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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别从2001年5月、6月起,对酒类产品和卷烟的消费税计税办法进行调整,将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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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2007,(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别从2001年5月、6月起,对酒类产品和卷烟的消费税计税办法进行调整,将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通知》对复合计税方式下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的计税依据进行了说明,同时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从量定额计算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为移送使用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从价定率计算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即纳税人自产自用、委托加工和进口酒类和卷烟产品时,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纳税额=应税(移送使用、加工收回、进口)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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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白酒行业进行消费税政策调整,取消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改为20%的统一税率,并保留每斤白酒0.5元的定额税率从量征收政策。随着国家白酒产业政策的变化和白酒消费税的调整,白酒行业市场竞争加剧,运作费用也不断增加,而且20%的税率也意味着白酒行业仍是一个高税负的行业,相应的税收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税法对粮食类白酒有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时已购税款不得扣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成套产品从高税率计税等特殊规定,因此,企业可从以下四个角度出发进行纳税筹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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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09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的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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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会计》2001,(8)
财税〔2 0 0 1〕84号 2 0 0 1年 5月 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 ,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的比例税率。(一 )定额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 (5 0 0克 ) 0 5元。(二 )比例税率 :1 粮食白酒 (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 ,下同 )2 5 %。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适用 2 5 %比例税率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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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进一步完善了烟产品消费税。同年7月,税务总局又正式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收紧了白酒企业的避税通道。本文阐述了消费税的形成及烟酒消费税现状,对最新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措施进行了具体分析。烟酒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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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税政策对江西白酒工业的影响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1年5月1日以前的白酒消费税,依照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主要内容是:按从价计税办法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白酒,分别按25%、15%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以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可扣除外购白酒已纳的消费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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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做出了调整。新文件规定,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为56%,乙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为36%,雪茄烟由原来的25%调整为36%,另外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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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从今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此次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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