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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22日,印度一开证行I银行开立了以我省E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总金额为1,112,716.00美元。该信用证是应新德里的申请人C公司的要求,就E公司在国际招标中中标出口的331台车床而开立的。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该证列具有颇为繁杂的条款,甚至多处援引了标书(Bid Document)的内容,但按照该证的单据要求,除汇票之外,议付时仅应提交六份有关的受益人证明。其余的全套正本单据(包括海运提单),由E公司寄交C公司指定的港口收货人(Port Consignee)。8月4日,E公司向我行提交了首批出运100台床的为334,624,50美元的议付单据。虑及该笔业务的特殊性,我行仔细推敲了来证的条款,并与E公司交换了意见,还就提交单据中的个别细节问题建议E公司作了相应修改。8月6日,我行将编号BP78,812,441的议付单据快邮寄往I银行。8月27日,该行将款项贷记我行在纽约中国银行的帐户,此笔业务即应宣告终结。但该行却自8月28日起,数次发来电传及传真,要求我行向其寄送全套正本单据(包括海运提单),否则,应将所付款项汇划该行,并承担利息。为了既维护E公司的利益,又兼顾与代理行的合作关系,我行仍回电与其据理交涉,开证行最终放弃了追索既付款项的无理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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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A的拒付与寄单行B的反驳
信用证要求: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 ISSUED ANDSIGNED BY INSURANCE COMPANYFOR 110% OF INVOICE VALUE,BLANK ENDORSED. COVERINGINSTITUTE CARGO CLAUSE (A),INSTITUTE STRIKES CLAUSE, IN-STITUTE WAR CLAUSES,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AND WITH CLAIMS PAYABLE ATDESTINATION IN CURRENCY OFTHIS CREDIT.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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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证行对出口商提交单据的审核,《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明确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所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此条关于银行审单标准的规定,实质上是明确了开证行在坚持单证一致原则的同时另外一个需要坚持的原则就是独立审单开证行应依据信用证的规定自主独立地进行判断,以确定所提交的单据是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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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条款并非仅限于针对出口商的"陷阱条款","进口商软条款"同样可能陷进口商和开证行于困境。通常所称信用证软条款,是指针对受益人(出口商)而言的"出口商软条款",即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或开证行在信用证中为受益人(出口商)设置的,使其无法独立满足信用证要求,以至于不能顺利获得偿付的"陷阱条款"。然而,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由于买卖双方谈判地位的差异,软条款不仅可能针对受益人(出口商),也可能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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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需要在信用证中使用制裁条款,列明制裁国家,以便解除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的问题,答案是:使用,或者不使用,制裁措施就在那里,效力不增不减。只有借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东风,逐步加强内控建设,避免涉及制裁的业务,才是国内银行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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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是开证行要求受益人提交的付款指示,而不是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提交的与货物相关的单据。案情回顾2010年3月5日,开证行国外A银行开出以国内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其中载明:信用证有效期限和地点为2010年5月10日,中国,金额为23900美元,可由任何一家银行议付,汇票付款期限为见票后90天,装运港为青岛,目的港为韩国釜山,最迟装运日期为2010年4月30日。信用证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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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燕妮 《金融经济(湖南)》2008,(11):151-152
一、信用证支付中受益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开证申请人不按合同要求开证的风险 1.开证申请人不按时开来信用证 当买卖合同签订贸易后,出口商履行交货义务的前提条件是及时收到进口方开来的符合国际惯例、符合贸易合同要求的信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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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开证人员应认真审核和把握信用证条款的严谨性﹑完整性及合理性,尤其是对某些软条款,更应慎之又慎。案情简介某外贸公司A作为第二受益人于2009年7月28日向B银行提交了两套总金额为USD134,700.80的出口信用证项下单据,付款期限为提单日后60天。两套正本提单的装运日均为7月14日,由DEUTSCHE BANKSPA,ROMA(德意志银行罗马分行)开证,经由INTESA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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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作为一种悠久的结算工具,已经与信用证携手同行了近百年。特别是在UCP诞生初期,汇票即成为信用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在漫长的信用证实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近年来,随着UCP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汇票不再是信用证的必备条款,作用也在逐渐削弱。信用证实务中,因汇票瑕疵产生的纠纷不断,业内人士对汇票存在于信用证交易中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了质疑。基于此,2019年1月8日,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使用的指引文件》(下称《指引》),旨在指导汇票在信用证中的正确使用。笔者认为,信用证下汇票问题,不在于UCP怎样规定或排除。不同地区和国家、不同法律体系、不同习惯偏好,都会对实务产生影响。《指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信用证向左汇票向右。唯有正确引导,才是对近年来信用证下汇票纷争的正确反映。信用证下的汇票,应且行且珍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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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中的一些争论甚至拒付产生于不良开证,即开证时信用证条款本身就已埋下隐患,由此造成的后果究竟该由谁买单似乎没有统一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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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将汇票从信用证业务中删除,其争议由来已久。尽管国内外专家学者关于信用证项下汇票的研究连篇累牍,但在国际结算中,有关汇票的纠纷与案例仍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信用证业务的运行。因此,实务中迫切需要有一部能明确正确对待与使用汇票的操作指南。近日,国际商会发布了《信用证项下汇票指引》(下称《指引》),对于汇票在信用证项下的应用作了详尽的阐释,基本解除了业界关于信用证项下汇票保留或删除的疑惑,明确了信用证项下汇票的前途与命运。这对今后UCP与ISBP的修订将产生广泛的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