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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PL是英文Pruducls Liabivily的缩写,意思是“产品赔偿责任”。产品质量出了问题,生产厂家要负责赔偿消费者,这便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赔偿责任”。这种赔偿不仅仅包括产品的修理和更换,而且包括赔偿产品的缺陷对使用者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通常称做“扩大损害”)。这后一类的赔偿责任问题目前正困扰美国企业界。 对于“产品赔偿责任”诉讼,美国长期以来依据的是“过失责任”法理。受害者向厂商提出索赔要求时,必须出示厂商的过失及其与自己受害的因果联系等证据。如今,产品的生产流通过程日趋复杂,一个受害者拿出上述证据已十分困难。于是,“严格责任”的法理便在美国应运而生了。根据“严格责任”法理,受害者不必证明厂商的过失,只要证明产品存在的缺陷以及缺陷对自己造成了伤害,就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相似文献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也就是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的“加倍赔偿”的法律依据。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经营者能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呢?这  相似文献   

3.
我在这里主要想谈一谈有关“惩罚性赔偿”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对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要加倍赔偿。实践证明,这一惩罚性赔偿理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柱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年后,惩罚性赔偿的威力初见端倪。京城冒出个王海,运用惩罚性赔偿法律武器,知假买假打假,求得增加赔偿。搅得神州  相似文献   

4.
风靡美日企业的产品责任法王文“PL”是英文ProductsLiability的缩写,即“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出了问题,生产厂家要负责向消费者赔偿,这便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赔偿责任”。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PL法正风靡美、日企业界。PL法的实施给消费...  相似文献   

5.
广大消费者普遍关心的商品房是否适用“消法”中双倍赔偿有关规定一事近日又有新进展:发生在河南省鹤壁市的一起商品房欺诈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申诉后终于尘埃落定,法院三审均认定消费者获得双倍赔偿。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韩华胜4月1日在参加由中消协和中国消费者报举办的“商品房市场反欺诈研讨会”时向记者介绍说,这是全国首例终审生效的商品房双倍赔偿案。在越来越多的商品房双倍赔偿索赔案件中,这个案件具有突破性的意义。全国首例商品房双倍索赔案终审认定 商品房适用“消法”双倍赔偿@成真  相似文献   

6.
本文着重从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以及“退一赔一”的性质上对此问题进行分析,认为“知假买假”者不仅能够在法律上被认可为消费者,而且也在客观上、实质上成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者,就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应当有获得双倍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伴随着2月20日上午丽泽建材城向消费者赔付的最后一笔赔款的到位,轰动京城、历时两年之久的北京福乐暖气漏水事件的赔偿工作暂告一段落。但记者了解到,“福乐事件”2000多万元赔款仅兑现1/3,三分之二在“福乐事件”中没有得到赔偿的消费者实际感受到的,是许多建材市场的“先行拒付”。同时,众多消费者对建材市场喊了两年之久的  相似文献   

8.
论违约的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发展了民法通则的赔偿原则,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条款.它的制定,是防治假冒商品、欺诈服务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9.
上海市消保委处理了一个因试吃刚出锅的栗子被炸伤,商家却以“没付钱就不是消费者”为由不愿赔偿的投诉。虽然只是一颗小小的栗子,却折射了一个消费盲点,也引出了一个关于消费者定义的争论。无独有偶,近来上海市消保委接到不少投诉,反映在试吃、试穿、试用或未进入实质性消费阶段,发生纠纷或人身伤害却得不到赔偿的。遭到商家拒绝的理由全部都是“未付钱就不算消费”。上海市消保委有关负责人对此明确表示,按照《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收服务的过程中发生伤害,商家应该赔偿。顾客试吃栗子显然是得到允许,而商家允许试吃就是提供服务,已经进入购买阶段,应该按照《消法》予以赔偿。所以只要商家允许,任何“试用”阶段的消费都受到《消法》的保护。(胡月琴/摘)没付钱就不是消费者? 一颗小栗子“炸”出消费争论@胡月琴  相似文献   

10.
本刊2000年第11期《请帮助断“白酒案”》一文中作者归纳出局内三种处理方案。对此,读者反响见仁见智,现摘要刊出—— 江苏省徐州睢宁县局夏东斌:笔者不敢苟同“白酒案”中案审委的观点。 一、“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消费者损失”不属于案审委讨论研究此案行政处罚的范围。 二、责令“赔偿消费者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定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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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消费者,当您遇到短斤少两,或者买了一件假货时,除了退货之外,您是否会索要一倍赔款?您的回答多半是否定的。求退不求赔,可能是当前消费者维权过程中存在的最大误区。各地提供的资料表明,在众多维权投诉中,期望通过“退一赔一”途径解决问题的微乎其微。“退一赔一”是我国首次在民事损害赔偿范围中实行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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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相对于实际损失赔偿的一个概念,其方式是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也就是由违法经营者向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支付超过消费者实际损失之外的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明确规定“损一赔二”,这是对我国传统的“损一赔一”的民事赔偿范围的重大突破。在我国,几乎找不到未被假货坑害过的消费者,几乎找不到从未销售过假货的商店。由于立法上缺乏诱动消费者寻求法律保护的因素,从而在一定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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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消费纠纷时,不少人往往怕麻烦,采取息事宁人的方法,只要商家退钱就算“了事”。实际上,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商品或服务价格一倍的赔偿,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我国法律对于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对消费者采取欺诈性经营行为,所规定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赔偿责任。所谓“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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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有位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投诉诉说自己买了一枚假白金戒指,让人给骗了。经了解,这位消费者在某商厦的金饰柜台花400元钱买了一条手链,买回戴了不过一个月,手链变黄了。“哟!白金怎么变黄了。”消费者立即感到自己是被商厦给骗了,气冲冲地跑到商厦的金饰柜台要求退货,并引证《消法》售假须双倍赔偿的规定,要求再给予400元的赔偿。售货员当即便没好气地告诉消费者:“你买的是白色18K金,和白金本就不一样。”“你胡说!怎么不一样?你卖的就是假货。”两人吵得难解难分。一气之下,消费者收起手链走出商厦,拨通了消费者投诉电话。在听取了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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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消费者,当您遇到短斤少两,或者买了一件假货时,除了退货之外,您是否会索要一倍赔款?您的回答多半是否定的。求退不求赔,可能是当前消费者维权过程中存在的最大误区。据各地消协机构提供的资料表明,消费者期望通过“退一赔一”途径解决问题的是微乎其微。“退一赔一”是我国首次在民事损害赔偿范围中实行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消法》的具体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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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一般产品质量问题销售者应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的宗旨:“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其他法律所缺乏的对小额赔偿方面的不足;完善了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结束了“商品出门概不退换”的历史。本文就销售者先行赔偿的原因、范围、条件以及产品的保质措施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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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陈家俊1997年2月在某大酒店住宿时,在酒店服务部门干洗一件使用不久、原价值2061元的羊绒大衣,付了21.5元洗费。但消费者取衣时,发现经洗涤后的服装表面起球且严重缩水变形无法穿着,经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分析认为,应属洗涤方责任。为此该消费者提供大衣购买发票向酒店提出赔偿要求。但该酒店有关人员以酒店规定“由酒店造成的损失和毁坏,应按衣物价值赔偿,但最高赔偿不得超过洗衣费的十倍”、且在洗衣单上已注明此规定为由,只同意赔偿消费者215元。消费者对该酒店的处理表示不能接受,投诉到消费者委员会,要求通过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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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难,索赔难,先行赔偿帮你办”,这是一些技术监督部门为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消费者受了损失索赔难这一问题向社会作出的公开承诺。有的执法部门与一些信誉较高的流通企业达成协议,对其因产品质量应承担民事责任由执法部门先行负责,个别地方还成立了“先行赔偿中心”等办事机构。对此,消费者传为美谈,新闻媒体也给予了充分肯定。但是笔者认为,从法律关系、依法行政和社会现实上看,这种方式都不尽妥当。 从法律关系上看,主体不能错位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因产品质量受到的损失能及时获得赔偿,《产品质量法》规定凡是属产品的瑕疵担保的,即使是生产者的责任,也应当由销售者先行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对因产品缺陷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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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将正式实施。新《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产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产品 ,也不得对产品监制、监销。新法同时还增加了“两个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向社会推荐产品 ,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和保证的 ,一旦该产品出现问题 ,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必须和生产者、销售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新法规定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伤害的 ,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为方便消费者 ,规定允许消费者可要求产品的生产者赔偿 ,也可以要求产品的销售者赔偿。新法还对消费者受到产品侵害时的获赔给予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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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新 《价值工程》1997,(2):35-35
企业的产品质量与责任赔偿●立新企业的产品质量如果出了“问题”,损害了消费者、使用者或涉及第三者,其赔偿是有别的。产品质量有问题,在我国一般是属于“三包”(注意:不是“三保”———这是不符合我国有关质量法规的),即:包维修、包更换、包退货。除了企业另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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