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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产品是产品责任法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对产品含义及范围的界定直接影响到产品责任法体系的建立。笔者在比较中外对产品不同定义的基础上,对产品提出了相应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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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责任法中关于警示缺陷理论,在长期的发展演进过程中,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本文以美国产品责任法为背景,对美国产品缺陷中的警示缺陷的理论和规则进行分析,得出对我国产品责任法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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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责任法对许多工业化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有重大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其基本理论的演进是生产和消费双方博弈的结果,正是这种博弈催生了法律制度的最优战略选择。本文在分析美国产品责任法发展历史的基础上,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了不同产品责任制度下的战略选择,并对我国产品责任法从理论基础、赔偿范围和标准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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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安全是现代消费者所追求的首要指标。各国对于认定产品是否安全的标准不尽相同,文章将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风险-效益标准和中国产品责任法中的消费者期待标准进行了比较,分析了消费者期待标准的局限性,以及风险-效益标准的合理性。通过对比,建议将风险-效益标准引入到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中对产品设计缺陷判断标准中去,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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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国立法宗旨的不同以及对消费者保护的政策等具体国情的差异,各个国家对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其中对农产品是否可以适用产品责任法分歧较大.文章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根据我国的国情,应将农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对农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实行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结合的归责原则,以确保农产品生产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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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各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历程,美国产品责任法最具代表性。本文采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历史及现状进行分析和探讨,在结合我国情况的基础上,对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和相关问题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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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作为一个出现于工业时代的法律问题,已经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逐渐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通过对美国、欧洲及亚洲国家和地区产品责任法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考察,可以发现,发达国家普遍采取较倾向于产品责任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相对完备的损害赔偿制度设计,普遍认可缺陷产品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和不同程度的惩罚性赔偿,就我国而言,现行产品质量管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产品责任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护都存在一定的欠缺。所以应尽快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采取限幅数额的办法,明确产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大体数额,以切实保护产品责任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及精神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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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缺陷的比较及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晓丹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4,(4):60-62,67
我国的产品质量问题是十分突出的 ,而产品责任立法却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加入WTO后 ,这种矛盾更加激化。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是发展最为完善和迅速的 ,比较中美产品责任法中对产品缺陷的规定 ,找出异同 ,以期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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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源于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本文主要讨论了欧盟和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方面的最新发展,并进行了评析,以期加快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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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或者说较完备的产品责任法(包括涉外产品责任法),但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涉外产品责任事件(即当事人、产品、产品损害行为和损害后果等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与外国发生联系的产品责任事件)却已大量发生,并将越来越多。对此,我们不仅不能回避、不管,相反还应该对其进行更加慎重、认真的处理,以确保我国的利益和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以及对外经济贸易交往活动的顺利开展。那么,在现有条件下,怎样才能处理好有关我国的涉外产品责任问题呢?笔者认为,我们似可采取如下一些具体的方法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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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主体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小蓉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6,(2):76-78
我国法律对产品责任主体的规定很不明确。《产品质量法》规定“受害人”为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生产者、销售者”为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但没有对“受害人”、“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范围具体地界定,这对于保护缺陷产品的受害者是很不利的。应完善我国在产品责任法对产品责任主体制度方面的法律缺陷,明确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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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而言,中国的产品责任立法还相对滞后,在立法体例、产品制度、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诸多方面,现行产品责任立法都存在严重缺陷,其已不能满足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产品责任制度进行重大调整和改革,改造现行《产品质量法》,制定统一的《产品责任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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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欧美产品责任法是六十年代发展起来的。在资本主义早期阶段,由于产品结构及销售方式还不复杂,对消费者毋需给以特别的保护。十九世纪末尤其是二次大战结束以来,欧美许多国家工业生产迅猛发展。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结构也发生了许多新问题,客观上要求冲破过去陈旧的法律规则创立新的法律规则,寻找新的方法来保护现代社会中广大消费者,使他们不致因产品的缺陷而蒙受不应有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管辖由于使用产品而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私法上诉讼的“产品责任法”(ProductsLiability)突破了过去旧概念的束缚,提出了一些新的理论和法律原则,以适应现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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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法上世纪60年代产生于美国,是现代工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随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而作为产品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在美国也得到了系统的完善。本文从美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发展历史开始介绍,从中寻求如何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