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复合计税法下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均存在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引起各界的质疑和争议。本文拟从对组成计税价格进行分类的角度对这两个计算公式进行再思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种新的完善思路,以对即将进行的消费税新一轮改革提供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2.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进口应税消费品,这三种应税消费品在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虽然在2009年的修订中,将从量税计人了组成计税价格,很大程度上解除了消费税作为价内税而税基中又未包含从量税的矛盾,完善了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但由于该价格确定的主观性,理论界对于公式的构成部分及每部分的位置等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笔者亦有一些质疑。  相似文献   

3.
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复合计税方式下计算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包含了定额消费税,依此设计的复合计税法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更好地体现了消费税的特点和组成计税价格的实质,但也有部分学者提出了涉嫌重复征税的质疑。笔者对这些质疑者所持的观点和具体操作方法有不同意见,特提出来与同行研讨。  相似文献   

4.
在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中,由于存在没有销售额的情况,故组成计税价格就成为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然而,在消费税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中,对于从量税税额是否应该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之中,现行规定存在不协调之处。笔者认为,消费税复合计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应包括从量计税的消费税税额。  相似文献   

5.
张娜 《财会月刊》2008,(11):32-33
一、对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质疑 1.现行法规的规定。《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采用从价定率方式计算消费税的消费品,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可以参照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也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相似文献   

6.
根据200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和2001年6月1日起,分别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及卷烟的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  相似文献   

7.
(一)2008年,在国际金融动荡、全球经济增长减速的背景下,为了应对国内外复杂的社会经济形势,我国将财税政策由稳健调整为积极,其中税收政策的调整释放出拉内需、保增  相似文献   

8.
增值税、消费税视同销售的,在无同类价的情况下,需通过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方能确定计税依据.本文结合政策总结了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的情况,并以结构图的形式分析了在视同销售行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进口货物三种情况下组成计税价格的构成及核算方法.  相似文献   

9.
文中作者通过关务实践与教学活动,发现进口消费税的计税组成价格计算出来后,可以直接作为进口增值税的计税组成价格,而大可省去后者的计算过程。依据简单的代数方程的演算,完全证实了: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存在互通性。  相似文献   

10.
刘春才 《价值工程》2013,(26):172-174
组成计税价格在流转税中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应用广泛,是企业办税员和在校学生工作、学习中的难点。本文分析了组成计税价格的实质与构成,对众多的组成计税价格进行了梳理,对不同税种、不同业务、不同税率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异同进行了比较,明确指出了组成计税价格容易出错、混淆的地方,有助于办税员和学生正确理解和运用组成计税价格。  相似文献   

11.
12.
按税法规定组成的专门作为计税依据的价格称为组成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在没有实际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时,按照计税价格的组成因素计算出来,可近似替代平均售价或平均  相似文献   

13.
一、引言2009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的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相似文献   

1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别从2001年5月、6月起,对酒类产品和卷烟的消费税计税办法进行调整,将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相似文献   

1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别从2001年5月、6月起,对酒类产品和卷烟的消费税计税办法进行调整,将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通知》对复合计税方式下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的计税依据进行了说明,同时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从量定额计算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为移送使用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从价定率计算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即纳税人自产自用、委托加工和进口酒类和卷烟产品时,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纳税额=应税(移送使用、加工收回、进口)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相似文献   

16.
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如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等,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其他方面,应按照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相似文献   

17.
王琰 《财会月刊》2008,(5):68-69
在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中,存在没有销售额的情况,这时组成计税价格就成为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基础。但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却存在着差异。笔者拟对二者的差异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8.
一、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应税消费税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所处的流转环节不同,其计税依据也有所不同。如果纳税人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选择了正确、合理的加工方式,就会相应地减少应缴纳的消费税,降低自己的税负。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对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主要有自营和委托加工(即外包)两种方式。纳税人以自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时,所缴纳的消费税是以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而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时,所缴纳的消费税是以受托方当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并由受托方进行代扣代缴的。两者的计税基数是不同的。通常情况下,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往往要低于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价格,  相似文献   

19.
本文在Excel提供的函数和计算功能的支撑下,根据《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提供的跟踪监控指标,加入趋势分析法、结构百分比法、比例分析法,建立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纳税申报风险预警模型。每月在消费税申报纳税之前,滚动预警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纳税申报风险,及时调整白酒营销结构,以便采取措施抑制关联企业售价过度上涨,以实现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涉税零风险。  相似文献   

20.
《中小企业科技》2009,(9):11-11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这是继烟草消费税后调整的又一个消费税品种。该通知的核心内容为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的计税价格不得低于销售单位最终零售价格的70%。如果低于这一比例,税务机关将进行核定征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