就放置一边。近一年来,刘先生交友不善染上酗酒恶习,经常对李女士拳脚相向,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李女士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李女士要求,夫妻双方既无共同存款及共同债务,则法院应依法分割夫妻所购房屋,女儿由自己抚养,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成年。刘先生则以房产证未发为由,不同意分割房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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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于一年前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某的一套二手房。双方当时为了逃避缴纳营业税、契税等,而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过户)登记。谁知,近日有人却持该房屋的抵押登记证明,要我腾出房屋,以便其拍卖、变卖房屋,从中优先受偿。原来李某在将房产证交给我后,悄悄到发证机关谎称房产证遗失而补办了新的房产证,然后用补办的房产证办理了他项权证,获取了25万元抵押借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