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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定价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向一般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让,而是属于向企业“内部人”这种特殊的受让主体转让。对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操作,特别是涉及到转让中的定价问题,《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做过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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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对企业实行的所得税法分成了内外两套,对外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后于1991年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内有《国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后于1994年合并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是为了给外商更大的优惠以吸引投资,这一做法在当时确实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中国近年的社会经济形势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差异既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规范,更在一定的程度上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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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拍卖的公开性、竞争性、规范性和服务性,在为决策人提供保护和免责的同时,将对国有产权的有序流动、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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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7日,我国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颁布,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打开了新的政策空间。对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我们认为,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要规范有序推进,目前尚不能跨越“连续拆细”这条红线。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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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国家政策的实施、法律的执行,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都必须以一定的财力作基础,或说,政府的活动要在一定的财源基础上进行。西方国家财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议会以公民代言人的身份监督国家基本钱财的取得、管理和使用情况。这种制度始于1688年英国的《权利法案》,经过300多年的发展与完善,明显地表现为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议会中心主义,即处理国家财政的权限必须根据议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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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方式——“一次承诺,分三年注册”方式解决创投企业目前只能像普通企业一般一次性注入实收资本从而造成资本闲置这一问题。融资渠道——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并为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私募提供法律保护和可参考依据,还私募资金以合法身份。这意味着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信贷资金、发行长期债券来增加投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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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即3号令),确立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只有依法规范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才能有效保护国家和产权转让各方的合法权益,经由市场发现产杈的价格、发现买方,保障市场实现“三公”原则。笔者认为,依法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要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要求,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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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1日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一周年,一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只有全面掌握相关法规,才能准确执行<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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