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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起草工作几经反复,终于破茧而出。6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决定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标志着中国反垄断法已经结束起草阶段,即将进入最高权力机关审议阶段。自1994年5月“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正式成立开始,《反垄断法》历经十二年的孕育与苦苦的摸索,从起草部门之争到立法内容之争,充分折击出利益分化大背景下各利益集团的立法博弈。“《反垄断法》迟迟不能出台,说到底是人为的原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晓晔如是说。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盛杰民教授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关键是《反垄断法》的出台将会触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这才是它出台最大的阻力。”《反垄断法》被喻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目前全球有近90个国家(地区)颁布和实施了《反垄断法》。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是由自由竞争逐步发展为经济型垄断的,而是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业性垄断走向竞争性的市场经济,《反垄断法》立法在中国遇到了一些特殊而艰难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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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雁北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4,(6)
我国垄断行业反垄断执法不可避免会面对一系列颇具国情色彩的挑战。在垄断行业国有企业的行为对《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影响上,尽管垄断行业无法获得《反垄断法》的当然豁免,但政府产业规制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所有制的差异不会对《反垄断法》适用范围产生任何的限制,但当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缺少行为自主性和经营自主权时,却存在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可能性。在垄断行业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政府产业规制部门会呈现出多元化的关系模式,同时,中止反垄断调查和承诺有可能成为中国垄断行业国有企业反垄断案件的典型结案方式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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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在规制反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正常有序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从1994年开始成立《反垄断法》起草小组以来,至今已经过去了12年。2006年,全国人大将《反垄断法》列入立法计划,目前已经完成起草工作。按照进度,预计6月中下旬《反垄断法》草案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日前,《中国发展观察》杂志社特约请中国《反垄断法》审查修改专家小组的四位专家,就本法律的一些重要问题,从他们各自的角度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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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灵魂是什么?竞争,自由竞争,充分竞争;市场经济的天敌是什么?垄断,限制竞争,排除竞争。当美欧等发达国家对待垄断的态度都在悄悄转变时,中国在转型期出台“经济宪法”——《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究竟反什么?怎样反?由谁来反?[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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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日前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反垄断法》不反对企业“做大”,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颁布的时候有很多人有这方面的想法,什么叫垄断呢?垄断就是大,反垄断就是反大,由此就推断《反垄断法》就是反对企业做大做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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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垄断法》几个有争议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桑林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3):56-58
正在制定的《反垄断法》将于今年6月由全国人大进行初审。在该法起草和讨论过程中,有一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就立法的目的和原则、禁止行政性垄断以及反垄断主管机关设置等问题谈点个人的认识。一、在立法的目的和原则问题上,中国的《反垄断法》不能成为一部仅仅是“宣言性”和原则性的法律,可操作性和便于执行是立法中应当首先考虑的事情。反垄断法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该法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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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2009年3月18日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首个未获得通过的案例。一桩原本被广泛看好的跨境“姻缘”,在经历了将近200天的考验之后,最终落得个缘分散尽,不欢而散。一起跨境并购案,以反垄断的名义否决,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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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经济宪法”之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公平竞争,明令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滥用知识产权或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市场行为,它的实施对于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地位、构建公平公正的行业规则与竞争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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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是现代国家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是经济法体系一个重要的基本构成。在西方国家,它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宪章”、“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并长期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制定自己的反垄断法。在我国《反垄断法》即将出台之际,对行政垄断是否应归入反垄断法这一基础性问题,理论界仍未达成统一的意见。一、行政垄断归入《反垄断法》的不合理性通常认为,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利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垄断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非体制性的,市场经济共有的垄断,即以生产进入障碍为基础的经济性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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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国峰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9):38-41
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反垄断法都规定了协同行为,我国《反垄断法》中“其他协同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协同行为,它具有协同行为的一般特点,且常以默示共谋的方式存在,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对其违法认定较为困难、复杂,应具灵活性,掌握其证明方法有利于强化对“其他协同行为”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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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玲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11):48-49
作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的出台,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12315行政执法体系来说尤其如此。在今后一段时期,适应《反垄断法》的实施,必将成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本文就《反垄断法》对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影响进行简单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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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能否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建立一个完善的责任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地制裁。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以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制裁“三管齐下”的方式对垄断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规制,我国《反垄断法》没有关于刑事责任的界定。但是,非法垄断行为直接侵害市场经济自由、公平的竞争机制,进而损害国家利益、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应刑罚性。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设置刑事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刑罚在竞争法律责任体系中的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