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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住房公积会管押委员会“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的职责。存中国金融改革日益深入、利率市场化进程稳步推进的大背景下,如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调整来发挥其政策性住房贷款的优越性、减小贷款风险,成为一个越来越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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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先天不足及与行业特点不相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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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通讯》2006,(11):I0052-I0053
2002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普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体制,制定了相关监督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等各项业务得到加强。但是,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不落实,一些地方管理机构调整不到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突破高限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使用率不高,挤占、挪用、贪污住房公积金等违规违纪事件时有发生。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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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来源的必要性 (一)分散和化解公积金管理中心风险的需要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社会性、义务性、长期性、积累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储备基金。它由政府设立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统筹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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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更好地支持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建住房,保障职工基本住房消费,实现安居乐业。截止今年6月底,浦江县已有12000余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2亿元,滚动发放公积金贷款1.8亿元,通过申请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公积金,支持了8600余户职工家庭购建住房,改善了居住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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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断增加,其风险亦日益显现。因此,国务院在2002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贷款档案管理是住房公积金防范风险的一项重要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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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贷款上限由政府主观制定,但其形成具有客观的市场基础及规律。若主观制定的贷款上限与客观相一致,则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运行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应有的功能,促进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若是违背规律制定贷款上限,必定会使得住房公积金的功能发挥受到阻碍。[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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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的决策机构,规范决策机构人员的组成,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必须从根本上解决随意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因此,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完善决策机制,是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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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伴随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的增加,规避贷款或有风险成为贷后管理的重点工作,要切实提升贷后管理质量,降低贷款业务风险,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优化贷后管理措施、落实贷后管理部署。本文就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管理工作进行阐述,提出几点强化贷后管理的建议,以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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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天津市委提出的“三步走”战略目标和五大战略举措,为进一步增强职工购房能力,加快改善广大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经济发展,从2003年3月1日起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政策主要有三方面内容:调整一:公积金贷款额由“原来不得高于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15倍”调整为“不得高于按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10倍。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小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调整二: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10万元或12万元”提高到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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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许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企业不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较为严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追缴和职工个人追讨住房公积金有许多难点。这是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罚单位不缴、欠缴行为的职能有限,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够;同时,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职工个人无法或者很难通过司法程序向用人单位追讨住房公积金。这两点正是目前许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企业不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严重的主要原因,造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追缴和职工个人追讨住房公积金非常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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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梅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2):113-114
目前,对辽宁省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
一、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初步成效
1.机构和管理体制已基本理顺。丹东市于1992年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1995年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200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文件)要求,成立了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依法确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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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大多数地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仅局限于购房和购房还贷。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允许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但必须是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为前提。这就使众多无力购房的中低收入群体,即使已经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也无法利用自己的缴存款来改善居住条件。从而影响了这一群体缴存公积金的积极性,也使住房公积金为中低收入阶层改善居住条件这一主要目标无法得到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