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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按照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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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融资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上述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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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在解释“1531长期应收款”、“1532未实现融资收益”两个科目的相关主要账务处理时,是这样表述的: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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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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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融资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计量以及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进行单项分析,并通过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未实现融资收益等计算公式拟合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对融资租赁会计准则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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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不应确认为应收债权,而应反映在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中。其租赁投资净额应根据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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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对于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应该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而恰恰就是这个简单的问题,却让准则的制定者掉入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陷阱。本文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剖析,指出准则存在的错误及其根源,以期在准则的修订中能够得以更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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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应收融资租赁款计量的相关规定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进行会计处理时,其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应当以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与出租人应收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之和来计量,其应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是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及初始直接费用三者之和扣除此三者现值之和的差额,用公式描述即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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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出租人应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差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出租人应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末检查一次。如果出现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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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1.租赁期满行使优惠购买权。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租赁期开始日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未实现融资收益=租金+购买款+初始直接费用一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一初始直接费用,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将其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租赁收入;对于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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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租赁准则)修改了原融资租赁方式下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方法,将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版)提出为了避免未实现融资收益被高估,规定初始确认时应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调整,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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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及美国会计准则关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进行了对比分析,以供实务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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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租赁开始日出租人长期应收款入账价值的确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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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出租方租赁开始日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中存在两处重要变化:对租出资产计量属性的选择;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将以融资租赁的性质为起点,从出租方投出资产、获得的未来收取资产的权利以及在融资租赁过程中获取的收益三个方面,分析了出租方租赁开始日的相关会计处理,得出结论:新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的原因为"提供与融资租赁性质更为贴切的会计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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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人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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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八条的规定,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对于固定资产,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和资产的公允价值两者之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入账。针对这一处理,笔者有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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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举例说明现行会计准则下出租人融资租赁业务的账务处理,并从财务视角分析其合理性和提出改进意见。一、出租人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例:A公司将一台设备出租给B公司。租赁开始日为2007年1月1日,租赁期从2007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共三年。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4年,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24万元,确认的公允价值为65万元。每年年末要求B公司支付租金25万元。该设备租赁期满时估计的资产余值为5.096万元,其中:B公司担保余值3万元,独立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第三方担保余值2万元,未担保余值0.096万元。A公司在洽谈租赁业务中支付谈判费、印花税、差旅费等初始直接费用1万元。租赁期满,A公司收回租赁设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