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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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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唐初迄至两税法施行时止,主要的赋税形式是租庸调制。因此,对租庸调制问题的研究比较充分,也比较清楚。但对当时尚处于附加税地位的户税,就研究得比较少了。本文拟对户税的形成、定户计财等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2.
唐前期户籍的管理措施与以租庸调制为主的赋役制度密切相关。结合《吐鲁番出土文书》以及《斯坦因所获吐鲁番出土文书研究》等资料中户籍文书的基本范式,探讨了唐前期的户籍管理措施,通过对唐前期西州户籍文书的详细梳理,认为唐前期户籍管理较为严格,主要体现在户主的确定,家庭成员的年状、身份,户籍的变动信息,民户的户等、赋税情况以及受田数额等方面。揭示唐前期推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便于租庸调等各项赋役的征调。  相似文献   

3.
浅析唐代两税法及其利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燕 《经济师》1998,(4):98-99
浅析唐代两税法及其利弊●林燕唐代的两税法,是中国历史上很有影响的一次税制改革。这一税制改革,起源于唐朝前期的租庸调制及其补充形式——户税和地税。租庸调制是唐朝前期的主要税制形式。“租”,指田赋,即每丁每年向官府交纳粟二石;“庸”,指劳役,即每丁每年为...  相似文献   

4.
魏晋南北朝的杂税之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赋税制度,除了占主导地位的田租、户调制之外,还存在其它税制,而且主要是商税。单从商税来论,其名目繁多:有属于商品流通性的课税—一关、津之税,有课之于不同商品的鱼税、酒税、盐税、果木税等,可以总称为商品税;还有课之于贸易者双方的商税,当时谓之“估税”,属于贸易税的范围;更有课之于市场的商税,当时谓之“市租”或“市税”,属于商业经营税的性质。由于这些税都同市场、商业贸易及商品转运  相似文献   

5.
市租是西汉商业税的一种,但对其具体性质及相关问题,在学者间历来有各种不同的看法,最普遍的看法是将其作为市场交易税、营业税等类型来看待。这一看法直接源自于《史记.齐悼惠王世家》中的一段《索隐》,其正文为武帝时主父偃的一段话:“齐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索隐》注道:“市租,谓所卖之物出税,日得千金。”  相似文献   

6.
在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史研究中,中唐名相陆贽是一位引人注目的人物,尤其是他那份于德宗贞元十年(794年)写成的《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奏疏,千载之下仍是脍炙人口的名将,屡为史家所征引。与此同时,他对两税法的态度,也成了评论其经济思想的焦点。有一种颇有影响的观点,称陆贽是反对两税法最早的代表人物,他反对以资产为课税的基础,坚持恢复以“丁夫为本”的租庸调制,在财政观点上属于因袭保守的一派。有的论著把陆贽反对“定税计钱”的意见,视为面对封建赋税货币化趋势却“思想落后于实际”的典型事例。有的论著称陆贽“攻击两税法”。我认为这些评论都有似是而非之处。如何正确估价陆贽对两税法的态度,不仅关系到能否准确把握陆贽的经济思想脉络,而且涉及怎样认识唐德宗实施两税法的主客观局限性问题,因此是值得继续探讨的。本文拟就此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7.
我在《北魏前期徭役问题初探》①一文中,着重讨论了北魏前期徭役之征从落后、原始的状态走向制度化的趋势,强调了对州郡百姓征役的重要性及其积极意义。现在接着来谈自孝文帝改革以来的北朝徭役制度和徭役之征的轻重问题。 一、孝文帝改革以来北朝诸政权关于徭役的条令 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孝文帝始行均田制,接着于下一年又颁行了三长制和改革赋役制度。关于改革租调问题,我已撰《略论北魏孝文帝以来的租调制度》一文②。这里就谈孝文帝太和改制中所涉及的摇役问题。《魏书》卷110 《食货志》云:  相似文献   

8.
一、议“庸” 输庸代役的规定,在唐朝赋役中曾作为一项制度肯定下来,对此,治史者多从“减轻劳动者人身依附关系”,“徭役地租向实物地租转化”着眼,认为它能使农民较多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和依照农时进行生产,所以它是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具有进步意义的历史变化,给予较高的评价。对此,本文以为尚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 唐朝的赋役制度,在两税法改革之前,主要以租庸调为主,但也还存在着地税、户税及各种工商杂税。为了讨论问题的方便,本文只将租庸调作为唐朝前期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其它各种税收暂且不论。 建立在均田制上的赋役制度,就我们现在所知,共有北魏、北齐、北周、隋、唐五个朝代的五种制度。从政府的财政收入(指实物或货币)看,北魏、北齐、北周和隋都只有租调两项。而唐朝因为规定了可以输庸代役,则财政收入由租调两项一变而为租庸调三项。无疑,就财政收入而言,唐朝的来源比北魏、北齐、北周、隋要有利得多。从唐朝政府来说,规定输庸代役,并非为了减轻农民的徭役负担,而是另有所图。  相似文献   

9.
许慎《说文·贝部》记载,“赀,小罚以财自赎也,从贝此声。汉律:民不徭,赀钱二十二即夷切。”以为“赀钱二十二”乃“二十三”之误,并引《汉仪注》及《论衡·谢短篇》论曰:“然则民不徭,谓七岁至十四岁,赀钱二十三者,口钱二十併武帝所加三钱也。”今本《辞海》似乎也是采用段玉者裁的解释,在“赀”字条目下,径云:“赀,汉代对未成年人所征的赋税。《说文·贝部》:‘汉律:民不徭,赀钱二十三’。参见‘口赋’。” 段玉裁对汉律此律文的解释似不确,因为“赀”,许慎释为“小罚以财自赎”,故“民不徭,赀钱二十二”一言中的“赀”,也应属于罚钱范畴。既然是罚钱,就不可能指尚未承担国家徭役的七岁至十四岁的儿童,而是指应服徭役但又未能亲往践役者。  相似文献   

10.
《晋阳学刊》85年第4期发表王珠文同志《关于唐代官吏俸料钱的几点意见》一文,对拙文《唐代官吏俸料钱的财政来源问题》(载《晋阳学刊》84年第5期)提出了异议,细读之后,觉得有些观点还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再陈管见,以就教于诸位同志和史学界。 一、《通典》“薄赋百姓一年税钱”为开元十八年说质疑 王文在列举对比了《通典》、《旧唐书》、《册府元龟》、《唐会要》、《新唐书》贞观至开元十八年之间大多数有关公廨本钱的材料之后,断定《通典》卷35《禄秩》中所记“其后,又令薄赋百姓一年税钱”,“是开元十八年事无疑”。然而,推敲其所征引的史料,我们仍不免要发生疑问。  相似文献   

11.
宋代户帖考释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户帖,始见于晚唐,宋、明两朝续存之。明代户帖,梁方仲先生作过考释,指出“户帖是一种纯粹为调查户口而设立的原始文件,而与赋役黄册之兼记徭役、税粮科则的体制和作用各不相同。”但唐、宋户帖,学界迄今未曾作过专门考释。《辞源》将之解释为“登记人口的册子”(1197页)。或因此故,时下一般亦将宋代户帖目为“户籍清册”。然揆诸史实,宋代户帖屡屡是在官庄出卖、方田均税,典买地产、推割税收、招佃垦荒等场合使用,无论何种场合,户帖似与“户籍调查”、“人口登记”均不相涉。笔者拟将散见于宋代公私载籍中的户帖资料稍加爬梳料理,并就宋代户帖的内容、性质、功用及其在当时籍帐系统中的地位作一简略考述,以求正于学界同好与师友。  相似文献   

12.
宋王应麟《玉海》卷186《唐广关辅籴》条谈到: “平籴之令始于李悝。耿寿昌开常平之法,至齐晋不能废(自註:晋武欲立平 籴法,见常平仓》)。后魏定和籴之制。”后人则依其说谓和籴始于北魏。如清人陆耀遹《金石续编》卷4《唐太仓粟窖砖》题跋即云: “和籴之名始于北魏。《通鑑·梁武中大通六年》:‘魏谋迁都,拥诸州和籴粟 悉运入邺城(胡三省註:和籴以充军食,盖始于此。)’王应麟亦云;‘后魏定和 籴之制。’”今人论和籴者,咸引王应麟、陆耀遹此语。和籴起于北魏,几成定说。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王应麟说“平籴之令始于李悝。耿寿昌开常平之法。……后魏定和籴之制”,只是就当时史籍记载上的用语而言,实际上并不认为平籴、常平、和籴分别始于李悝耿昌寿和北魏·王应麟在《玉海》卷186 《魏平籴法》条即云:  相似文献   

13.
黄今言同志的《汉代田税征课中若干问题的考察》一文,认为西汉文帝时期,不存在着“十余年不收田租”的事实.这一看法是值得商榷的.对此,本文拟提出自己的粗浅意见,以请教于黄今言同志.《汉书·食货志》云:“上(文帝)复从其(晁错)言,乃下诏赐民十二年租税之半.明年,遂除民田之租税.后十三岁,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黄文对这段文字解释云:“文帝十三年(前167),下令免除当年的田租,其后实行的是‘什五税一’.过了十三岁,至‘景帝二年’(前155),便由‘什五税一’,减为‘三十税一’.至于所谓的“令民半出田租’,是针对文帝第十三年后存在‘什五税一’的租率来讲的.”  相似文献   

14.
一、引言 北魏的租调制度作为中国古代封建赋税制度的重要一环,具有承上启下的意义,它是魏晋租调剥削办法的延续、发展,并成为北朝隋唐(两税法成立之前)时期封建政府对广大农民进行赋税剥削的基本模式。然而,北魏租调制度自身亦经历了不断变化、演进和逐渐趋于相对完善的过程,并对这段历史的复杂关系,拓跋魏的封建化和民族融合,中原地区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都有重要影响。考察北魏租调制度,有助于我们从一个侧面,加深理解当时历史的进程。本文拟在学者们研究的基础上,先就北魏前期(孝文帝改革之前)的租调制度再作一些探索,提供几点不成熟的意见,以供参考。至于孝文帝改革后实行的新的租调制度,以及与租调制度密切相关的徭役之征,因篇幅限制,将另文讨论。  相似文献   

15.
两税向田亩税的转变及其原因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史学界对唐代两税法的内容争论较多,有的主张两税即户税,有的主张两税不仅包括户税,而且也包括地税,而多数同志同意后一种说法。户等的存在,使人们对两税法的内容看法不一,引起争论。在两税法实施不久,户等制很快受到破坏,两税征收的依据,不再是户等,而是田亩了。这时的两税完全变成了田亩税,即原来的“田亩之税”按田亩征收,原来按户等征收的税钱也按田亩征收了。所以,关于两税法内容的争论,只不过是两税法实施初期,户等存在的条件下,两税是否包括“田亩之税”的争论而已。  相似文献   

16.
汉朝曾经设立算赋和口赋的名目,向平民征收人头税,它们是平民的主要封建义务,其负担的轻重,征收制度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平民的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什么是算赋?《汉书》卷1《高帝纪》:“(四年)八月,初为算赋。”注,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八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什么是口赋?《汉书》卷7《昭帝纪》:“(元凤四年春正月丁亥),毋收四年、五年口赋。”注,如淳曰:“《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 我国的历史学家一谈到汉朝的赋税制度时,无不引用如淳的注解,异口同声地这样说。但是,如淳的注解是有问题的,只要我们认真钻研  相似文献   

17.
王云 《经济师》2000,(2):35-35
一、对“中庸”思想的理解与把握中国传统文化精品《四书》之一《中庸》在开篇即提出“中庸”思想:“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从此以后,人们对“中庸”的解释可谓众说纷纭。有的人认为是折中调和;有的人认为是适可而为;有的人认为是不偏不倚、处处得体等等。由此可见,要把握“中庸”的本质含义并非易事。因为“中庸”是“天下之正道”,并且是“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根据老子“道,不可道”的原则,要用语言来表达“中庸”这样深奥的“道”是很困难的;但因老子又强调“道在瓦砾、道在尿溺”。说明“中庸…  相似文献   

18.
一、屯田的创始年代 屯田始于西汉,古今史家无异词。但屯田始于西汉何时,各家就诸说纷纭。唐杜佑《通典》卷二《食货·屯田》认为屯田起于“汉昭帝始元二年(公元前85年)诏发习战射士诣朔方,调故吏将屯田张掖郡”;宋徐天麟《西汉会要》卷五九《兵·屯田》则以为屯田起于汉文帝采纳晁错建议“募民徙塞下”。宋王应麟《玉海》卷一七七《食货·屯田》则以为“汉文帝募民耕塞下已有屯田之说,武帝屯渠犁始有屯田之规,成于昭、宣,广于魏、晋,而极盛于唐”。  相似文献   

19.
“提封田”考问题的提出臧知非“提封田”之名,首见于《汉书·地理志》卷下,在《汉书》其余志,传及其他汉代文献中则云“提封”,其用法和含义与“提封田”相同,系“提封田”之省。对其含义,古今学者,颇多歧见。《汉书·刑法志》云“同方百里,提封万井。”注苏林曰...  相似文献   

20.
一 府县吏典在经济事务中的巨大危害 黄梨洲云:“盖吏胥之害天下,不可枚举,而大要有四:其一,今之吏胥,以徒隶为之,所谓皇皇求利者,而当可以为利之处,则亦何所不至,创为文网以济其私”。吏以求利为最大目的,而国家经济事务直接与“利”有关,自然是吏典们干预的主要对象。 所谓经济事务,当以征派赋役为主,吏书由此得利亦最厚。洪武初朱元璋建立粮长制度,就是因为“郡县吏每遇征收赋税,辄侵渔于民”,现在设粮长督其乡之赋税,是“以良民治良民,必无侵渔之患矣”当然这达不到除弊的目的。吏典在赋役征派上作文章,有多种途径。比如造册。赋役之征派依据土地及人口册籍,已见前述,吏书可任意涂改,从而改变征派之额。永乐初福建巡按张翥上书,说“近在外诸司每阅四月造册,各遣人进缴。然仓场、库务、水马驿、织染、军器局衙门额设官吏二人,或一人有故,一人进册,所管钱粮造作,委之吏胥,欺诈百出”。洪熙间又有浙江参议戴同吉上言,说嘉兴、湖州、海宁等地的闲吏、粮长之类,“有征其税丝粮草、侵用不纳官者;有假造作横敛无度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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