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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这一规定的出台在物业管理行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许多业内人士纷纷分析业主自管这种管理模式对行业未来发展的影响,有人对这种管理模式感到恐惧,认为这将使许多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失去市场、丢掉饭碗;有人对这种管理模式嗤之以鼻,认为随着物业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一般业主根本无法胜任专业的物业管理工作。那么,业主自主管理物业究竟会给行业的发展带来什么影响?本刊记者试图通过对青岛市市北区宁夏路街道镇江路44号院成功实施自主管理物业这一典型案例的分析来找到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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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是中国社区中滋生出来的民主萌芽,是一种以产权为基础、以业主自治维权为诉求、以业主委员会为主导的新型民主形式。目前业主的维权意识苏醒了,但在一定程度上维权活动还比较盲目,引发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业主维权的误区1.业主委员会全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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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群体纠纷已经成为城市群体性纠纷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由于激励机制缺失、双方博弈力量不均衡、代表人诉讼制度缺陷等因素的影响,业主群体维权正在遭遇动力不足、法律体制内排斥等集体行动困境.建立“选择性”激励机制、确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完善诉讼代表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调机制并构建多元化的业主群体纠纷解决机制成为破解这一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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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驹过隙,时钟飞转,2005的脚步已渐行渐远,我们又将迎来新的一年。新春佳节,正是万家团圆、合家欢乐的时刻,可是,作为物业管理人,却只能与工作为伴,以奉献贺岁,为了业主的欢乐,我们必须坚守——“让业主过好一个平安年、欢乐年!”(吴乐文: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辉花园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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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海南一诺广告有限公司(简称一诺公司),入住海口市某别墅,海南三友物业管理公司(简称三友物业)是该小区的管理者。2001年5月5日,一诺公司总经理李某发现有人在该公司入室偷窃并报案。当三友物业向一诺公司索收物业管理等费用时,一诺公司以三友公司单方违约,未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为由,拒绝交纳。三友物业将一诺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终审认为,一诺公司发现有人入室偷窃与三友物业履行保安值勤的物业管理义务不当有直接关系,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瑕疵的违约。一诺公司以此为由拒交相关费用,属于行使双方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行为,但该抗辩权行使范围应当与三友物业违约程度相对应。据此判决三友物业应酌情减收物业管理费10%以承担部分违约责任,诉讼费亦由二者分别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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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销售和物业管理过程是从发展商和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开始的,那个时候可能一套房子还没卖出,但是,他们必须为物业的将来做好基础工作——建立秩序,这也是法律对发展商的要求。我国经济改革还在进程中,发展商只重视销售而漠视物业管理活动的现实摆在我们面前,这种状况对社会造成的结果往往发生在楼宇交付之后,最终导致业主购买的财产价值大打折扣,甚至导致社会问题。面对发展商、物业管理企业甚至众多的买房人都不重视物业管理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的现状,政府有关部门从宏观的角度出发,从服务的角度出发,从维护各方利益的目的出发,从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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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们不组织起来,没有对付外人(发展商、物业服务企业)的力量。组织起来后,组织对成员的侵权可能,又摆在了每个业主的面前。近年来,侵犯业主权益的机构,已经从我们熟悉的发展商、物业服务企业转向业主组织,业委会和业主大会成为了侵犯业主权利的新“成员”。看来,买房子成为业主后,维权还真是永恒的主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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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绅帝物业)成立于1997年11月,是经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准的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是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单位。公司现有员工230余人,其中研究生2人,管理人员全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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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服务无止境,一切的服务必须从了解物业及业主的深层次需求开始,为此,银丰物业不仅要"及人之老",更要"及人之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是我们民族千百年的古训,也是山东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银丰物业")在服务业主时所一直遵循的原则。几年来,公司针对所管社区内老人和孩子较多的现实,立足业主实际需求,主动为业主提供亲情服务,并适时推出金牌服务项目,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赢得了业主的一致肯定,所管项目收费率全部保持在100%的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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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少小区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并不顺利——业主身份难以确认、开发商不配合、业委会选举工作有始无终、新旧业委会交接难、投票率低、暗箱操作、权力集中、缺乏监督……不同利益群体间的较量重复上演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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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2008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以下简称新《通知》),明确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等相关政策,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以下简称原《通知》)停止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