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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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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琦  秦荧 《中华商标》2015,(2):14-17
一、问题的提出一直以来,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权利冲突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早在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对这一冲突进行了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在对这一冲突的法律适用进行探索。纵观我国目前调整此冲突的司法解释、法院审查意见等法律文件,大多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在对权利冲突进行区分进而适用不同法律的态度  相似文献   

2.
汪泽 《中华商标》2005,(2):23-25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姓名权。本文在阐明姓名权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两起案例简要论述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姓名的冲突及其解决。  相似文献   

3.
要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确立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对防止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行为进行了有效遏制。但在该条适用过程中,有关作品构成要件及损害行为的认定标准仍有分歧,其中作品的权属认定一直是审查《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在先著作权与在后申请商标发生冲突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4.
当相同的知识产品分别归属于不同的著作权人和商标权人,而著作权的产生时间早于商标权时.就发生了商标权和在先著作权的冲突。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在先著作权应在商标确权和侵权案件中受到保护,这一点体现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但基于商标领域的一些特殊性。在实践中处理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冲突时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5.
最近,安徽省发生一起国外驰名商标在中国被抢注事件。事件的起由是2006年4月初,安徽省池州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反映,比利时独资企业禄思伟矿业资源(安徽)有限公司和耐火材料(池州)有限公司的“1hoist”和“禄思伟”商标、企业字号被安徽省池州自然人姜某恶意抢先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权利。请求省工商局协调处理。安徽省工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递交《关于“1hoist”、“禄思伟”商标注册申请有关问题的反映》,认为比利时1hoist集团始建于1885年,它是一家跨国集团公司,在世界很多国家都已注册并一直使用至今,“禄思伟”是其为中国企业命名的企业字号和商标,1hoist集团耐火材料项目是其在安徽省投资的外商独资项目,总投资额达5800万美元。2004年12月9日,禄思伟耐火材料项目在安徽省池州举行了奠基典礼,省,市主要媒体都进行了报道,已被公众熟知。安徽省池州自然人姜某在得知后抢先于2004年12月23日和2005年分别向国家商标局在第1、第17、第19、第25、第30、第32.第33类申请注册“ihoisi”和“禄思伟”商标。“1hoist”和“禄思伟”虽在中国未申请商标注册,但它是相关公众熟知的知名商标,姜某是在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前提下,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井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行为实属恶意抢注。众所周知,尊重和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先权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则,《巴黎公约》及TRIPS协议分别将“在先权利”表述为既得权利和在先权,我国《商标法》所指“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注册商标权;二是因在特定展会展出而获得的在先权利;三是他人因商标使用并创出一定影响而获得的在先权利;四是企业名称权;五是外观设计专利权;六是姓名(包括笔名、艺名)权;七是自然人肖像权;八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商品名称权;九是其他权利如著作权等。入世后我国几  相似文献   

6.
正《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是2001年《商标法》修改时,针对当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他人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损害在先使用人权益现象而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保护在先权利和制止恶意抢注[1]。该规定在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商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恶意  相似文献   

7.
文学 《中华商标》2004,(3):55-60
《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权利。同时,当出现不同主体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同日申请相同近似商标,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时,《商标法》亦对在先使用商标提供保护。因此,对商标的在先使用虽然不能形成严格  相似文献   

8.
倪晔 《中华商标》2014,(6):56-59
《商标法》关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不得注册的规定,在商标异议和争议案中一直被广泛地引用,而其中以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主张他人商标不得注册的情况尤为普遍。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在先权利人拥有一图案商标或包含图案的商标,试图阻止另一项申请注册于非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图形商标的注册,由于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用相当严格的标准,在先商标可能因为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无法获得在非类似商品上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在先权利人常常会主张其对在先商标图案的著作权,并以此反对在后商标的注册。  相似文献   

9.
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规定是对商标在先使用人的保护,要求他人注册商标时,避让“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在先商标的“使用”是适用《商标法》第31条的核心问题,如果商标未经使用,就不存在“先使用权”,更谈不上他人不正当抢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汪正  张妍 《中华商标》2014,(10):28-32
正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在先著作权是商标争议案件中可以运用的一个重要武器,具有无需登记即可自动保护、跨地域保护以及跨类别保护的优势。针对商标争议案件中在先著作权的保护,认定某标识是否属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需判定该标识是否具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高度,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时一般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再次修改《商标法》工作的展开,如何在我国《商标法》中协调商标注册原则和商标使用原则的关系,如何在我国《商标法》中保护在先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商标注册保护制度的发展,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动漫形象的所有权人可以将其所拥有的动漫形象申请注册为商标,也可以通过该法对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保护来阻却他人将其动漫形象申请注册为商标。本文拟对这两种动漫形象的商标法保护路径予以分析,并指出:确认动漫形象的商品化权,并将其纳入到《商标法》中“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范围之中,是充分利用商标法律制度保护动漫形象、促进动漫产业健康而快速发展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13.
吕志华 《中华商标》2003,(10):47-47
《商标法》有两处涉及到在先权利:即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相似文献   

14.
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本文所述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法条既涉及对除商标权之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问题。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条,从微观层面而言,是为了保证合法权利人享受应有的权利;从宏观层面而言,是为了避免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  相似文献   

15.
正商号,是民商事主体进行工商业经营活动时用来标示自己并区分于他人的一种标志;商号权,是指企业对自己使用的营业标志所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对于商号权的保护,在《商标法》中体现为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标审理标准》对于适用三十一条前半段,做了详细说明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  相似文献   

16.
黄晖 《中华商标》2010,(1):12-15
尽管TRIPS协议第16条第1款最后一句话保留了WTO成员根据使用确定商标权利的可能,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还是采用了注册确立商标权的做法,而且个别沿用使用在先的原则进行商标确权的国家如美国也都建立了注册制度。“使用”的地位在我国的商标立法史中有一个渐变的过程:  相似文献   

17.
胡刚 《中华商标》2015,(2):65-67
我国《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该条款体现了"申请在先"原则下加大对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以有效遏制恶意抢注行为的立法意图。为使该条款的适用具有明确的指导作用,本文认为以下三个问题应得到重视,并亟需尽早澄清。  相似文献   

18.
林玥 《中华商标》2023,(S1):59-62
<正>2023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更加关注在先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意在厘清权利行使的边界,继续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等条款从不同角度突出了加强商标注册人使用义务的要求,解决“注而不用”“商标囤积”的典型问题,确保商标在注册制下发挥其应有价值,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但是,实践中部分“注而不用”的商标并非意在扰乱公共秩序,  相似文献   

19.
吴凯 《中华商标》2003,(12):40-43
电视剧《刘老根》播出之后,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刘老根”几个字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由此产生了商业价值,“刘老根”这几个字被许多人视为投资对象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全国申请注册“刘老根”的商标已达数百之多。对此,有人会质疑,既然小说、影片、电视剧均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非著作权所有人”以小说、影片、电视剧等“作品的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是否侵犯了“著作权所有人”的“在先权利”呢?  相似文献   

20.
一、立法沿革对于在先权利的保护,《商标法》的规定有一个渐进的过程:2001年《商标法》修改前并无在先权利的相关规定,其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该阶段对于在先权利的保护体现在嫡标法实施细靶勘,所遵守的应是《专利法》所规定的构成外观设计侵权所须满足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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