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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刊讯(记者徐刚)农业农村部近日发布《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意见》强调,农村宅基地和住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也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要守住盘活利用底线,严守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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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源流理论视角下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政策的议程设置研究——基于江苏省4市的调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目的:探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政策的议程设置,分析政策制定的内在规律、优化政策制定的运行机制以及预测政策制定的未来趋势。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研究结果: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政策的议程设置受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问题何以成为焦点议题”的问题源流、“政策连贯性及其法制依据”的政策源流以及“民众意愿、利益主体与政府策略”构成的政治源流三种源流的影响,并经由政策之窗实现交汇,推动农村集中居住区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问题进入政策议程。研究结论: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政策变迁的策略选择在于以《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的政策颁布为时机,明确以“农村集中居住区宅基地确权”为主要内容的核心问题,制定以《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法》为法制依据的政策建议,营造以“项目进村”为确权契机的政治环境,从而推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政策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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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浙江省乐清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法律和机构改革要求,自2020年1日1日起承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职能,并指导乡镇依法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截至2022年6月,全市各乡镇共受理宅基地申请11577宗,已完成资格审核11576宗,已出具宅基地批准书8545个,年均办件4631件。宅基地审批职能依法及时承转,及时落实村民建房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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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常住,农村存在宅基地大量闲置、利用效率低下、管理混乱等诸多问题。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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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就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作出具体部署,明确了工作的任务和方向。农村宅基地和住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也是农民的重要财产。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转移,农村宅基地和住宅闲置浪费问题日益突出,这些"沉睡"的资源亟待盘活。自2015年起,我国启动了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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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审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纠纷典型案件,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提供法制化改造路径。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法、归纳演绎法。研究结果:司法理论上,现行《物权法》、2004版《土地管理法》以保障农户生存发展权为立法原意,虽将宅基地使用权认定为用益物权,却限制了宅基地收益权能的实现。2019版《土地管理法》虽允许宅基地有偿退出与盘活利用,但框定受让范围与主体也扼制其收益权能的变现;司法实务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的裁判结果趋于一致,而农民渴求土地变现并自发流转宅基地的行为,往往会跨出司法审判严格框定的允许范围。研究结论: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彰显宅基地私益财产属性的可行路径,在立法技术上亟待将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言语转换为法律语言,进而在农民集体、农民个人及社会主体间形成三权兼顾的清晰配置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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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范调整宅基地的三部大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担保法》。《物权法》和《担保法》在民法性质上属于私法,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是由民事主体自己权衡利害关系来解决事情。目前不允许农民用宅基地抵押贷款,是把原本是私法上的问题公法化,管理色彩非常强,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如果是民法上的问题,则一定要遵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原则,应当由民事主体自己来决定。既然宅基地是农民集体土地,如何使用是农民自己的事情。所以说不允许宅基地抵押实际上违反了《物权法》、《担保法》这些私法性质的法律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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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今年春节长假前公开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改革现有的乡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户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笔者时此的看法是:现行的乡村宅基地制度是中国城乡二元体制的组成部分,从长远来看应该向城镇看齐,即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自由交易;但考虑到现有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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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认了农村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处分,却没有明确规定受让人范围。我国《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目前只规定农村住房不得因非农业建设而转让。但实践中,却有很多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的合同纠纷。宅基地使用权能够实现制度流转,应兼顾多方的利益诉求,以不损害集体宅基地所有权为前提,保证农民利益,同时实现受让人的购买需求。本文建议农民房屋应自由流转,不限制受让人范围;讨论了房地一体与房地分离的理论争议,为了维护我国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集体组织的利益,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应引入有偿、有期限制度,实现城乡住房统一市场管理,以期形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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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中可看出其放弃了继续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持完全禁止的态度,但也没有突破既有立法,仅仅是为将来立法承认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流转留下了空间。这不利于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因此建立更加完善的宅基地流转制度成为一种迫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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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限制宅基地流转的正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长达近半个世纪里,宅基地上市流转一直是中国农民的奢望。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宣布:“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这是宅基地产权模糊的肇始。随着私有财产保护的日臻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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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不应限制宅基地流转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总的来看,《物权法(草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只是对《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扩展和细化,没有实质性的提升和进步。《物权法(草案)》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包括以下几个要点:设立方式。对此草案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字里行间透露的信息是,村民可以经本集体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一户只能分配一处宅基地。也就是说,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凭借其集体成员身份从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处无偿取得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其成员身上的体现。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但是对于村民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