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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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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房地产》2005,(9):66-67
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其中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分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工程。日前,北京市建委推出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50714讨论稿)》,就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的相关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市小区办付平同志。  相似文献   

2.
《北京房地产》2006,(6):I0003-I0005
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通告。  相似文献   

3.
2007年年底,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于2008年2月1日实施。物业服务企业担负着为业主房产保值增值的重任,同时又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学习、领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精神,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行为就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必修课,本期专题将围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与物业管理的话题展开深入广泛的讨论。  相似文献   

4.
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165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颁布后,笔者曾对其进行了初步解读,写了三篇短文,发表于本刊2008年第4、5、7月期。此后,接到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询问,主要集中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方面。该管理办法实施一年多的过程中,操作上也暴露出一些新问题。为此北京市在新管理办法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制订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北京市征求意见稿),根据实际情况有所突破,从8月底发布至今,  相似文献   

5.
《北京房地产》2008,(4):I0005-I0009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6.
《房地产评估》2008,(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部长谢旭人  相似文献   

7.
《北京房地产》2006,(4):67-69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是,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对相关问题,且听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相似文献   

8.
对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若干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果物业服务费标准成本审批核算时考虑到以共用部位收入来弥补的话,应按审批权限调整或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重新审批或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不宜将两者混在一起。  相似文献   

9.
《山东房地产》2010,(1):7-11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山东实际,2009年12月30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以鲁建房字[2009]38号文联合印发了《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相似文献   

10.
尽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实施一年有余,但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着诸多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打破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僵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有效使用。通过及时有效的使用,既为业主的物业保值增值提供保障,体现物业管理服务的经济价值,又随时化解因物业维修不及时而产生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减少社区不稳定因素,延伸物业管理服务的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12.
目前,由于不少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出现大、中修或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时,物业服务公司往往难以支取专项维修资金,从而影响了小区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  相似文献   

13.
汶川地震引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汶川发生8级大地震,受地震影响,许多住宅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第一时间纷纷下文,要求各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紧急维修程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受损房屋和设备设施进行维修,避免灾害损失的扩大。由此,灾后重建引发了  相似文献   

14.
《浙江房地产》2007,(4):6-13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相似文献   

15.
《中国物业管理》2011,(11):83-83
<正>11月22日,北京市住建委就《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在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后,业主大会将作为实体组织,  相似文献   

16.
<正>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俗称"房屋的养老金",自2002年5月开始,南通市为了确保商品房及时建立起完整的"首期维修资金",保障房屋的售后维修不脱节,实行的归集方式是由开发单位在办理商品房产权注册登记前先行一次性垫付,归集在南通市房管局财政监管的专项帐户上,之后再向购房者收取。集中归  相似文献   

17.
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制度是随着商品房市场不断发展而逐步确立的,并处于不断的调整变化中。总的来看,全国的立法和地方性的政策实践一直在不断调整、完善。然而,仅仅简单依据专项物业维修资金使用制度难以有效地应对和解决实践中的各种问题。为此,各地需要在实践中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作出更为具体实际的制度安  相似文献   

18.
彭晖 《上海房地》2006,(9):51-52
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模式还在探索之中目前,全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较为普遍的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二是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三是由业主委员会代管。显然,这三种模式都未能真正体现出资金所有者  相似文献   

19.
“专项维修资金”(原称“专项维修基金”)是指法律规定由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它对于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维持与提高其使用功能,确保物业的保值、增值等均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中国房地产》2008,(2):9-9
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联合签署《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65号,下称《办法》)。《办法》分为6章44条,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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