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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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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辉 《经济论坛》2004,(23):115-116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之债权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相似文献   

2.
许彩云 《经济论坛》2002,(21):39-39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根据法理,债具有相对性,债权人不得直接去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其处分应依债务人的意思;债权无涉及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亦不得干涉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债权主要是从债务人的财产获得满足,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财产即成为债权的一般担保,即“责任财产”。因此通常情况下债权实现的保障有二:一是在债的关系中,设立某种担保;二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两者或…  相似文献   

3.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其行使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由于代住权与撤销权是合同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其行使涉及的不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律关系,还涉及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如果仅以债权人的债权为依据,必然影响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部分实现或部分撤销的问题,从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债权保全的性质以及债权保全所涉及的相关民事主体的利益分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诉请范围应以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的范围为依据。  相似文献   

4.
李庆丽 《当代经济》2005,(14):26-27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在债权保全限度内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相似文献   

5.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在债权保全限度内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如下特点:  相似文献   

6.
代位权也称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从而有害于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该制度源于古罗马后期的代位请求权或称间接诉权,《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但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惟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个人者,不在此限”的规定是现代意义上的代位权制度的最早表述。我国近代1915年《民国民律草案》和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对此都有过规定。但完整的制度化的立法却到20世纪末才出现。  相似文献   

7.
撤销权是债务人从事危害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构成不应以债权是否到期为条件,其对象应该是财产类的法律行为,表现为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结果损害了债权并且导致债务人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在司法解释中,可考虑纳入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的行为。对于撤销权的期间,应去掉对债权人知晓的主观推定的规定,只规定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和被撤销行为发生之日两种起算点。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某些原则性问题尚未明确,在撤销权诉讼中显得无法可依。  相似文献   

8.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就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合同法中,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就是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文章通过对代位权行使的要件进行分析,就完善代位权的行使提供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王洪飞 《经济师》2004,(11):59-59
债权人代位权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民事制度。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促使其债权不受损害 ,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代位权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及效力 ,是研究债权人代位权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10.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是债权人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而付出的利息。  相似文献   

11.
我国债权人权利法律保护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王妍 《财经问题研究》2002,(1):78-80,F003
债权人权利的顺利实现是维护社会信用的基础,由于债权本身的脆弱和转轨时期的混乱。使债权较易受到伤害。我国现行的有关债权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将债务人假想成一个完美的道德主义者的基础之上的,一旦债务人在道德上显得并不完美时,法律为债权人提供的保护框架就会坍塌。在法律上加强、完善对债权的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2.
李婷  王瑜 《发展研究》2005,(2):23-24
债转股即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变为股权即持股与被持股的关系。我国目前的债转股仅指银行债权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借款企业持有的股权。债转股是由经济学家首先提出来的,作为国企改革摆脱债务困扰的一种探索方式,有其积极的意义。但债转股的运作存在着一系列法律问题。商品经济社会人们所从事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都是在债权和物权相互转化的过程中实现的。  相似文献   

13.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本文分析了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对债务债权企业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邓巧飞 《经济论坛》2008,(5):138-140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企业间因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更好地解决债务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债权人损失,帮助债务人渡过资金短缺的难关,实现债权、债务两方的双赢,出现了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债务人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债权人对债务人做出债务让步,让债务人渡过暂时难关,轻装上阵,提高企业经营业绩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15.
留置担保及其适用的法律问题一、留置及其特征留置,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定担保方式,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相似文献   

16.
侵权性占有的法律依据是债权,因为债权而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行为被称作侵权性占有.当债权人基于债权而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之时,他人无法要求债权人返还原物.如果债务人用指示交付的办法将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交付第三人,债权人可依据对债务人的债权,主张第三人无权要求其返还原物.理由为,第三人对于侵权性占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债法当中的返还请求权,如果第三人行使物权请求权,侵权性占有者可以使用对抗动产原所有者的抗辩理由对抗该第三人.理论上,当第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债权当中的请求权并存之时,应适用请求权相互干涉说.承租者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对抗租赁物买受人的依据是,出租者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概括性转移.  相似文献   

17.
李钰  王书江 《经济论坛》1997,(13):39-40
一、债务重整在负债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利益的实现,就要维持与债务人良好的经济关系,往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债务入达成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做出某些让步以使债务人走出困境,渡过难关,这类交易称为“债务重整”。债权人所做的让步一般有两种形式:(一)降低负债金额或修改负债条件。一般来说,同意债务人以低于原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清偿债务,对债务人来说,是一项利得(收益),而对债权人来讲,则意味着一项损失,二者的金额等于重整前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整后未来现金流量的差额。对于修改负债条…  相似文献   

18.
债转股,即债权转股权的简称,就是指债务人的债权人将其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它包括债权的消灭和股权的产生两个方面。债转股之所为以成当前的热门话题,主要是由于其作为我国一项重大经济政策肩负具有盘活围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和促进国有企业摆脱困境的两大重要使命,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剥离了不良贷款和债转股后,增加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使银行贷款的安全性得到保障,信贷规模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银行也将增强盈利能力。  相似文献   

19.
高志谦 《经济论坛》2001,(24):45-46
一、债转股的本质债转股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股权投资,变更债务人的注册资本或债权人以债权出资与债务人新设公司,并取得股权的投资行为。就我国实践而言,是以国家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投资主体,依法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贷款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债转股不是将企业的债务变为国家资本金(贷改拨),更不是将企业的债务一笔勾销,而是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与实施债权转股权企业之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  相似文献   

20.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进行抵债,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计税成本;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税。该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对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比较,存在非现金资产入账价值和损益确认的差异,最终产生了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该差异的性质为时间性差异。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该差异时,应区别重组债权是否已计提坏账准备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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