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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业主组织的相关立法现状
根据<物权法>(2007)和经过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3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1998年的原条例进行了修订.由于该条例的大幅度修改,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行规则也需要作相应的变化.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又根据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拟定了<广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09年9月4日至9月18日公开征求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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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主体,物业管理离不开业主的参与.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很多的权利:接受物业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等.同时业主还负有相应的义务: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基本概念,不搞清楚这个概念,物业管理活动就无从开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这一规定似乎非常清楚,但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有关业主的含义却成了争议的焦点之一,对于什么是业主,人们的认识还很不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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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规定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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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单个业主想要罢免个别不称职的业委会成员时,业主个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变得微妙起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试图在此问题上找出一些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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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日,江苏省物价局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联合修订出台了新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共二十九条(下面称江苏物业管理"新二十九条"),正式实施后,原苏价服[2004]383号文件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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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次在行政法规级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使用了"业主委员会"一词,从而在立法层面上正式创立了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制度.但是该条例对业主委员会权利义务的规定很不具体,从而导致现实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本文从法学的角度出发,对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作一简要分析和探讨,以收抛砖引玉之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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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4日印发的<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实施;在此之前,广东省物价局曾于2006年12月22日发出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以下简称<通知>).本文拟针对物业管理收费定价问题前后政策的变化,结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该文件的具体规定提出自己的理解和疑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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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4月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相对<物业管理条例>而言,<办法>在物业管理的多元模式、建设单位的前期物业服务责任、物业服务的评估监理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创新,在物业管理行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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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订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2010年1月1日施行.从总体而言,该<规则>在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制订了较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其与原建设部制订的<业主大会规程>(2010年1月1日废止)相比,体系趋于完备,内容更加细化,操作性和指导性更强,值得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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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是指专门供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使用的建筑.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是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的前提与必要物质条件.物业区域内已建成的项目中如果缺乏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服务企业就可能无法顺利开展物业服务.因此,<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这就从行政法规的层面明确了建设单位负有配置必要物业管理用房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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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始深圳物业管理席卷北上,那时中国物业管理是在没有轨道的山地里颠簸前行.而基于各地的政治经济环境、法治环境和人员意识均不成熟,2002年中国物业管理尤其是深圳在内地的拓展出现了广泛的退潮.各地以自己的方式吸取物业管理的营养,继而取得的成就正是2003年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4年,与<条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以及相关法规的修订等,的确将中国物业管理行业送上了快速行进的轨道.无论反对者如何反对,<条例>的实施的确给中国的社区带来了史无前例的机会,各种各样新的矛盾、成就、意外、冲突喷薄而出,现实的突破使立法的车轮飞速运转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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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6日由北京市人大通过并将于10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物业管理"出现了新的解释.原来<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颁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中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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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商售楼时用"减免物管费"作为促销手段属于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要求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是合法合理的,业主不得以开发商的减免承诺作为抗辩依据,业主可就开发商不履行承诺另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