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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贸易呈现持续增长趋势,银行结、售汇业务得到迅猛壮大,200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的实行(以下简称通知),地(市)中心支局辖内银行结、售汇业务准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大大降低了准入门槛,简化了备案手续,促进了各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快速发展,然笔者发现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变更和退出管理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切勿等闲视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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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整,银行分支机构经营结售业务由核准制准入管理改为备案制准入管理,大大降低了结售汇准入门槛,备案手续进一步简化,有效促进了银行结售汇业务发展。但从常德市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过程中,我们也发现目前结售汇备案制准入管理也面临着诸多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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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以下简称"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程序,2007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银行主体资格的不同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即:银行总行及地方法人机构总部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实行核准制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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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银行分支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由核准制准入管理改为备案制准入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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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贯穿于银行业务的创新之中,所以业务创新与统计申报应相辅相成。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具体办理业务时,支付机构需将对公、个人交易所涉收支款项汇总后,通过银行集中办理收付款业务;同时,将国际收支与结/售汇信息按照外汇局管理要求逐笔还原为对公、个人明细后,向外汇局报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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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2014,(13):10-11
央行完善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制度
为了完善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制度,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的基础上,于2014年6月22日发布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其中主要的修订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将结售汇业务区分为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并分别制定了管理规范;二是降低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条件,简化市场准入管理;三是转变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方式,赋予银行更大的自主权,以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外汇业务发展中的主观能动性;四是取消部分行政许可和资格要求,实现从侧重事前审批向侧重事后监管的转变:五是根据外汇实践的发展,修订了部分罚则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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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银行监管机制改革中,银行外汇业务的市场准人多数由银行监督委员会及分支机构办理,独有金融机构结售汇市场准入业务,由人民银行授权外汇管理局核准。外汇局主要依据《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以下简称“4号令”)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这两份文件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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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涉外经济的不断发展,外汇业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银行申请开办业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目前适用的银行结售汇业务准入退出办法对此业务提供了规范管理。但是在审批银行结售汇业务后,银行业务办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应当加强后续性监管力度。本文结合实际,对银行结售汇准入备案以后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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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银行结、售汇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外贸企业出口收汇必须全部结汇,还贷以及支付运保费、佣金等从属费用须再到银行办理售汇,这样外贸企业将承担汇率风险、买卖差价和手续费等损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经济效益。 二是外贸银行可能重复售汇,导致外汇流失。根据规定,用汇企业只要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就可以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而外汇指定银行仅审核企业提供的商业单据和凭证。这样容易使企业利用一套单证分别到几家银行购汇,造成重复售汇,导致外汇流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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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银行单证人员来说,需要练就"火眼金睛",以准确甄别转口贸易交易背景的合理性与真实性。为规范转口业务,监管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其中转口贸易部分的内容目前仍然有效)、《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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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2年三季度末,银行代客累计结汇11378亿美元,累计售汇11078亿美元,银行代客累计结售汇顺差300亿美元。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1235亿美元,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390亿美元,银行代客累计远期净售汇155亿美元(见表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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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0年底颁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文件),允许不具备相关资格的银行通过与具备资格银行合作方式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放宽了对中小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准入限制,为中小企业叙做远期结售汇业务规避汇率风险提供了更多选择。但是,由于文件规定对合作银行外汇资产规模的要求较高,大部分中小银行无法进入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准入门槛,如天津市至今尚无一家地方法人银行开办此项业务。近期,通过深入银行和企业调查了解发现有必要对现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有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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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已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暂行规定共七章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外汇局和保监会在外汇保险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及其外汇账户管理,保险代理机构和经纪公司外汇收支管理,保险业务项下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