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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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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征纳》2014,(6):40-40
(2014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现将杏仁油、葡萄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   

2.
最新法规     
《税收征纳》2013,(6):39-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2013年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现将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相似文献   

3.
《会计师》2015,(3)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相似文献   

4.
《税收征纳》2014,(5):41-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2014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现将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  相似文献   

5.
最新法规     
《税收征纳》2012,(7):42-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2012年3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玉米胚芽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初级农产品的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的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本公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相似文献   

6.
《税收征纳》2012,(7):42-42
(2012年3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玉米胚芽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初级农产品的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的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相似文献   

7.
《会计师》2012,(6):81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现对部分产品是否属于农机范围及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相似文献   

8.
《税收征纳》2010,(10):48-48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相似文献   

9.
《会计师》2013,(7):80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现将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相似文献   

10.
图片新闻     
《中国税务》2010,(11):38-38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相似文献   

11.
国家税务总局 《会计师》2010,(9):F0003-F0003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  相似文献   

12.
《会计师》2011,(8)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相似文献   

13.
税务     
《财会学习》2015,(4):37-38
资产重组中货物转让增值税问题
  我公司最近进行了资产重组。在实施资产重组过程中,有的货物发生多次转让行为,请问该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北京市袁帅)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相似文献   

14.
《会计师》2013,(22)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相似文献   

15.
为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现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  相似文献   

16.
最新法规     
《税收征纳》2011,(12):41-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  相似文献   

17.
《中国税务》2010,(7):44-45
你局《关于澉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相似文献   

18.
《税收征纳》2014,(4):40-43
为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19.
实务咨询     
正逾期凭证获准抵扣的会计处理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但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抵扣,这种情况怎么做会计处理?(浙江省刘静)在线专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  相似文献   

20.
《中国工会财会》2017,(12):61-6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将增值税、消费税部分涉税事项办理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报送资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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