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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基于以上规定可见,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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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转让合同性质分析商标转让合同是商标转让人将商标权或者商标申请权让渡给商标受让人而缔结的协议。商标转让合同自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之日成立,一般也自商标转让合同签订之日生效,除非当事人有另外的约定。《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基于以上规定可见,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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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与原商标法律不同的是,《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规定哪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只在第4条中明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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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商标法》确立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该立法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商标的使用,以促进公平竞争,同时也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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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滴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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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俗称“商标撤三”,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重要制度,近年来,由于未使用或未能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而导致撤销的商标数量众多。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要由地方商标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也即“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使用,不是规范的使用。而在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中,商标权利人常常会对商标进行形式或内容上的调整,以贴合实际产品或服务的宣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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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以上规定是现行《商标法》关于商标争议期限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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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标申请量逐年大幅增加,同一天申请的商标也渐渐增多。这里的“同一天申请”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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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标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与规定相悖系“无权利”的使用行为,扰乱了正常商标管理秩序。本文拟以具体案例,梳理查办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查处要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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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增加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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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商标争议日期,我国《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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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现行规定
关于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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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在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行为.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次修订,并于1995年5月12日颁布实施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在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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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即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强调权利人三年内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商标注册尚未满三年,被诉侵权人能否主张不使用抗辩?在具体适用时应当如何理解“此前”与“实际使用”?司法实践中对此尚未形成较为明确和统一的认识,需要结合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的立法本意予以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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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获得注册后,商标权人负有连续使用义务。这是多数国家商标法的共同要求。因为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但该商标不会产生价值,发挥不了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注册登记或使用,即有碍于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此,商标制度设立的意义就无法实现。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上述情况,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