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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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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是进口地银行(开证行)应进口人(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的付款保证,属银行信用。但是,不 同种类的信用证对受益人的保护程度各异。本文就此予以介绍,希望引起受益人 的重视。  相似文献   

2.
我国大部分出口货物的结算方式,仍采用信用证结算。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列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种付款承诺独立于进出口双方的贸易合同,独立于开证人(进口商)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要受益人(出口商)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开证行(进口国银行)就必须付款,而不过问实际货物的状况怎样。  相似文献   

3.
信用证是指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付款凭证,通常是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其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人之间的信用,对进口方(开证人)、出口方(受益人)、开证行(付款银行)和议付行(通知银行)都很方便,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广泛的使用方式。在信用证的应用过程中,发现和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其功能、作用的发挥。如:1、信用证的条款似是而非,模棱两可或者条款不合理,影响了合同的履行。2、一些外经人员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低,责任心不强,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3、审证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审证中发现对方来证条款不符,也未及时通知对方修改。我方开证有的条款违背合同规定,以致在履约装运中难按信用证规定条款办理。4、有的进出口公司片面考虑本企业的经济利益,不顾国家的损失。为了用好、用准信用证,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避免工作中出现失误,针对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相似文献   

4.
信用证(L/C)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付款方式。与汇款(Remittance)和托收(Collection)相比,是国际贸易较为安全的结算方式。由于有银行信誉(banker’s credit)的存在,信用证结算激发了买卖双方交易的积极性,有效地保障了交易各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信用证项下不符点的产生及其预防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不符点是如何产生的 (一 )缺乏对信用证及 UCP的了解 大多数迸出口企业错误地以为信用证是一种百分之百安全的结算方式,能给他们的交易带来保险.殊不知信用证是开证银行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条件就是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单据,从实践看来,这个条件有时显得是那么的苛刻.再者,信用证无法保证买方付款后就一定能得到合同中所描述的货物,更无法保证卖方交单后就一定能从银行收到货款.  相似文献   

6.
知识窗     
<正> 国际结算方式(二) 三、信用证信用证(1etter of credit,L/C)又称信用状.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者开具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通常是开证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授权出口人凭所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和开立  相似文献   

7.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议付与押汇,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在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有关规定缮制出口单据,并在货物装船后,将制作完成的全套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送交银行办理议付。  相似文献   

8.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即进口方)的要求,向受益人(即出口方)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支付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承诺。它将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目前是国际结算中运用得最多的结算工具。  相似文献   

9.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在出口商提交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情况F,银行即负责付款。然而在外贸实务中,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而不能安全收汇的亦不乏其例。因此,搞清楚信用证交易涉及三方基本当事人,即开证申请入(买方)、开证行、受益人(卖方)间的关系,对于正确妥当地处理信用证与买卖合同,减少出口贸易风险,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合同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买方与卖方的法律关系由双方间的买卖合同规定。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买方、卖方…  相似文献   

10.
范冬云 《国际市场》2006,(11):79-80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1etter of credit.L/C)通常是开证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授权出口人凭所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和开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的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向其或其指示的银行收款.并保证向出口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出口人开立的汇票。  相似文献   

11.
根据(UCP600)的规定,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实行的是"单据相符原则",即"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以及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一致,银行就必须履行承诺的付款义务.那么如何严格按信用证程序操作,缮制合格单据,保证安全收汇呢?笔者根据多年从事进出口实务及在高校任教的经验,认为审证与不符点是整个信用证操作环节中两个很重要的问题,下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2.
在国际结算实务中,企业一般较为重视防范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中存在的风险,有些企业认为只要采用了信用证结算方式,自己制好单据就能保证收汇。其实,银行与银行的信用不一样,习惯作法也不一样,在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样要有清醒的认识,否则,也可  相似文献   

13.
信用证作为一种公平、合理、有保证的结算方法,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地利用和推广。在实际的信用证业务中,会牵扯到诸多关系银行,比如通知银行、议付银行、转交银行、保兑银行和偿付银行等。这些银行在整个信用证业务当中,处于不同的地位,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外贸从业人员对  相似文献   

14.
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一般都规定在出口国有效,或付款或承兑或议付。那么,信用证完成的时间是如何确定的呢?一般说来,如是保兑信用证,在单据直接由受益人提交给保兑行的情况下,信用证完成时间是指保兑行凭单证相符的单据提交、支付或作出支付的保证,或承兑或作出无追索权的议付之时;如是在开证行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信用证,其完成时间指当开证行凭单证相符的单据的提交,支付或确认其延期付款的保证或承兑之时;如是在通知银行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信用证,其完成的时间指通知银行凭单证相符的单据的提交,支付或确认其延期付款的责任或承兑之时。那么,在议付信用证情形下,信用证的完成时间如何确定呢?  相似文献   

15.
信用证是现阶段较为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本文主要研究国际经济交往中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常见的开证申请人欺诈、受益人欺诈、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同欺诈及从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和银行三方考虑风险防范,对保证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申请,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简单地说,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它将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通过银行信用,对出口人在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后保证可以安全、及时收到货款,同时通过对单据的严格要求对进口人及时收到合格的货物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是目前国际结算中运用得最多的工具.然而,近年来,有些信用证的功能发生了异化,使得信用证就成了废纸一张,无任何付款保证可言.  相似文献   

17.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常用的金融票据。承兑信用证和远期议付信用证下使用的是远期商业汇票,而即期信用证下可以使用即期商业汇票。当汇票作为信用证下需要提交的单据之一时,汇票的表面记载应该要符合信用证要求,否则会影响出口公司顺利收汇。一般而言,汇票的记载和票据行为要受票据法的制约。不过,在信用证下,银行将按照UCP500的规定来审核单据,但遗憾的是,UCP500中关于汇票记载的直接规定并不多。国际商会2002年秋季年会上通过了《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StandardBankingPracticefortheExamination…  相似文献   

18.
在国际贸易结算领域,普遍接受的国际结算方式就是信用证、托收和汇款。除了汇款、托收、信用证作为主要结算方式以外,国际保理和银行保函也越来越多地运用到国际贸易和国际承包工程结算中。因为信用证具有开证银行承担着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独立于所依附的合同之外、业务处理是有关单据而不是货物等特点,仍然牢牢占据着国际贸易结算的主导地位,但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主要分析了信用证业务的几种典型风险,并且针对不同风险提出了防范措施,以供进出口企业进行国际贸易结算时进行借鉴。  相似文献   

19.
分析一起并不典型的以色列法院判例 ,说明付款的确定性是信用证体系的中心 ,信用证结算方式之所以被各国进出口公司广泛采用 ,是因为它具有银行的付款保证。如果对信用项下款项收益的扣押易于获得 ,会使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乃至国际贸易都受到不利影响 ,其精神是遵循国际惯例、维护本国银行在国际商界的信誉。  相似文献   

20.
跟单信用证下汇票的若干特殊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贸易支付中,信用证与票据既可以相互独立,完成各自的支付使命,也可以相互结合,互相补充,增强支付的功能.规定的四种信用证中,除了延期付款信用证之外,其他三种都是可能或应当使用汇票.信用证下的汇票由受益人开具,相对于受益人所应提交的其他单据而言,对基础合同买卖双方的意义并不重大.信用证更多的是借助汇票的结算功能,便利受益人与银行以及不同银行之间的结算.因此,信用证下的汇票具有强烈的工具性色彩.当汇票加入信用证后,在信用证的特殊安排下,票据法律关系与信用证的其他法律关系相互作用,使得票据关系不再单纯,而呈现出与一般票据关系相异的法律特点.本文将通过对信用证下汇票的若干特殊问题的阐述,揭示汇票在信用证下的工具属性,说明以现行票据法规定规制和解释信用证下汇票问题所面临的重要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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