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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操纵严重影响市场功能的发挥。认识操纵、监督操纵、处罚操纵并最终达到根治操纵,维护市场自由、有序与有效的目的是学界和监管层共同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而艰巨的任务。现有文献对市场操纵的含义、认定及度量做了大量研究,然而取得共识之处很少。通过述评并兼顾各家之长形成如下观点:市场操纵是指凡是为了私利而故意扭曲市场价格的行为。对操纵的认定应包含三个要件,即人为价格、疑似操纵行为与人为价格的因果关系以及操纵意图。对操纵的度量除了要考虑操纵行为对价格的直接与间接影响外,更重要的是考虑该行为对市场的危害大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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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及其治理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运锋 《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8,23(6):65-73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是资本市场的客观现象,不必禁止此类行为,只需将其限制在资本市场能承受的限度之内。治理证券价格操纵行为必须借助刑法;彰显其及时性、严厉性、确定性;完善前置刑法制度;基于信托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等层面,构筑治理证券价格操纵行为的预防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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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民事责任制度 遏制证券操纵行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操纵证券市场 ,是指操纵人利用其资金或信息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 ,制造交易繁荣假象 ,诱导投资公众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投资决定 ,企图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行为。操纵证券市场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 ,包括虚买虚卖(洗售 )、相对委托、连续交易操纵、联合操纵等多种表现形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破坏了市场运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人为扭曲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 ,严重误导和损害投资公众 ,打击投资者信心 ,制造金融风险 ,是阻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毒瘤。各国证券法都禁止操纵行为 ,并通过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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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市场操纵会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同样地,股指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也会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的操纵行为。本文在理论探讨的基础上,利用股指期货主力合约及对应的沪深300指数高频数据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当操纵嫌疑只存在于期货市场时,股指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将会减弱;当操纵嫌疑存在于期货、现货两个市场时,股指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相对会增强。而且,当股指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较强时,市场操纵的难度和成本都将下降。当前中国股指期货市场的操纵行为可能主要局限于某些个别的、离散的交易日内,系统地通过操纵现货指数来操纵期货市场的可能性较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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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试行的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办法>,认定了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8类行为属于市场操纵行为.同时,有关内幕交易主体、行为和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也更加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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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市场操纵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2003年以来,欧盟专门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市场失当行为(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法律规范,对市场失当行为搭建了较为全面的监管框架.本文从市场操纵认定标准、行政执法体制和市场操纵的预防措施等方面,对我国和欧盟的市场操纵监管进行比较,并借鉴欧盟的相关经验,对我国市场操纵监管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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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收盘价操纵后股票价格的变动特征,本文构建了收盘价操纵行为的识别方法——尾市价格偏离模型,并利用中国股票市场的分时高频交易数据实现了可疑收盘价操纵行为的监测。进一步,本文采用面板数据回归实证分析了收盘价操纵影响市场流动性的方向、程度和机制。研究结果表明,收盘价操纵会导致股票交易成本上升和流动性下降,这种影响往往在股票市场处于震荡和下跌阶段时更为显著;同时,投资者报价策略趋于保守化是收盘价操纵对市场流动性产生影响的关键因素,而引发投资者调整报价策略的原因可能是股价波动加剧后订单非执行风险的降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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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民事责任制度建构设想是:市场操纵行为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过错推定:在人为操纵市场时,因买入或卖出该种有价证券而受损的善意第三人可提起赔偿之诉;市场操纵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通过两个关系链建立的;损失赔偿额须有合理计算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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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显示,交易型操纵行为包括建仓持仓、通过不正当交易行为影响证券价格、反向交易获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三个步骤。在连续交易操纵中,行为人大量以高于市场卖一价的价格申报并高比例成交,影响证券交易价格。虚假申报操纵是通过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大额申报、撤单,制造买盘汹涌的假象,误导市场投资者跟风交易,从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对倒操纵是利用资金优势或持股优势,通过自买自卖放大证券交易量并拉抬证券价格。因此,交易型操纵实质上是通过不正当交易行为,在特定期间内制造虚假证券供求关系,从而扭曲证券市场价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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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颁布与施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提供了新的规制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反操纵条款借鉴了《证券法》修订的相关内容,最终采用了“影响或意图影响价量”的双重判断标准,但在“交易量”的采用与认定依据方面存在局限性。基于法律与经济学的分析,兼以挖掘反垄断法、民法与证券法等横向部门法的法律价值,本文认为:应当从市场力量与欺诈两种视角审视市场操纵行为,并在保留价格操纵条款的基础上,从主观要件、结果要件、因果关系判断层面构建适宜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反欺诈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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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股票被操纵期间的特征,构建尾市价格偏离模型,用于识别沪深两市市场操纵疑似案例。在此基础上,以2010—2017年沪深两市数据为样本,借鉴Bentley等(2013)[1]的公司战略度量方法,并运用logit、probit、泊松回归以及负二项回归模型探究公司战略对市场操纵行为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市场操纵与公司战略显著正相关,即公司战略越激进,越容易被市场操纵。同时,研究发现公司战略主要通过信息渠道和内部控制渠道对市场操纵产生影响。公司战略激进会加剧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公司内部控制质量,导致其更容易被市场操纵。本文进一步研究发现,公司的产权性质和审计机构会对公司战略与市场操纵关系产生显著影响。据此,本文建议完善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和提升公司内部控制质量,并针对不同战略类型的上市公司,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实现差异化监管,防范和化解市场操纵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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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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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达到一定程度会造成社会危害,为了抑制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频繁发生,刑法的干预是必要的,并须彰显其及时性、确定性与严厉性。但是,囿于刑法的补充性,对证券犯罪的惩治方式必须多元化,单纯依靠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都不可能有效惩治和预防证券操纵犯罪,应该使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配套协调,组成有机的犯罪预防和惩罚体系,共同消除证券操纵行为的危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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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市场操纵行为也愈发隐蔽多样,原有的市场操纵监测模型难以对其实现精准监测。本文首先对市场操纵监测模型的理论机制进行评述,提出模型的优化思路,即建立统一的新型监测指标,协调部门联动性,构建监测与决策交互式循环;然后,从操纵发生时的市场冲击、供求失衡、瞬时震荡等角度提出限价指令相对价格、限价指令额度、限价指令生命周期、瞬时买卖供需失衡、价格短期微幅震荡率等新型监测指标,构建出包含特征模块、监测模块、量化交互模块的交互式决策框架;最后,结合现行市场操纵法规和交互式决策框架,提出可操作性量化监测标准的构建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