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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新兴古典经济学的思想论述了土地流转不仅有利于促进农业专业化分工水平的提高,还能促进缺水地区专业化提供节水设施供给服务和农用水权置换中间商模式的出现,并有利于推动缺水地区农用初始水权共有范围界定进一步缩小,避免缺水地区出现Hardin所证明的“公共地悲剧”,为缺水地区农用水权置换制度的构建奠定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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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中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地流转成为推进“三农”发展的关键。只有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才能促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目前,河北农村土地流转虽已具备一定规模,但仍存在制约瓶颈,导致土地流转效率低、成本高:土地流转模式较为单一;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不发达、流转市场机制不完善;金融支持力度不足等。对此,应采取相应对策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包括:政府加大对土地流转的引导和监管;创新土地流转信托高级模式;完善农地流转信托机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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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地流转与规模经营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进城但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权,耕地细碎化和农业劳动力老龄化是目前农业生产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规模经营分析发现,三类新型经营主体的规模化经营使农业机械替代劳动的趋势明显,适应了农村劳动力不断转移的要求和劳动力老龄化的现实。目前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能阻止耕地细碎的恶化,但没有改变农地细碎化特征。为了从根本上破解耕地细碎化,需要设立足够的替代性社会保障,逐步让进城的农民永久退出农业耕地。要通过降低农地流转交易成本、重点培育土地股份合作等新型经营主体,进一步发展规模经营,进而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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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商品化、集约化经营需要土地的成片规模化,这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分散、细碎的土地耕作方式不相适应。洞口县香芝然米业公司在没有流转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下,采取了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实行了粮食产业的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司与农户之间搭上了一座崭新的桥梁,它不仅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没有改变农业土地的用途,而且在解决三农问题、保护农用土地资源、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有积极作用。这种经营模式是土地规模经营的一种创新。 相似文献
6.
从土地流转谈我国农业发展模式的选择 总被引:1,自引:2,他引:1
姜文辉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6):57-61
目前我国农业的发展存在很多问题,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的发展受到很多方面制约,而土地流转的提出对我国农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当前土地流转存在多种模式,而在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土地流转以后我国农业的经营模式必然发生相应的变革。 相似文献
7.
张建华 《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17-20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规模经济理论为基础,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所以现实中并不存在农业生产的最优规模,只能是适度规模经营。河南省人多地少,农业生产以小规模农户分散经营为主,"三农"问题尤为突出。适度规模经营是解决河南省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小规模与现代化、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一系列深层次矛盾的重要途径和必然选择。随着农地流转速度加快,河南省农业规模化经营态势日趋明显,农业基础设施条件逐步改善,现代农业技术和农地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农产品品质稳步提升,规模经营效益逐步显现。为解决农地流转比例仍然偏低且区域不平衡,资金短缺、融资难,农业基础设施仍然薄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差不齐等突出问题,河南省农业适度规模必须结合区域人地关系状况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积极发挥政府的规划、引导、扶持、服务和管理职能,逐步建立健全农地流转的市场机制,激活土地流转供给和需求的动力机制。 相似文献
8.
孙良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2(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家庭经营、合作经营、公司经营三类。调查显示,农业经营主体总体呈现逐年快速发展趋势,但存在各种主体之间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应采取规范土地流转制度,发挥合作经营带动作用,提高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的精准化,加快职业化农民培养,坚持差异化发展等措施,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相似文献
9.
以土地流转为契机推进农村金融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流转有助于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主体的信用能力,有助于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农业生产的综合管理水平、培育一批好的农业生产龙头企业、增加农民自身利益.但存在农业贷款数量、结构不能满足土地流转需求等问题.应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优惠贷款,并由财政为其提供担保. 相似文献
10.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孔祥智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13,(5):5-10
近年来,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它们既是农业商品化生产的主体,也是农业现代化的主体。需要重新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