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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2006年1月18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2006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新的政策对下岗再就业的税收优惠作出了具体规定,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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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3年,截至2005年底,我国于2002年制定的各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最后审批期限已到,为继续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加以明确.联合发布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不再厚此薄彼,在对减免税方式、政策扶持范围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并将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延长至2008年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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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再就业税收政策.明确规定通过税收扶持政策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我们于2003年1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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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将其视为“天字号”工程、民心工程。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先后出台了若干扶持优惠政策。200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12号)、《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异地就业补贴等项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费及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等等政策措施,促进了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完善,以及就业总量的增加。作为优惠政策之一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可以说是含金量最高、惠及人数最多、补贴资金量最大的政策。如何更好地完整贯彻、准确实施好这一政策,是各级财政及劳动保障等部门亟待解决的现实紧迫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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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不足与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相继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等文件,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经济实体安置本企业富余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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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2002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实现2003年的工作目标。财政部门应加强再就业资金管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