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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源于西方,它是现代程序制度的核心。听证制度最早适用于司法领域,后来逐渐适用于立法领域,最后才适用于行政领域。现在,人们提到的听证通常指行政听证。行政听证制度得到较大发展,一方面是行政权扩张的结果,另一方面是对行政权力约束和对公民权益加强保护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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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银燕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6(2):16-18
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创造性地在我国法律上第一次引进了“听证”的概念和听证制度。现行《行政处罚法》规定两种不同的听证程序-非正式听证程序和正式听证程序,非正式听证程序就是《行政处罚法》第31、32条规定的: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如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并以此作为处罚决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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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在我国已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听证发挥公平公正作用的关键所在,《行政处罚法》对此范围的规定明显过窄,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维护。《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虽然适当扩大了其范围,具有积极意义,但依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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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标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5(4):76-77
由于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本身的复杂性,司法实践的多样性,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是否应当撤销。撤销之后是否准许或要求行政机关重作,重作时是否需要加以限制等问题成为相当令人困惑的问题。随着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进程,该问题也成为《行政程序法》立法工作中争议的热点问题。对于该问题的处理关键之处在于如何对待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同时亦应当考虑其他各方面的利益以及相应的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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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科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6):37-39,45
我国《行政处罚法》创设的听证程序十多年来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是我国行政行为立法和市场经济制度构建的一大进步。但在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听证参加人平等权利的保障以及听证组织安排等方面的规定与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和立法目的的实现尚存差距。随着其他行政行为开始引入听证制度,关注并研究以上问题对于阶段性总结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更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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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钧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3,(3)
中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必定要加强《反倾销条例》的实施力度。但是,主管当局在作出行政决定的过程中,应遵循法定程序,尤其是听证制度,这将有利于相对人参与决定的作出、防止行政偏私和权力滥用、保障行政公正和反映相对人的利益。但我国在这方面存在较大差距,本文对听证程序进行了深入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8.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11)
《民法典》580条第2款弥补了立法上没有规定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的空白,其性质不是法定解除权而是司法解除权。该规则主要用于解决合同僵局问题,通过法院审查是否属于合同僵局以及是否有必要解除合同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维护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不是一般性规则,需要在主观条件、客观条件以及程序条件上进行适用的限制。同时,因为该条款诞生的仓促性,其内容和立法语言还存在不足的地方,在适用时需要和《九民纪要》规定的违约方起诉解除规则相衔接,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李诗茵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48-52
行政事实行为是与行政法律行为相对的一类行政行为,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可能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的影响。通过司法实证分析,可以发现确定行政事实行为的可诉性条件应是该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产生实际影响。据此建立行政事实行为可诉性制度,并探讨行政事实行为造成损害的司法救济途径,及可诉性标准和赔偿程序的启动。 相似文献
10.
豆星星 《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1(4):40-43
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是行政立法民主化、透明化的重要标志。行政立法听证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保障公民权利、增强行政立法的民主性、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与守法自觉性等方面。针对当前行政立法听证中的问题,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确定合理的行政立法听证范围,选择适宜的行政立法听证方式和设置规范的行政立法听证操作程序,以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