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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是为了便利中间商人从事国际贸易而使用的结算方式,使中介贸易得到了发展。但是证内第二受益人却面临着诸多风险,出口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本文指出了可转让信用证第二受益人在实际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其相应的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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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贸实务中,中间商通常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方式以避免实际买主和供货商相互得到对方的信息.但是,由于可转让信用证业务的复杂性,较易引发争议.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一则相关案例的分析,探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的风险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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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cPsoo》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一次转让或更多其他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出口商(一般为中间商)收到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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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框架下可转让信用证各方风险分析 总被引:6,自引:2,他引:6
运行了十几年之久的UCP500已退出历史舞台,UCP600接过了旗帜继续指引全球信用证业务的开展.关于可转让信用证,UCP600相对于UCP500做出了较大三点改动:一是明确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转让信用证;二是明确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三是规定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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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风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对于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为说,存在的风险十分大,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牛红岩律师通过对一典型案例的分析,为企业如何避免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风险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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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由于当事人的不同需要和交易的特殊性,大量的特殊性质的信用证得到使用。可转让信用证可称得上是其中最为特殊的一种。根据《UCP600》第38条b款对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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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2010年1月,中国C银行收到突尼斯ATB银行(ARABTUNISIA BANK)开来的一则转让信用证,该转让证的第一受益人是法国T公司(TASC FROMFRANCE),第二受益人是中国D公司(DUCTILE FROM CHINA)。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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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可转让信用证对第二受益人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广泛应用于转口贸易。一方面,第一受益人(中间商)通过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供应商)的发票(和汇票),赚取差价,实现利润;另一方面,第一受益人通过转让信用证尽力隐去开证申请人(进口方)的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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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对可转让信用证加强了对第二受益人的保护,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第二受益人被动的地位。其收款风险并没有消除。通过研究可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及在实务中发生的各种纠纷类型,分析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根源,提出规避第二受益人风险的措施,使可转让信用证使用顺利并保障第二受益人的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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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务流程、性质、信用证的数量与当事人、内容及各当事人面临的风险等方面对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进行了详细的比较,旨在避免混淆,为读者提供对两证的全面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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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还是商业信用--可转让信用证第二受益人法律关系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际贸易结算的三种基本方式包括汇款、托收和信用证.汇款和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信用证则是银行信用.属于银行信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 ,使得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收回货款因银行的付款承诺有了保障.但是 ,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收取货款是否属于银行信用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如果答案否定 ,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笔者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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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是为了便利中间商人从事国际贸易而使用的结算方式,这两种信用证在适用方式、具体内容和使用程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它们在实质性的内容上仍有很大的区别。它们的区别何在?如何从中作出正确的选择?各当事人应如何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本文将围绕这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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