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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颖毅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2):101-103
无权处分的法律效果历来是民法理论和实务上的重点和难点。对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认定应当切合《合同法》原意。本文结合我国物权模式的选择,采取体系化的民法思考方法,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作了价值判断。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有效,这符合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需要,体现了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法》第51条为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有效提供了法律适用的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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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是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前提下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而应予以完善。而物权行为理论的采用是解决无权处分问题,保护交易安全的最佳制度选择,因此,完善我国无权处分行为立法应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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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是房屋转让合同有效要件”的观点使众多已经成立的无产权证房屋转让合同归于无效。转让合同效力的丧失造成应受保护的利益未获保护,助长了不诚实交易的风气,有违公平正义理念。房屋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应为尽量承认合同效力的《合同法》及新的司法解释,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质主义登记下,依物权行为理论,房屋转让合同作为引起房屋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自合法成立之时生效。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房数卖和房改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物权归属应在买卖合同有效的原则下,具体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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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即以他人所有之物为标的,以其自身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依合同实施了能导致物权设立,转移或消灭的行为。无权处分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可生效,就算出卖人欠缺处分权,买受人明知无权处分之事实,均不影响合同之效力。处分权是导致权利变动的核心要件,出卖人欠缺处分权,即使合同有效,也履行了相应的公示行为(动产交付或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也不能导致物权的变动,但善意取得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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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峰 《新疆财经学院学报》2003,(4):43-46
无权处分行为是相对于有权处分而提出的,这一规定与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着法律冲突。本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债权行为的相对性以及交易安全的保护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对《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应当区分相对第三人的主观态度,来确定合同效力,同时亦为了保护原权利人的财产利益,法律应对善意取得制度做严格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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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权处分合同一直都是学者们争议的热点话题,对于《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也是众说纷纭,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对无权处分合同的理解需要转换另一个角度。这一转换不仅增加了善意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方式,而且还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负担,有必要完善相对人的权利救济,以实现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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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南 《哈尔滨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
无权处分是民法上最为复杂繁琐的问题之一,各国法律规定内容不同.理论界为此争议很大.无权处分涉及民法多种制度问题,尤其是与合同法关系最密切.而关于无权处分下的合同效力问题有很多学说.包括无效说、效力待定说、完全有效说.其中,目前司法实践采用效力待定说.但还不全面,建议民事立法中有关规定增加有效说的内容,以期达到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0.
郑维和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4,(28):11-11
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历来在我国民法中是按照效力待定来对待的,这不符合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原则,也不利于对善意当事人的保护。在我国应进一步确立所有类型的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规则,这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也有现存制度的支撑。 相似文献
11.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而言,可以认为中国《物权法》没有明确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物权法》似乎考虑到了其与《合同法》第51条的协调,而承认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原则.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会对民法的逻辑以及实践都有所伤害,还可能伤害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既然承认所谓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效果相区分的原则,而债权合同又不包括物权变动的目的与效果意思,只能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在一个买卖物的交易中,有物权合意的存在,实为逻辑的必然,且此逻辑不伤害法益,无变通的需要. 相似文献
12.
顾华详 《新疆财经学院学报》2008,(2):41-46
不区分物权登记效力与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就有可能由一方当事人决定,这显然有悖于民法理论。因此,坚持区分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是遵循民法基本理论、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物权登记的效力由《物权法》规范,合同的效力由《合同法》决定;登记效力指向物权,合同效力指向债权;合同效力取决于合意,物权效力取决于登记。科学认识和运用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效力,正确行使物权,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物权法》确定的“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的目标。 相似文献
13.
ZHANG Yan-fang 《哈尔滨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作者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新的价值定位,建议在制定物权法时,应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以及善意取得制度与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制度、物权法中的时效取得制度的衔接和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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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合同法》出台之前颁布的合同法律,无论是《经济合同法》,还是《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没有对合同的订立过程进行详细的规范,使得遇到诸如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等案件,只能由法院仲裁机构或律师根据法理、司法解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加以分析。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法律以及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对合同的订立过程有详细的规定。因此,这次随着《合同法》对合同订立过程的规范,我国合同制度必将得到进一步地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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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在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诉讼与仲裁是目前解决合同争议的两种有效手段,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这两种争议的解决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对仲裁的规定,与原来的三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相比,规定得更为全面、具体,合同的变更、撤消、解除、履行等所发生的争议,以及对约定违约金的增减均可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成为解决合同争议的一条重要途径。 一.仲裁解决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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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作为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或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保全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在我国,存在着《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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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涉外委托设计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以“意思自治原则”为首要原则,确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辅助性地位,并曾在司法解释中以特征性履行方法帮助其加以确定各种合同通常应当适用什么法律;且采用了强制规则和公共秩序的相关规定。但随着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废止,以特征性履行方法作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具体化依据的内容由原本就不够完备超前的规定甚至变为了立法空白,因此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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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行为制度是各国民法理论中的基本问题,就无权处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更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文章对无权处分行为及其效力的认定作了研究,讨论了我国民法上的无权处分行为及其效力,对其效力文章认为是效力待定,历史的结论只有在实践中才有生命力。同时指出了法律存大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