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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6 毫秒
1.
在我们日常的房屋登记中,能办理登记的,都是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根据《房产测量规范》(下称《规范》)的规定,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应当是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房屋。层高不到2.20米的房屋,建筑面积都不能计算,由此推定是不能办理房屋登记的。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层高不到2.20米的房屋也会要求申请登记。对这类由于买卖、附赠等行为导致的要求明确权利归属的,是否一律不予登记,笔者认为,应该区别对待,不能简单处理。  相似文献   

2.
高峰 《上海房地》2014,(9):62-62
2011年4月6日,申某某(乙方)与某房产公司(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上海市宝山区宝菊路某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约定建筑层高为2.9米。2012年12月28日,某房产公司将系争房屋及《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交付给申某某,说明书载明建筑层高为2.8米。申某某认为某房产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实际的建筑层高比合同中约定的层高少了0.1米,故申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房产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并赔偿相应损失。  相似文献   

3.
据调查,目前全国各地农村房屋权属管理工作发展很不平衡,地区间差异较大。总体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尚未开展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二是参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对农房实施权属管理,但没有固定的登记标准和工作流程;三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了本地区的农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4.
一、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现状(一)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基本分类和主要特点从宏观角度看,目前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基本可以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从登记客体的角度划分,房地产权属登记又可以分为房产登记和地产登记。从登记管理的角度划分,房地产权属登记还可以分为静态登记和动态登记。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主要特点是:1、具有强制性。2、实行实质审查。3、具有公信力。4、登记的类型较多。5、采用登记生效主要原则。6、须颁发权利证书。(二)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功能和性质房…  相似文献   

5.
在实际工作中,笔遇到了这样一则案例:甲有处私房卖与了乙,双方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乙领到了该房的所有权证后,又将该房抵押与丙。丙基于对房屋所有权证表征权利的信赖,同意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存在重大暇疵而被人民法院裁定无效。根据合同法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乙取得甲所有的房屋无合法依据,应将房屋返还与甲。因此,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注销乙的所有权证,丙将丧失对该房的抵押权。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容忽视我国实行的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丙信赖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证书表征权书表征权利的真实性而为交易,结果其利益仍然遭受不测之损害,对丙显然不公。笔认为,有必要对我国房屋权属登记制度进行反思和检计。  相似文献   

6.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涉及千家万户,把这项工作做好,让百姓满意是地房权属登记部门应尽之贵。为保证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笔者对地方权属登记“收审合一“相关情况提供出一些思考和建议,仅仅供同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2008年12月18日至19日,省房协会同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在温州市召开产权产籍专业委员会会议,全省11个市和义乌市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及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机关(机构)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温州市房管局副局长戴吉林、温州市房协会长、省房协产权产籍专业委员会主任尤鸿鹤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讲了话。  相似文献   

8.
房、地产证是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房、地产使用权、所有权、他项权利的法律凭证。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房地产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土地登记依据《土地登记规则》,房屋产权登记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由于房、地产证登记时间、登记依据、登记标准和内容各不相同,加之房地产管理部门相互协调性不够,在工作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房、地产证证载内容不一致、互相矛盾的现象。  相似文献   

9.
随着以住宅为主,商业铺面为辅的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房地产市场空前的活跃,同时也涌现了许多新问题亟待解决。如住宅小区内的公用设施、公共分摊面积及不计算面积部位(如层高在2.2M以下房屋)权利归属与权益保护。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将会给房地产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10.
房屋所有权登记是国家房地产法律、法规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登记是权利人的法定义务。然而在我市近两年房屋所有权逾期未办理登记问题有所抬头。一、房屋逾期未办理登记原因(一)宣传力度不够。登记申请人对房屋权属登记法律、法规、登记时限不够了解,登记申请人不知道新购商品房要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二)登记申请人产权意识不强,缺乏对房产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三)房屋所有权人在购房时动用公款或非法收入,为瞒赃和逃避责任而不进行登记。(四)一些房产经纪人与开发商勾结,低价收购动迁房,安置楼房后再以高价…  相似文献   

11.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明确,多、高层住宅的建筑层高不超过3.6米,商业、办公建筑层高不超过4.5米,层高超出上述规定的,按每2.8米为一层、余数进一的方法折算该层建筑面积,并按折算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相似文献   

12.
黑龙江省房协周淑贤秘书长提出《:物权法》草案规定了登记簿这一概念。在以往的立法中,由于还没有明确地对登记簿进行过规定,因此,部分业内人士对此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希望解释一下什么是登记簿、登记簿有什么作用、登记簿的编制方式、登记簿是否就是权属登记案卷等问题。金绍达:建国以来,我国法律还没有对登记簿进行过规定。什么是登记簿?如果简单地来表述,就是权属登记机关记载不动产权利状态的法定簿册。早在2000年,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编写出版过一套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培训教材,其中,在《房地产权属登记》一书中,实际上已经对登记簿…  相似文献   

13.
《北京房地产》2005,(5):110-111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土地权属登记中心: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顺利完成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工作,市局制定了《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的处理意见》,该意见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4.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2012年底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全覆盖。“解决权属问题归根到底是为了解决权益分配问题,权属不清,在权益问题上就容易产生纠纷。”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张凤荣曾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加强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公示力度,以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各地房管部门纷纷将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建设纳入工作日程,不断丰富查询手段,提高查询效率。《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典当行因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情形越来越多。典当行所称的“房地产抵押典当”,究竟是“房地产抵押”、“房地产典当”,还是‘房地产既抵押又典当”,办理这种“房地产抵押典当”会有什么风险,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般不很了解。本文尝试从分析《典当管理办法》及其他民事法律政策规定的房...  相似文献   

17.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建国以来首次规定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一部法律。该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解决了“登记机关法定”这一重要问题。但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毕竟不是不动产登记法,不可能对房地产权属登记作出非常具体的规定。近几年来,对在房地产权属登记中登记机关应承担哪些责任的问题,往往会引起争议。房地产权属登记是依据“物权公示”这一法则进行的。然而,对权属登记的主要作用(公示作用)还没有被社会所广泛认识。一些城市的登记机关为了避免在登记中出现差错,要求登记申请人提交…  相似文献   

18.
直观地讲,跃层住宅是一套住宅占两个楼层,有内部楼梯联系上下层;一般在首层安排起居、厨房、餐厅、卫生间,最好有一间卧室,二层安排卧室、书房、卫生间等,如望京A5区。复式住宅在概念上是一层,但层高较普通的住宅(通常是2.7米)高,可在局部掏出夹层,安排卧...  相似文献   

19.
《中国房地产》2009,(10):40-41
辽宁某县房屋登记机构询问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的几个问题: 1.部分村民持有的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建筑执照,且有的房屋已经翻建,但没有翻建手续,对于这样的房屋我们可否给予办理产权登记?2.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证书遗失后应登报公告后补发,《房屋登记办法释义》在解释权属证书的遗失补发时,认为登报不宜短于1个月后才补发。  相似文献   

20.
《中国房地产》2007,(1):42-43
江西省某县房产权属登记机构一位负责人提问:有一处房屋,系原产权人多年前购买,当时已经进行权属登记并领取了权属证书。现产权人要将房产分一半给儿子,在到我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我们认为这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但当事人提出:他们这种情况属于分家析产,不是所有权的转让,因而不愿意交纳契税。问:“析产”和“分割”有什么区别?“析产”应当办理转移登记还是变更登记?产权分割是否要交纳契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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