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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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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来说,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应以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让为前提,但是下列8种行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为了便于税源的控制,防止税款流失,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连续,平衡自制货物与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处理,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视同销售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计算收入,计交所得税.  相似文献   

2.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条例对企业的某些特殊行为产生的纳税义务所作出的强制性规定,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的确认条件,谈谈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3.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含义 视同销售行为,全称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原因是该种行为大多数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入,也不符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只是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相似文献   

4.
孙永松 《四川会计》2003,(10):24-25
一、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以下几种视同销售行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这些视同销售行为,按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按《企业会计制度》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在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上《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却不…  相似文献   

5.
在财政部颁布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以下几类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某些具体业务活动作了单独的征税规定:1、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2、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3、其他按规定属于增值征税范围的行为。本文将就以上几项做具体的阐述。一、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所谓视同销售行为,是实行规范化增值税后的一个新概念。它是相对销售货物的行为而言的,是指那些提供货物行为的本身不符合增值税法或会计有关规定中销售货物所定义的“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件,而增值税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征税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这些行为…  相似文献   

6.
谈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含义视同销售行为,全称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原因是该种行为大多数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入,也不符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只是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相似文献   

7.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存在差异,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则视同销售行为.将货物出售行为.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都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本文将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的差别一同作了全面的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8.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第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解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相似文献   

9.
出版社在图书发行过程中有一些经常发生的事项需按税法相关规定做视同销售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的一些特殊业务(交易或事项)应当视同销售,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范围规定有所不同,涉及到会计处理以及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  相似文献   

10.
自1994年以来,增值税收入在税收中所占的比例一直居于首位,国家为了平衡税负,保持增值税征收的完整性和扣税链条的连续性,促进增值税的规范管理,税法上将某些不符合销售行为的商品流通规定为“视同销售”行为,所谓视同销售是指在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后,因税法和会计在确认收入方面的差异,  相似文献   

11.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增值税视同销售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正常销售有所区别的货物销售行为,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了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通常将以下2种销售行为也归类为增值税视同销售:(9)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偿债;(10)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以上10种视同销售行为,从纳税的角度应作为销售货物需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算交纳所得税。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并没有统一规定,目前实务上对该业务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12.
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增值税是重中之重。对增值税的检查,除应把重点放在专用发票上外,还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视同销售货物,二是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视同销售货物是指虽然没有发生一般意义上的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即没有进行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或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但从纳税的角度来看,应作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将视同销售的行为列为八项:  相似文献   

13.
王国付 《财会月刊》2008,(12):45-46
在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中,只将货物用于捐赠、职工福利及分配利润三项行为列为两者共同的视同销售行为,既需要缴纳增值税又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在实务中,被同时认定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情况却远超过上述三项行为。本文分析了增值税和所得税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存在不协调的问题,并提出了两种税法相互协调的对策。  相似文献   

14.
视同销售源于税法规定,指有些业务从形式上看并不是销售业务,但在涉及税收时,却要将其看作销售来处理,征收涉及的流转税及所得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  相似文献   

15.
现代企业的促销手段很多.赠送是最常所用一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在此种销售方式中.应当将作为赠品处理的商品与普通销售的商品区分开来,并予以披露。按照促销活动的主体与赠品提供方不同.具体分述如下:  相似文献   

16.
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关于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相关规定1.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范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  相似文献   

17.
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是随销售额的实现而征收的,纳税人只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增值额就要相应的缴纳税款。但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些货物不是直接销售的,并不产生增值额,按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相似文献   

18.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对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在征税时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但对于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的处理,是确认为收入,还是不确认收入而按产品成本结转,新会计准则对此未做明确规定,致使在很多教  相似文献   

19.
视同销售行为与混合业务确认及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确认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应按确认的营业收入和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从规定中可知,视同销售行为适用于以下情况:有增值额但没有用于销售的行为;代销的行为;捐赠行为按有关捐赠的规定执行。增值税是对产品增值而言的。因此有进项和销项之分。购进货物应该缴纳进项税额,销售方对应的是销项税额。即有进有销。但对于改变购进货物的用途而没有增值额的情况,则只需要将进项税转出即可,而不作为销项税处理。  相似文献   

20.
对于电信单位开展业务过程中附带赠送电信产品征税问题,一直在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看法。一些国税征收人员认为,电信单位赠送电信产品(如手机或其他有价物品)属于无偿赠送货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与他人,属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赠送货物的销售价征收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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