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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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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内涵及种类邮政企业目前经营的速递、物流、广告、储蓄、保险等业务无不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商战不可无秘密”是企业搏击市场的基本准则,商业秘密与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一起成为商战中的法宝。依法保护商业秘密,成为邮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举措。商业秘密的内涵,被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界定为“未披露的信息”,并将其构成要件定位在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以及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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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 《中国邮政》2001,(10):40-41
邮政标识是展现邮政企业形象的一个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邮政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随着我国加入WTO,信息与物流业的市场竞争将更趋激烈,充分利用邮政品牌,依法保护好邮政标识,就显得十分迫切了。 一、邮政标识概述 邮政标识是指邮政服务的外在表现形式,通过将显著的企业特征传达给社会公众,藉此与其他企业及其服务区分开来。邮政标识包括以下两类:一是“邮政”及与其相关的名称(如POST、邮递、邮务等);二是中国邮政CIS标识和与之相关的符号(如EMS标识等)。邮政标识是商业符号和竞争的资源,受到《商标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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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专用标志法律保护刍议贺一峰邮电专用标志作为邮电部门专有专用的特定标识,是伴随我国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而逐步确立并完善起来的。它是邮电企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权利。而运用法律手段对邮电专用标志进行规范和保护则是80年代以来的事情。本文拟就邮电专用标志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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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 《中国邮政》1999,(7):36-37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对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实行专营制度,是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邮政专营权就是适应这一需要的法律制度。本文试图对邮政专营权的法律保护的有关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一、邮政专营权法律制度的探析邮政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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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这项《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即将“在线盗版”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两高司法解释》还对我国《刑法》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和量化,明确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法律责任,说明外部法制环境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ISP)及网络信息内容提供者(ICP)的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这需要引起电信业务经营者、ISP及ICP的高度重视。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和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缺乏尊重他人著作权、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意识和能力;对国际规则不够了解,运用著作权保护法律法规参与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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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移动通信的发展,新型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手机靓号作为吉祥的一种象征,被大家所推崇,由此也助长了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非法侵占手机靓号,对实际使用的消费者及运营商造成了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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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滥用和侵害频发 202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 15晚会曝光了9个问题,其中3个涉及个人信息的滥用及侵害,占三分之一:商家安装摄像头盗取人脸识别信息,用以精准定位客户;招聘平台明文规定保护用户隐私,但贩卖个人简历信息的黑产业昌盛;部分手机App打着清理内存垃圾的幌子,偷取用户使用数据,用以实施诈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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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法律维护企业利益上海市邮政局崔万功建国以来,我们在处理企业的内外部矛盾时,一般都是采用行政手段,有时也采用经济手段。要想全面有效、准确的解决纠纷,维护企业的权益,必须在运用行政、经济手段的同时,也运用法律的手段,只有这样才能彻底解决问题。在此我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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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是否得到保护,体现了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程度。世界各国对此十分重视,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的《宪法》、《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的保护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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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知识产权管理与法律保护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电信网络的迅猛发展,我国无论是电信网络的电话用户还是互联网的上网用户均居世界前列,尤其是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种全新的信息传播和作品发表的方式及途径,同时也对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提出挑战。数字化作品在电信网络和互联网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尤为突出,网站和电信业务活动使用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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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对著作权(版权)、专利、商标、邻接权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涉及人类智力成果的一切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电信网络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各类作品在网络的表现形式,既包括网络原创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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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某市邮政局和D超市签订了一份邮送广告合同,合同的总价款为3000元。双方签订了定金合同,约定自主合同成立起2日内,D超市向邮政局支付1000元定金。而事实上,D超市仅在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了500元定金。后来,由于印刷公司未能及时将邮送广告印刷出来,导致邮政局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发布邮送广告。因此,D超市要求邮政局双倍返还定金2000元,而邮政局以仅收到500元定金为由,拒绝返还2000元定金,只同意返还1000元,于是双方发生纠纷。D超市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邮政局返还D超市定金1000元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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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3月份,河北省崇礼县邮电局审计监察组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诉讼,追回被银行强行扣留的四千多元,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一、问题的发生1985年12月31日,县局出纳员接到工商银行营业部的国营对帐单,发现余额不符。经过核对,发现12月14日和16日,银行分两次从局结算户扣款4375.47元。银行为什么要扣款?扣款额为什么如此之大? 经查,1985年1月27日,局总务员李××私盖总务专章为本县“立志贸易公司”个体户程文明贷款两万元担保。贷款应在4月17日到期归还,但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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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莉 《中国邮政》2013,(1):54-55
在当今的信息时代,只要能产生价值的信息,都会被加以商业开发与利用。信息正在成为一种创价的商品。个人信息商品化实际上反映的就是人格权商品化的问题。个人信息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其价值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由此产生了个人信息的财产化。目前,世界各国都采取对个人信息财产化进行法律规制,并没有禁止个人信息的财产化。邮政企业在名址数据库建立、邮寄包裹、订阅报刊、制作商函账单等业务方面,都要涉及个人信息的获取与使用。如何合理合法地使用个人信息,需要站在法律风险控制的高度,既要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也要保护用户通信秘密和个人信息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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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逐渐从工业文明向信息文明转变,信息以其自身的强大优势和主宰力支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新能源。截至目前,全球共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颁布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期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为顺应这一趋势,我国也在加速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早在2003年,我国就开始组织专家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2019年3月正式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202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布,公开征集意见,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已进入实质性阶段。与此同时,《民法典》坚持人是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主体定位,专门对个人信息的权利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予以规定,并在人格权编中对个人信息的范围和使用限制规则作出具体要求,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立足新时代,我国正式开启了全面保护个人信息的新征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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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莉 《邮政研究》2003,19(5):37-38
分析了当前邮政企业劳动争议纠纷的主要类型和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邮政企业应按照法律程序与劳动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树立举证意识,以有效处理企业与员工的关系,预防劳动争议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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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邮电分营后,邮政企业经营和发展遇到很大困难。由于我局地处边远山区,地方经济不景气,社会用邮量小,企业业务收入低。为扭转生产经营被动局面,局领导拟采取减员增效办法,改变企业存在的人浮于事的现象,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经济效益。但局领导在研究这个问题时,感到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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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辉 《邮政研究》2023,39(2):74-80
邮政企业专营业务是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垄断行为,多数国家从法律上还继续保留,专营业务至今仍然具有独特的重要价值。由于各种原因,国务院迄今尚未出台专营业务范围配套法规,但专营业务范围并非无法可依,也不是真空地带。落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从而增强邮政企业在寄递服务行业的主导地位为目标,以促进邮政市场的公平竞争为原则,循序渐进,逐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邮政企业专营业务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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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劳动用工法律关系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圣林 《中国邮政》2003,(10):40-41
当前,邮政企业的用工制度很是复杂,有正式工、临时工、劳务工、委代办人员、合同工、固定工等,名目繁多,由此也就产生了许多新的管理问题。例如,劳务工和委代办人员是否是企业的职工?他们有无社会保险待遇?发生劳动纠纷受哪些法律、法规调整?要解决现实用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从法律角度认识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和委代办合同的实质区别,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委代办业务的管理。一、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和委代办合同在法律关系上的区别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一种法律契约,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在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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