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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高xx 被诉人:xx有限公司申诉人高xx于1987年7月30日被被诉人x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双方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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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女工未婚先孕应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保护条例》保护引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纠纷案,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二审调解保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女职工未婚先孕也应当享受一切正常的女工劳动保护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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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魏某,女,23岁,高中毕业后未曾工作过。1996年5月25日被招收为某百货商场的卫生清洁工,单位在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试用期三个月,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其实,魏某被招工之前已被市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但她对招工单位隐瞒了这一病史。在试用期的第一个月,她的精神分裂症发作。单位认为她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但魏某的父母不服,认为她有病,单位应予治疗而不应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此争执不下。专家评析:这类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在劳办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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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国有公司的职工,公司将要实施重组。如果公司以重组为由,说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能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若因此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否给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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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于2006年到山东某公司工作,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2008年3月,我在工作中被机器砸伤,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2008年7月,我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00元。2009年3月,我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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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孔某,自2003年起在某超市工作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2009年3月17日超市通知孔某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后经多次协商,孔某于2009年5月8日在超市制订的收到凭据上签字。收到凭据内容为双方于2009年3月31日协商解除合同,某超市向孔某支付一个月工资1237元及解除合同补偿金8900.29元共计10137.29元。孔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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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以来,随着劳动法律宣传的推广,职工维权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存在的一些问题必须引起重视,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不时发生,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明显增加,给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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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申请人于某于2003年9月到被申请人某电器有限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4月9日12时左右,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08年5月20日于某被认定为工伤,2008年9月被申请人口头通知申请人不用来上班了。2009年6月18日,经鉴定于某伤残等级为九级,无护理依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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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麦某,男,30周岁,原集体企业强兴五金厂的劳动合同制工。1995年11月15日被招入现单位工作,合同期三年,至1998年11月15日止。麦某五岁时患小儿麻痹症,遗有右下肢肌肉轻度萎缩、右足轻度内翻、轻度跛行。三年来,麦某能坚持正常工作,但工作表现较差,单位打算在其合同期满时终止合同,并已提前通知他。但他提出,他是残疾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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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于1990年2月到江苏某外资鞋业公司工作,1995年被任命为车间主任。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时效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合同约定陈某从事制鞋工作,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2010年6月1日,陈某开始休年休假。6月3日,鞋业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免去陈某车间主任职务。6月11日,陈某休假结束,鞋业公司在原工资待遇不变的条件下,欲与陈某续订劳动合同,陈某以公司撤销其车间主任职务为由拒绝续订。6月16日,陈某出具书面报告与鞋业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理由是工作时间长、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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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工会工作者,也是贵刊的忠实读者,对贵刊的“你说我说”十分有兴趣,从中受益匪浅。工友们也时常向我问些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我都十分高兴给予解答,这是阅读贵刊所得的好处。最近一位工友向我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要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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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2007,(24)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合同双方或单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等三种情况。在过去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员工不顾单位的利益不辞而别,以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比皆是,导致了劳资双方劳动关系的恶化。然而,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占50%以上。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做出了新的规定,加大了用人单位的退工成本。那么用人单位在今后的日常管理中,应当如何未雨绸缪,合法有效地解除劳动合同,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问题呢?本期我们邀请了长期致力于劳动法律实务与研究的毕振洲律师给大家就如何应对劳动合同解除所引发的争议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和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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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究其原因主要是劳动者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不断增强劳动者的守法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