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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食品流通许可核准批发方式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基层核准食品经营单位批发方式存在的问题
自《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吉林市工商机关核发食品流通许可20506户,其中,核准批发方式的有2032户。摸底数据显示,实际开展批发业务的有1051户,经营条件、自律能力也参差不齐。其余981户经营单位取得了批发食品资格但没有开展批发业务,给日常监管造成很大困难。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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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是工商部门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我们四川省工商局今年10月下发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下面谈谈我们制订时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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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3,(4):9-9
日前,北京市工商总局发布消息称,《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通过官网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特别提出,“无店铺销售业态”不允许经营散装食品。也就是说,未来网购散装食品恐将受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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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由于新法的实施造成许可机关的变化,如果“一刀切”地否定原许可证的效力,显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所秉持的便民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但是,如果完全等到经营者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才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会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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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检查与督促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法》的法定义务,是工商部门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抓手。但由于食品经营者户数较多、从业人员素质不同、经营的食品种类繁多、分布较散,导致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要求,呈现出一种时松时紧、时有时无、应付了事的状态。今年来,我们三明市工商局通过调查研究和实践摸索,总结出“超市(商场)——食品批发商对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超批对接”机制),更加有效地推动食品经营者落实法定义务,进一步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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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7,(8)
<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流通市场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违反该《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该《办法》规定,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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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实施,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工商部门对查处取缔无照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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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2004,(23)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实施,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工商部门对查处取缔无照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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