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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1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改革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6个省(市)进行试点,其试点地区企业申报退税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4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的政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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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分为三种形式,即出口退税并免税、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出口货物只有在适用既免税又退税的政策时,才会涉及如何计算退税的问题。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第一种是“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第二种是“先征后退”办法,目前主要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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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是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而逐步建设和完善起来的。目前,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企业货物出口,纳税人使用的是零税率。这就是说我国在出口货物征税环节上,不仅免征了纳税人出口环节税,而且退还了出口前各环节所交纳的增值税,这种做法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国际惯例。在这种惯例下,各国商品的出口时,税收采取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不然,如果退税不足,含税出口,不利于出口货物参与国际竞争,也不利于促进本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如果退税额超过已纳税额,则形成一种出口补贴,这不仅影响出口国国家财力,也容易引起国际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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