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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证的适用范围我国《行政处罚法》在听证范围的规定上,以列举方式将听证范围限于个别严厉的行政处罚行为,即"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c"一般的理解,听证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这三种行政处罚行为,但对于该规定中的"等行政处罚决定",究竟是仅包括上述三种行政处罚种类还是尚有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没有列人,各地理解不一致。体现于为贯彻听证程序制定的实施办法中,如《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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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行政处罚听证范围,是王众孚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上提出来的新课题,笔者试谈一些不成熟的意见。《行政处罚法》在听证范围的规定上,以列举的方式将听证范围限于个别严厉的行政处罚行为,即:“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中,只是对上述三种行政处罚进行了适当的细化,将责令停止广告经营业务、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纳入听证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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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若干问题浅探王德干一、听证程序的主要特征(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对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因当事人的要求而举行的,在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报和行政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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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反了海关法的规定,被海关处以罚款。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带有强制力的,一经作出,如果不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加以纠正,海关就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执行该罚款决定。那么,当事人提出:我现在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缓交行不行?海关的罚款数额太高,一次性缴纳不清,分期交行不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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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证应以质证和申辩为核心,听证主持人不能表现出追诉的迹象《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理由和行政处罚的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由此可见,听证的核心是质证和申辩。所谓质证是指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行为违法的相关证据,由当事人逐份进行核实,或予确认、或予否认,并有权提出新的相反的证据,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或自己的行为没有违法;所谓申辩,是指案件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提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及应当从轻处理或不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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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对无证到货,申报不实,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违规等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同时对海关扣留货物、物品等规定了严格的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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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依据有关规定将车辆移送区法院。2001年5月,区法院经核实认定所扣车辆与其正在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无关,遂将车辆移交海关处理。2001年12月,海关根据1987年《海关法》第五十一条第(十)项、《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该外商投资企业擅自抵押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定性,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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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将听证制度引入了我国行政处罚程序,把对行政监督的重心从事后阶段提到了事前和事中阶段,从而加强了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提高了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这一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行政处罚法》出台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59号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对工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适用听证的范围、内容、程序及要求等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为我们举行案件听证会制定了操作性很强的行为规则。笔者曾多次作为听证主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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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主要有:报关单位报关身份是否得到海关确认或许可,有关程序和手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等。这些内容是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海关法》对企业进出口行为进行监管的基础性业务,与进出口货物监管紧密相联,贯穿于海关管理的全过程。海关通过对报关单位的资格管理和行为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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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5日,广源油料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棕榈油250吨。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国际市场同期同类商品行情价格以及海关所掌握的价格资料。某公司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后经进一步核查,某海关发现该公司在从事上述进口贸易过程中有删改合同和变更发票金额行为,存在故意低报价格,偷逃税款的重大嫌疑。2004年12月26日,某海关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扣留了涉案货物。案件调查期间,因在扣棕榈油不宜长期保存,某海关根据《海关法》第九十二条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于2005年2月26日委托折卖机构将该批棕榈油先行变卖、同时制发《先行变卖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对涉案货物先行变卖的有关情况。此后,广源公司向海关申请发还变卖所行价款,某海关以“案件尚未审理终结、变卖款项依法应由海关保存”为由,作出不予发还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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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把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质证权,作为工商部门举行听证必须遵循的原则加以规定。笔者在主持听证中特别是在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案件的听证中,案件调查人员不愿将证人(消费者)出具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证据进行质证,担心当事人掌握后要挟证人或找有关人员出具反证,以致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于是在听证过程中出现了对证人证言等证据不予质证、选择质证、全部质证的三种情况。在实践中有效保证当事人的质证权,必须正确认识质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保证当事人的质证权是必要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