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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殿庆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2,(11):19-19
在市场上,买物赠物的促销方式颇为流行。一般是买大件商品赠小件商品,尤其是商贸企业采用较多。赠送的商品有的有定价,有的没有定价,如果账务处理不当有可能造成漏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交纳增值税。该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价格者规定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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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常会发生“货到票未到”、“货到、票到未付款”与“票到货未到”的现象。这里的“货”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票”是指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上述3种情况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法就不相同。一、会计处理1.“货到票未到”的会计处理企业收到了购入货物,仓库开出了收料凭证,但仍未收到销货方开出的发票,此时会计人员应当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收到购货发票后,再用红字作同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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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东成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2,(1):43-45
我国为鼓励货物出口,增强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对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税率为零的优惠政策。实行零税率,意味着不仅免征该货物在出口环节的应纳税额,而且还要退还其以前环节已纳税款,称之为出口免税并退税。为叙述方便,本文一律简称出口退(免)税。免征出口环节的应纳税额与退还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之和,等于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金额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即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退、免税的结果,使货物出口时的整体税负等于零。当然,在实行零税率的基本前提下,还要兼顾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因此,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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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苏沭阳发送货物到广州、深圳,货主们往往首先把货物北上运送到临沂进行中转,而后再返程南下广州、深圳。为何会形成这种看似不合常理的情形?这种洼地效应、磁场效应又因何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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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怀义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2,(7):35-36
增值税实行“免、抵、退”和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涉及依照有关税法对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和账务处理。本文就此谈点见解。一、税法对实行“免、抵、退”和出口退税的规定我国依照国际惯例,为避免交易国之间双重征税与鼓励出口,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并对该出口货物因生产耗用原材料等发生的进项税予以退还。由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有的兼营内销产品和出口货物,且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立库存产品及货物销售账核算,税法规定实行“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免,即免征出口货物出口环节增值税;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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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捐赠时增值税与消费税涉税会计处理
增值税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按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当纳税人将其用于馈赠时,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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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进货物,由于某种原因,向销售方提出退货,经销售方同意,将货物全部或部分退回销售方,从而形成进货退出业务。进货退出业务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还涉及到已入账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调整问题。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规定: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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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即: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货物验收入库以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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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飞虎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1,(3):21-22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货方收取的运费,有的应视为价外费用,有的应当作混合销售,有的则是纯粹的代垫运费,其中价外费用和混合销售行为对增值税有不同的影响。笔者就此谈谈会计处理方法。 一、运费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时增值税的计算及其会计处理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到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到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也就是说,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了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对混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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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为: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货物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支付货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这项规定对加强增值税的管理和保证税收收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却发现,申报抵扣时间和会计处理时间存在较大的差异。现举例说明:例一:宏丰集团公司2月25日购进生产用原材料一批,不含税价为5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随业务员先到公司,货款已支付,月末材料仍未运到。2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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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成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9,(2):44-45
编辑同志:
去年,我们与外地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产品的合同,价值20多万元。在我们发出货物,并且寄出了提货单以后,才发现这家贸易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无力支付我们的货款。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取回已经发出的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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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货物出口的不同情况,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财务处理办法,包括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三种。对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分为两种方法。一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二是未按“免、抵、退”办法退税的其他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实行先征后退。与现行税法相衔接,我国《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1月)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2171“应交税金”科目中,对有出口物资的企业,其出口退税作了如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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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事业单位增值税处理上存在一些分歧,笔者通过对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进行分析,提出了对赊销货物和对外投出材料的会计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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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以及如何抵扣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征、纳税双方的争论焦点。其原因主要是政策只规定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而未明确征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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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规定,对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原政策规定所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可以一次性按退税办理。对此新规,企业该如何理解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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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变用途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当已抵税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固定资产、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进项税额转出的方式有三种情况。1.只含有货物的进价,不合运费及其他杂费。这种情况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只要将按货物进价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即可。例1:某食品厂将一个月前购进的粮食(购进时取得了专用发票并抵税)发给职工,若购进时未发生运费,该批粮食成本为10000元。发放粮食时:借:应付职工薪酬11300元;贷:原材料1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00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