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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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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外汇管理》2005,(4):68-68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驻外使领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监察、司法厅(局):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的监管工作,加强对申请人身份及有关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防止违法犯罪人员对外转移资产,现就有关的申请出具或认证申请人在外国的定居证明。对移民财产转移,各级公安机关应认真核查申请人注销国内常住户口的情况,对已注销户口的,应为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相似文献   

2.
2004年11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个人财产对外的转移提供了一条合法的渠道,实现了移民财产从“暗道”向“明道”的真正转变,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政策的明确,便利了具有合法财产需要转移海外的民众,从根本上保障  相似文献   

3.
移民财产转移和遗产转移是资本项目交易的两项基本内容,发达国家对这两项交易基本没有限制,部分发展中国家也放松乃至取消了限制,或有明确的审批规定。过去,中国只允许移民将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购汇汇出或携带出境,其他资本转移项目交易是严格限制的,由于资产的本金部分不能转移,导致个人合法财产出现“非法转移境外”的现象。这不仅没有实现保障国家资本安全的初衷,而且个人通过非法途径将财产转移出境,不仅风险大,有的还增加了成本。2004年11月,人民银行发布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媒体评价“适当放松这方面的管制成为中国内地对个人财产转移管理的一项重大突破”。  相似文献   

4.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答:《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所指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两类,其他形式的个人财产转移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畴。  相似文献   

5.
《中国外汇管理》2012,(19):30-32
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下称7号文)要求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业务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办理,该业务办理权限是否可以进一步下放?  相似文献   

6.
《中国外汇管理》2005,(4):30-30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1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一是为了满足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的合理需求;二是为了“开正门,堵邪路”,把有正当理由转移的财产从地下资金市场中分离出来。但是,要使个人财产转移制度形成一个细致、完善的流程.必须有中央和地方、行政和司法、驻外和国内各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这次,《通知》由外汇、外交、公安、监察、司法部门联合发布.就是为了利用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加强监管工作的操作性,以便进一步做好监管工作.加强对申请人身份及有关财产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防止违法犯罪人员对外转移资产。  相似文献   

7.
《中国外汇管理》2005,(4):69-6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落实《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便利申请人办理业务,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现就《办法》所涉及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中国外汇》2007,(9):I0015-I0020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的请示》(津汇发[2007]8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局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的申请。请你分局按照所报《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试点工作。  相似文献   

9.
《中国外汇管理》2005,(9):i0013-i0016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促进投资便利化,解决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简化对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我国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0.
《中国外汇》2006,(7):50-5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适应对外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鼓励境外投资的配套政策,便利境内投资者开展跨国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中国外汇》2006,(10):I0005-I0008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对外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合理需求,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外汇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5号公告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2.
《中国金融》2012,(13):8
6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2年第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正式数据。统计显示,2012年第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呈现"双顺差",国际储备资产继续增长。6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从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简化境外放款外汇管理、适当放宽个人对外担保管理三个方面对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进行了完  相似文献   

13.
《中国外汇》2006,(6):I0002-I0004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有序可控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合理需求,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4.
《中国外汇管理》2005,(9):47-47
8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将实施对外担保余额管理的银行范围由个别银行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将可接受境内担保的政策受益范围由境外中资企业扩大到所有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企业。  相似文献   

15.
王睿 《河北金融》2016,(4):64-65
近期,美元升值预期较强,加上国家不断下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个人资本项下对外购付汇的需求强烈,部分个人购付汇用于购买境外理财产品,达到增值、保值的目的.但现行法规中有关个人资本项下的外汇交易的规定只有个人返程投资、个人财产转移等几种,不能满足个人资本项下用汇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在外汇业务检查中发现,一些个人和银行钻政策空子,有意规避外汇监管,暴露出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个人外汇保险业务时的一些问题,从而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6.
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确保跨境资本合规有序流动的角度出发,2005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随后,4月出台的《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前一规定又做出进一步明确。这意味着继多个部门联手明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问题之后,监管机构再次对资本跨境流动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17.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要求,从审核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时,能更有力地验证其真实性出发,主动与当地税务机关(国税与地税)联系,商定在外汇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未建立电子信息交换制度之前,运用电话传真方式,对由税务机关(国税或地税)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进行询证与答复。  相似文献   

18.
9月5日,由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和外汇局甘肃省分局主办、金川集团有限公司协办的“中国外汇论坛:企业国际化战略实施与跨境金融外汇服务”研讨会在甘肃省兰州市召开。会议由外汇局甘肃省分局杨明基局长致开幕辞,国家外汇管理局邓先宏副局长出席会议并做了主题发言。出席会议的还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代表,部分省外汇分局的代表黑龙江分局周逢民局长、安徽分局单凯副局长、河北分局李小秋副局长、宁波分局王海龙副局长等,部分境外投资企业代表,有关财经专家以及为企业提供外汇金融服务的各商业银行代表共70多人。  相似文献   

19.
5月下旬,外汇局驻马店市中心支局收到辖区内某县居民祁某移民财产转移的申请,在代分局接收申请材料并向分局反映的过程中,我们感到当前的部分规定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20.
《国际融资》2007,84(10):67-69
问:国家外汇管理局8月20日宣布,中国居民个人可在国内试点地区(首选天津滨海新区)以自有外汇资金及人民币购汇直接从事对外证券投资,投资规模不受《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每年不超过5万美元的购汇总额限制。香港H股市场被确定为初期可直接投资的境外股市,据悉该项业务的名称初定为“港股直通车”,估计居民个人半个月后就可以开立港股账户。[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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