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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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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汪泽 《中华商标》2005,(2):23-25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姓名权。本文在阐明姓名权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两起案例简要论述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姓名的冲突及其解决。  相似文献   

2.
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本文所述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法条既涉及对除商标权之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问题。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条,从微观层面而言,是为了保证合法权利人享受应有的权利;从宏观层面而言,是为了避免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  相似文献   

3.
正商号,是民商事主体进行工商业经营活动时用来标示自己并区分于他人的一种标志;商号权,是指企业对自己使用的营业标志所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对于商号权的保护,在《商标法》中体现为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标审理标准》对于适用三十一条前半段,做了详细说明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  相似文献   

4.
正《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是2001年《商标法》修改时,针对当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他人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损害在先使用人权益现象而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保护在先权利和制止恶意抢注[1]。该规定在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商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恶意  相似文献   

5.
<正>聚焦主题与法条指引:本期精读案例第38765119号“口红一哥”商标异议案、第45075045号“黔季克酿”商标异议案、第42193170号“樊登书童”商标异议案均聚焦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姓名权,所涉法条内容具体如下:《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相似文献   

6.
徐晓建 《中华商标》2014,(11):26-28
正商标法除保护在先商标权之外,亦在一定条件下对其他在先民事权利予以保护。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注:本文所述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  相似文献   

7.
汪正  张妍 《中华商标》2014,(10):28-32
正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在先著作权是商标争议案件中可以运用的一个重要武器,具有无需登记即可自动保护、跨地域保护以及跨类别保护的优势。针对商标争议案件中在先著作权的保护,认定某标识是否属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需判定该标识是否具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高度,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时一般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  相似文献   

8.
倪晔 《中华商标》2014,(6):56-59
《商标法》关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不得注册的规定,在商标异议和争议案中一直被广泛地引用,而其中以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主张他人商标不得注册的情况尤为普遍。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在先权利人拥有一图案商标或包含图案的商标,试图阻止另一项申请注册于非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图形商标的注册,由于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用相当严格的标准,在先商标可能因为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无法获得在非类似商品上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在先权利人常常会主张其对在先商标图案的著作权,并以此反对在后商标的注册。  相似文献   

9.
文学 《中华商标》2004,(3):55-60
《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权利。同时,当出现不同主体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同日申请相同近似商标,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时,《商标法》亦对在先使用商标提供保护。因此,对商标的在先使用虽然不能形成严格  相似文献   

10.
汪泽 《中华商标》2007,(12):65-69
根据《商标法》第31条前段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本文在阐明此规定中"在先权利"的种类的基础上,选择若干典型的商标异议案就侵害在先权利的构成要件略作分析。  相似文献   

11.
新《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专利法》第23条作了类似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从立法本意上看,两法都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利用知识产权不同授权部门和不同确权方式,跨部门抢注他人合法在先权利,造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对于何谓《专利法》所称的"合法权利",《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四部分第五章第7节规定是:"合法权利,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相似文献   

12.
邓丽春 《中华商标》2011,(12):56-56
一、依照法律规定,版权自作品完成之时就自动产生,无须履行法律手续,但是如果他人将已经自动产生且享有版权的作品申请了商标,而作者却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是版权权利人,造成自己的作品被他人无偿使用而又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保护的尴尬局面。二、图形商标商标权保护力度强,而版权保护力度弱。  相似文献   

13.
《商标法》第28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也就是说,复审商标因为有在先权利的存在而被驳回,其中的在先权利包含的重要一款即是:中英文商标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的,应予驳回。  相似文献   

14.
徐琳 《中华商标》2012,(7):28-30
著作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先权利"的一种,判定系争商标是否会损害他人的在先著作权是商标评审案件中一种重要类型。由于作品创作私密性强、证据保留困难,著作权归属的判定往往是评审案件中确认在先著作权的焦点与难点。在无法提交创作原稿、委托创作协议或其他公开发表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通常会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包含有争议图样的在先商标注册证以证明其对图样享有著作权。本文将通过若干典型案例,探讨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在先商标注册证在著作权归属判定中的证明效力。  相似文献   

15.
一、认定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现实意义1.在商标授权确权中的意义授权确权解决的是商标权取得过程中的权利边界划定问题。授权确权程序包括商标的注册、异议、驳回复审、异议复审、争议等。根据《商标法》第28、29条的规定,当某一申请商标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的在先商标近似时,该申请商标会因在先商标的排斥而无法获得注册。因此,在授权确权层面上,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认定直接决定了在先商标的注册排斥范围。  相似文献   

16.
由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及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商标的可注册性受现有在先权利的制约,这里的在先权利为广义概念,既包括在先的专利权、著作权,知名商品的包装装璜等权益,亦包括在先商标权.  相似文献   

17.
吕志华 《中华商标》2003,(10):47-47
《商标法》有两处涉及到在先权利:即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相似文献   

18.
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规定是对商标在先使用人的保护,要求他人注册商标时,避让“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在先商标的“使用”是适用《商标法》第31条的核心问题,如果商标未经使用,就不存在“先使用权”,更谈不上他人不正当抢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一、立法沿革对于在先权利的保护,《商标法》的规定有一个渐进的过程:2001年《商标法》修改前并无在先权利的相关规定,其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该阶段对于在先权利的保护体现在嫡标法实施细靶勘,所遵守的应是《专利法》所规定的构成外观设计侵权所须满足的条件;  相似文献   

20.
最近,安徽省发生一起国外驰名商标在中国被抢注事件。事件的起由是2006年4月初,安徽省池州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反映,比利时独资企业禄思伟矿业资源(安徽)有限公司和耐火材料(池州)有限公司的“1hoist”和“禄思伟”商标、企业字号被安徽省池州自然人姜某恶意抢先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权利。请求省工商局协调处理。安徽省工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递交《关于“1hoist”、“禄思伟”商标注册申请有关问题的反映》,认为比利时1hoist集团始建于1885年,它是一家跨国集团公司,在世界很多国家都已注册并一直使用至今,“禄思伟”是其为中国企业命名的企业字号和商标,1hoist集团耐火材料项目是其在安徽省投资的外商独资项目,总投资额达5800万美元。2004年12月9日,禄思伟耐火材料项目在安徽省池州举行了奠基典礼,省,市主要媒体都进行了报道,已被公众熟知。安徽省池州自然人姜某在得知后抢先于2004年12月23日和2005年分别向国家商标局在第1、第17、第19、第25、第30、第32.第33类申请注册“ihoisi”和“禄思伟”商标。“1hoist”和“禄思伟”虽在中国未申请商标注册,但它是相关公众熟知的知名商标,姜某是在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前提下,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井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行为实属恶意抢注。众所周知,尊重和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先权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则,《巴黎公约》及TRIPS协议分别将“在先权利”表述为既得权利和在先权,我国《商标法》所指“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注册商标权;二是因在特定展会展出而获得的在先权利;三是他人因商标使用并创出一定影响而获得的在先权利;四是企业名称权;五是外观设计专利权;六是姓名(包括笔名、艺名)权;七是自然人肖像权;八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商品名称权;九是其他权利如著作权等。入世后我国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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