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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6年第9期刊登的《谁是承包经营的责任者》一案.叙述了甲乙两家水泥厂签定了承包经营合同,在经营过程中乙水泥厂生产的两批水泥被判为不合格,关子责任主体的认定.在执法人员中出现了四种不同意见。笔者认为,根据责任自负的归责原则,这两批不合格水泥的行政责任应当由乙水泥厂承担。理由有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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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7年第8期刊登的《销售无证钢筋我们有权查处吗》一文,对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能否对个体工商户张某销售无证钢筋的行为进行查处,提出了三种意见及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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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证特种设备该如何处罚》这一案例,介绍了某局对销售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电动葫芦的行为在应当如何定性、是否处罚的问题上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笔者认为,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正确把握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二是正确理解《产品质量法》对不合格产品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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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宣庆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3,(7):14-15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3年第5期刊登的《菜籽油色红超标应当怎样处罚》一文,对某油脂厂生产色红超标的菜籽油一案,提出3种处理意见:第1种,菜籽油涉及人体健康,生产不合格菜籽油应当认定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产品的行为,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2种,应当认定为生产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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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3,(12):18-19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3年第10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水泥与不合格包装袋能否分别处理》一文,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案例为例,提出了如何处理合格产品与不合格包装袋的问题。对此,各地读者踊跃来信,纷纷畅谈自己的看法。现将部分来信摘登,并将权威人士的观点附后(见本期“权威说法”栏目),供广大同仁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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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7,(4):14-15
案情回顾
刊登在《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7年第2期“抛砖引玉”栏目中的《违法生产落地扇哪种处理意见正确》一案.介绍了这样一则案例:某机电公司未经3C认证擅自生产销售落地扇.且抽样结果安全性能不合格……违法事实清楚,好象很容易处理.但执法人员却不知道本案到底应该适用《认证认可条例》,还是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有人甚至认为应该合并处罚。文章中的3种意见大相径庭,各有各的道理。 相似文献
8.
《标准计量与质量(广西)》2001,(3):1-1
上期《执法争鸣》栏目中“是销售不合格服装,还是销售标识不合格服装 ?”一案,编者认为,以第三种意见处理为宜。因为该案所涉产品并非标识标注不规范,而是销售者利用标识进行质量欺诈,以不具有毛的使用性能的化纤产品冒充毛制品,属“以假充真”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9.
侯荣贵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6,(10):16-17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6年第8期刊登了《这家纯净水厂违反了哪条法律》一文,执法人员提出4种不同处理意见。笔者认为,本案归纳起来共涉及三个方面的违法问题。即:1.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产品未经检验出厂销售。3.隐瞒检验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通过对本案进行分析后,笔者同意文中第三种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10.
韦敏恒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3,(10):17-17
近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某水泥厂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水泥厂使用的水泥包装袋涉嫌质量问题。于是,执法人员分别对水泥和包装袋进行了抽样,经相关质检所检验,最后认定水泥产品合格,水泥包装袋不合格。执法人员在处理该案件时发生了分歧,有以下3种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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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宣庆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3,(6):18-19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3年第4期刊登的《企业配料表能否作为判罚依据》一文,对水泥企业在水泥生产过程中,超过标准规定的最大限量掺加混合材料的行为,提出2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种行为属于“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5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二种意见认为,这种行为属于“生产不符合强 相似文献
12.
运用刑罚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可见,只有生产、销售的物品属于伪劣产品,才有可能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不论是《刑法》,还是同产品质量有关的《产品质量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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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伪造产地还是委托生产》这一案例,叙述了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查处该县A镇某厂生产标注上海某公司的厂名厂址的4种不同品牌的太阳能热水器案件,执法人员提出的三种不同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伪造产地定性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如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则按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定性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此类情况仅适用于责令改正。笔者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基本的原则要求,这三种处理意见均有失偏颇。正确合理地处理此案,还需进一步查清事实,特别是太阳能热水器是否合格的事实必须查清。简要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14.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3,(11):14-15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3年第9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销售过期产品该如何定论》一文刊出后,各地读者来信踊跃,纷纷围绕文中例举的案情,就销售过期产品行为应如何定性、如何处罚等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现将部分观点刊登出来,并将权威人士的意见附后(见本期“权威说法”栏目),供广大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15.
陈卫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7):21-21
2002年第5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是不合标准,还是冒充合格》一文中提了的三种意见,笔者认为均不准确,本案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9条处理。 《标准化法》第7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可见,“强制性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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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10日审计署颁布了《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施行一年多以来,为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其中第五章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对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的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审计法》也明确规定,审计部门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对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7.
吴振祥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04,(6):32-34
在实际执法办案中,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经常遇到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于它们之间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尤其是罚款幅度不一样,故而产生了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现象,如某水泥厂生产劣质水泥行为,既违反《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又违反《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显然.对该违法行为不能依据《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两次,特别是不能处以两次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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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宣庆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5):17-17
2002年第3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伪造许可证还是无证》一文,对某水泥厂经销部销售标注过期生产许可证标志的水泥违法行为一案,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定性为伪造质量标志,按照《产品质量法》关于伪造质量标志的处罚规定处理;二是定性为标识标注不规范,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三是定性为销售无证产品,按照《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笔者认为,本案定性为销售无证产品是正确的。对于本案行政相对人是否是同时构成伪造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