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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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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三权分置”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坚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推进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基石。但是,学界从承包权和经营权的视角切入,根据承包权和经营权定性的不同,所构建的"三权分置"之"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权利用益物权"、"所有权+‘自物权’+权利用益物权"、"所有权+成员权+不动产用益物权"、"所有权+成员权+债权"的权利结构与实施路径,往往忽视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中集体成员的流动性和客体的不可分割性等本质特性的影响。因此,应当回归更大程度地坚持并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研究视角,以"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债权"与"所有权+股权+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双轨制推进"三权分置"。  相似文献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是土地的所有权发生改变,“征用”是土地的使用权发生改变,“给予补偿”是承认了土地权利的价值。这条规定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商品化有了宪法上的依据。2004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我国第一部物权法草案,将物权表述为:“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即将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前者是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  相似文献   

3.
从物权理论析土地产权权利束的研究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物权理论析土地产权权利束的研究报告沈守愚(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1土地产权的概念笔者认为,土地产权是不动产物权(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的简称,以土地的所有权为基础,合法占有权为标志,以登记注册为要件的一项独立财产权利。即土地产权之有无以有无土地的...  相似文献   

4.
物权     
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此后,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规定了物权制度,物权法遂成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受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也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所有权则是物权的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由所有权产生的。物权的基本法律特征是:①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也不是精神财富。这是物权…  相似文献   

5.
意大利的土地权利和土地登记制度(一)土地物权体系。意大利土地登记内容包括客体(土地、建筑物)、主体(权利人)、权利(所有权、使用权等)及价值(不动产价值及其税收等)。在土地登记内容中,最重要的是土地的权利。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该国的土地物权体系是由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用益物权、地役权、先取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等组成,其土地物权种类完备、权能明确。  相似文献   

6.
《农民科技培训》2007,(6):18-19
在不久前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获得高票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物权是与债权相对应的概念.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从物权的定义就可以看出,这部法律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  相似文献   

7.
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合法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就是在总结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根据农村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作出的顶层设计,目的是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从法律角度说,土地经营权应被界定为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新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在这一权能基础上可以再分离权利,设立新的用益物权。但这  相似文献   

8.
尽管在实践中"林权"一词已被广泛使用,但对其内涵,无论是在政策法规中,还是在理论研究中,抑或在实践中,都缺乏清晰、科学的界定。本文在评析各种观点的基础上,从林权客体、主体、表现形式、性质等几个方面提出重构林权概念的建议,并认为我国林权的权利体系结构可由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债权两大类权利构成。  相似文献   

9.
"三权分置"思想发端于承包地,而后针对宅基地阐发,体现出在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全局改革中的理论兼容和制度弹性。当前,"三权分置"研究呈现块状化特点,有必要开启全景视角,审视和应对推行"三权分置"可能遇到的普遍性问题。为此,可在自物权和他物权二分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再解构为所有权、使用权(用益权)、担保权三个层次,结合对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三类主要农村集体土地特殊性的分析,提炼能够反映、重构和化简农村集体土地生产关系复杂性的立法思路。具体而言,所有权是原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的次级权利和各项权能均由其衍生。作为次级权利,使用权的实现包括初次分配和复次流转两种形态。担保权是次级权利的延伸,其存在基础是使用权的可流转性。立法远景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代理人"均应逐渐过渡为一元化,国家应克制对所有权的僭越以及垄断同类土地市场的冲动,方能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名实相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立法和实践经验表明,复次流转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去身份化和对价化;通过物权化方式保护复次流转取得的权利是可行路径,使用权流转的行政管制逐步退出是大势所趋。若以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的担保属性为立法意旨,则其复次流转取得权利的物权化立法方向务必坚持,今后立法的关键在于创设符合规律的、科学的担保权利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10.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经济解释与法理演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研究目的:在分析农村宅基地承载的社会功能的基础上,揭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经济机理,并从物权的角度演绎其法理逻辑。研究方法:经济学的产权分析和法学的法理演绎。研究结果:通过重构使用权的权利束,分离保障权能和财产权能,实现资格权承载保障功能,使用权承载财产功能,从而更有效地统筹公平和效率的矛盾。所有权是自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完整的权能。资格权是用益物权下的人役权,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而设立,具有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保障权利主体的基本居住权益。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下的地上权,具有较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可以独立对抗所有权和资格权,但其上设有资格权负担,具有定期给付土地产出物的义务。研究结论:宅基地三权分置符合土地权利束组合和转移的经济学原理,也符合大陆法物权生成的法理,是统筹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好方法,在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普适可用之后,应及时上升为法律,为定分止争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1.
研究目的:探究在现行征收法律规则下居住权人获得补偿的路径。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研究结果:现行法 仅赋予用益物权人在征收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均未规定用益物 权为独立的征收客体,征收补偿中亦未单独针对用益物权规定补偿类别,实务中用益物权人可以通过征收补偿分配程 序获得相应补偿。研究结论:现行法中,居住权人在征收中不享有独立补偿地位,需从法定所有权补偿类别中主张相 应份额,应以市场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居住权人在征收中应享有程序性权利,以保证实体补偿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目前,我国的农用土地使用制度仍处于未完善阶段,从现实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具体内容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属债权性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对于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稳定农用土地制度,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由于土地承包经营的债权性使其不利于保护农民经营自主权,而农业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充分保护,因此现实中有必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使其成为一种用益物权、依物权法理:当一个物上设定了用益物权时,用益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所有权的行使应受到用益物权限制,这样农…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但对农信社影响最直接、最关键的莫过于担保物权方面的法律规范,其中部分法律规范对农信社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意义尤为重大。  相似文献   

14.
研究目的:将试点实践中的产权方案转化成法权构造,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提供入法路径。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理分析等。研究结果:宅基地“三权分置”在试点实践中形成多种产权方案,均不能直接入法;法学界凝练的“用益物权+债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折衷方案”等法权构造,不宜作为妥适的入法方案;通过辨明权利性质看出,“成员权+用益物权”模式是比较可行且合乎法理的应然方案。研究结论:所有权应从主体、权能维度予以续造,资格权可以根据立法技术之需,选择单独入法或将其具体权能纳入成员权范畴予以构造,使用权应设计转让、抵押、期限、用途等规则予以改造。  相似文献   

15.
当代不动产法评述(十一)特邀撰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室副主任孙宪忠博士八、传统不动产法中的用益物权(一)概念及其意义所谓不动产用益物权,即对他人的不动产为占有、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权,它是不动产物权的重要类型之一。这种权利的本质特征是:(1)它是...  相似文献   

16.
农户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因居住生活而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包括住房、辅助用房与房前屋后庭院用地等。农户宅基地作为一种重要土地资源,是国家为保护农民的利益和基本生活居住权利而实施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物权法》明确了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性质;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17.
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研究   总被引:28,自引:1,他引:28  
研究目的:检讨现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制度,为中国相关制度的设计提供建议。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法、法经济学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研究结论:中国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过分强调行政审批在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中的作用。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应当按照他物权取得的基本原理重构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的地位,并在公示方法上采用占有和登记两种方法。  相似文献   

18.
研究目的:证成现行法语境下土地经营权的债权性质,为土地经营权在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中的体系化阐释与衔接奠定基础。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原理论证和法释义学。研究结果:"用益物权说"违背定限物权生成之法理,将造成虚化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困境。"权利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进路亦存虚化客体权利之弊,德国"次级地上权"经验无法证明其可行性。参酌德国民法中用益物权之行使移交制度,土地经营权之债权定性既与现行规范解释相契合,在学理推导和制度承接方面亦具正当性。研究结论:现行法中的土地经营权统一为债权属性,"用益物权说"和"债权物权二元说"无法成立。  相似文献   

19.
声音     
<正>承包地、宅基地等农村土地,存在着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使用者等多元主体,利益关系复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明确产权归属,确保产权关系清晰。如在承包地"三权分置"中,集体所有权作为自物权,具有本源性,是派生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基础;承包权作为他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身份资格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运行;经营权派生于承包经营权,依流转合同而取得,具有社会性和开放性。处理好各个权利主体与土地的关系,实质是界定各个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明确所享有的权利范围,以维护各方合  相似文献   

20.
对矿业权经济本质的认识有利于资源的市场配置,故应弄清经济管制与契约自由不同选择间的区别。自然资源"公法的私法化"已是世界潮流,矿业权设立中的行政许可本质上应为"普遍禁止的解除",而其中的合同体现着自然资源市场交换规则。因此经济体制改革衍生出矿业权等诸多"资源用益物权",以通过市场配置来实现效益最大化及效率最优,在社会资金已成地质勘查重要资金来源时,矿业权市场融资体制的构建自须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和矿产资源的准用益物权有相似之处,但也有三个重要的区别。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而我国土地资源权利的主体和客体却经历了双集体化的过程,不过土地一旦进入流通领域就变成了利益可以实现的法益。土地股份制可以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可以通过准物权这些准用物权法有关规定的以权利为客体的权利,推动自然资源进一步有偿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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